【乡村振兴】沙县县委乡村振兴办沙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沙县2021年第一批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1-04-19 10:54 来源: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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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集中财力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需要,根据《中共沙县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沙县2021年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沙委振兴组〔2021〕2号)文件精神,制定沙县2021年第一批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具体如下: 

  一、资金来源 

  本次分配安排项目资金2408.75万元,资金来源分别为: 

  ㈠省级10个部门下达2021年度乡村振兴试点示范整合资金1230.45万元,其中省农业农村厅223.71万元、省林业局111.86万元、省水利厅111.86万元、省住建厅167.79万元、省交通运输厅111.86万元、省发改委167.79万元、省生态环境厅111.86万元、省自然资源厅111.86万元、省文旅厅55.93万元、省商务厅55.93万元; 

  ㈡市级财政下达2021年度省级试点村配套资金78.3万元; 

  ㈢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乡村振兴专项资金1100万元。 

  二、安排对象 

  本次资金安排用于三个重点方面: 

  ㈠培育乡村振兴省级试点村,安排补助项目资金2008.75万元(其中:省级部门整合资金1230.45万元、市级财政配套资金78.3万元、县级财政配套资金700万); 

  ㈡支持持续推进农村环境卫生长效保洁,安排资金200万元; 

  ㈢支持特色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安排资金200万元。 

  三、落实责任单位 

  ㈠乡(镇、街道)负责落实行政区域内培育省级试点村补助项目资金的实施; 

  ㈡县住建局负责落实支持农村环境卫生长效保洁资金的实施; 

  ㈢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支持特色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实施。 

  四、资金管理要求 

  ㈠强化资金管理。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沙县财政局 沙县县委乡村振兴办关于印发<沙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沙财农〔2020〕3号)、《沙县县委乡村振兴办 沙县财政局关于规范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补助项目档案管理的通知》(沙委振兴办〔2020〕11号)执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目标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发挥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规范健全相关项目档案材料,形成“一项目一档案”。要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督促项目实施村(实施业主)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用途列支,规范财务核算与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意截留、挪用、克扣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变更由所在乡(镇、街道)或其它责任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委乡村振兴办审批。 

  ㈡加大监管力度。县委乡村振兴办、县财政局将不定期开展项目督查,督查中如发现项目未按规定招投标或集体决策、无施工方案、无公开公示、无第三方审核以及建设项目名称不符合要求、进度明显滞后、未建立项目档案等情形的,应待整改到位后再予以拨付。项目无法实施且不及时变更的补助资金将予以收回,由县委乡村振兴办统筹安排。 

  

    附件:沙县2021年第一批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安排表 

  

沙县县委乡村振兴办    沙县财政局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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