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具体的收养手续如何?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省级网站
乡镇街道
部门专栏
三明市县区
其他链接
省级网站
乡镇街道
部门专栏
三明市县区
其他链接
网站标识码: 3504270004
闽公网安备号:
35042702350428号
闽ICP备08010367号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政府办公大楼 举报邮箱:sxxx780@126.com 举报电话:0598-5822780
主办: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