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三明市沙县区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区在沙就业创业台胞住房保障实施方案(试 行)》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文件精神及中国共产党福建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在沙就业创业台胞住房保障的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
(一)拟来沙寻求就业创业机会的台胞;
(二)已在沙就业创业的台胞。
二、保障方式
(一)针对拟来沙寻求就业创业机会的台胞。畅通申请渠道,为台胞提供便捷服务,提供给予免租金三个月的过渡性住房保障。
(二)针对已在沙就业创业的台胞。根据台胞实际情况,在所在区域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减免30%。
已在沙就业创业的台胞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沙县区有稳定工作,与所服务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在沙自主创业,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2.取得台湾居民居住证(在有效期内);
3.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沙县区无自有住房。
三、保障办法
(一)房源保障。区住建、台办根据相关部门、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可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为来沙台胞提供房源保障。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直接向区海峡两岸交流基地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人相对集中的企业、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可作为申请主体,汇总企业、基地所吸纳就业创业的台胞所需提供的各项资料,集中向区海峡两岸交流基地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机构房产查询材料;
5.其他应交的材料。
(三)初审复核
区海峡两岸交流基地服务中心收到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联合区住建局、区人社局等部门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转保障房的房源提供单位实施保障。
(四)实物配租
1.分配原则。采取“符合条件即入住”原则,最大程度保障台胞权益。如符合资格条件大于房源供应量,通过公开摇号方式进行配租。
2.租金标准。保障性住房租金参照本实施方案中的保障方式进行。若申请人符合人才标准,适用相关人才政策。
3.合同管理。保障房的房源提供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承租人在合同期内违反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的,保障房的房源提供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合同期届满,承租人要求续租的,需在合同期满一个月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机构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并重新签订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可参照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五)租后监管
1.使用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由符合条件的台胞自住,承租人不得违规转租转借或无故长期空置。保障房的房源提供单位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如有违法违规使用的,根据合同规定进行清退。退出或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保障房的房源提供单位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台胞入住。
2.维护管理。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向保障房的房源提供单位缴交租金。保障房的房源提供单位负责督促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公司做好日常管理、设备维护维修和相关配套服务,提高小区居住品质。
四、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沙县区住建局、区台办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沙县区台籍人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个人)
2.沙县区台籍人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单位)
三明市沙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三明市沙县区台湾事务办公室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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