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标准有效期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标准的通知》(沙政〔2022〕11号),有效期为3年,已于2025年3月1日失效。该标准自实施以来,在我区个人、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国有划拨用地补办出让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规范国有划拨用地补办出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提供了基本依据。
目前,全市最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修编成果正在编制,我区仍沿用《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明市区(三元区、沙县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2020年修编)的通知》(明政地〔2021〕36号)文件,为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我区需对《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标准的通知》(沙政〔2022〕11号)有效期进行延长。
二、文件依据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原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福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闽国土资综〔2006〕272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明市区(三元区、沙县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2020年修编)的通知》(明政地〔2021〕36号)文件精神和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修编成果,并结合实际,我区于2022年1月30日制定《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标准的通知》(沙政〔2022〕11号)。根据2025年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精神,印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标准有效期的通知》。
三、文件制定过程
区自然资源局在2025年1月26日至2025年2月25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反馈;2025年2月19日起草了《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延长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标准有效期的请示》(沙自然资地〔2025〕5号)上报区政府;2025年2月24日通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5年3月7日下午经2025年区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5年3月27日经区领导审签同意后最终印发本通知。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执行范围为我区城市规划区、各乡镇集镇规划区及工业集中区,有效期限3年。
五、核心或重点内容解读
鉴于当前工作实际需要,延长《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标准的通知》(沙政〔2022〕11号)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区自然资源局邓炜亮,联系电话:0598-582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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