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沙县区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公开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政策,通过“共有产权”住房模式,推进处置存量商品房工作,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依据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和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模式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明建〔2025〕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三、支持对象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沙县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或者个人。
四、房源范围
由沙县区住建局牵头建立房源库,沙县区内的存量商品住房现房或风险可控的期房。政策实施过程中,新上市的商品住房可以继续申请加入房源库。
五、实施主体
1.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授权三明市沙县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以下简称区城投公司)作为实施主体。
2.区城投公司代表区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区城投公司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签订共有产权房票兑付意向协议或土地联合开发协议。
六、购房政策
1.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导具体楼盘促销价格和其他优惠措施。
2.区政府共统筹出资1.5亿元(以房票形式),用于支持购房人支付共有产权房的购房款(每套住房支持金额为购房款的15%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购房流程
1.购房人在上述房源库内选房。
2.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人与区城投公司同步签订《沙县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购房合同不体现区城投公司出资,所购不动产产权100%登记在购房人名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使用房票支付部分购房款的付款方式列明为“现金支付”,购房人按规定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商业或组合贷款。
3.购房人需申请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企业协助购房人向相关商业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合同签订手续,同时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贷款银行的第一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区城投公司所承担购房款的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若购房人无需办理商业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区城投公司与购房人应当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第一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4.区城投公司根据购房抵押登记手续,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相应金额的房票。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区城投公司开具的房票后,在出具的发票上注明缴款人为购房人,将发票交由区城投公司入账。若因特殊原因解除购房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退还相应房票给区城投公司。
八、使用约定
1.购房人按照整套住房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全部承担不动产交易和使用过程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所得税、不动产登记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修缮费、物业费、水电气开户费等)。
2.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承担所购共有产权房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维护责任和义务,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购房人可以随时回购区城投公司所代持共有产权房的份额,可以随时将共有产权房上市交易。回购或上市交易时,购房人应在一次性全额付清区城投公司所承担的共有产权房票资金后(不计利息),方可办理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和不动产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结清区城投公司房票资金款项后,该套住房为全部产权住房,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管理。
4.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的产权份额不得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住房而向银行设定的抵押除外。
九、回购期限
购房人应当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20年内回购甲方的共有产权房份额。逾期未回购的,区城投公司有权对共有产权房实现抵押权来收回房票本金及利息,其利息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年期以上LPR)计算至实际回购之日止。
十、实施时间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区城投公司统筹安排的房票额度,按照房屋成交实际申报,先到先得,用完为止。
十一、其他事项
1.生态新城范围内由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管委会确定实施主体和出台实施意见,区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执行。
2.本办法由沙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十二、解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区住建局肖开蕊,联系电话:0598-584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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