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沙县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2-12-13 来源:沙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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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监管所,各有关股室,执法大队、质计所: 

  现将《沙县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 

    

    

  沙县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编制依据 

  第一条 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183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预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国食药监应急〔2013〕128号)(以下简称“总局预案”)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闽食药监应急〔2014〕26号)《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和公共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的通知》(明食药监综〔2016〕382号)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事故分级 

  第二条 根据省、市、区政府预案的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分别由县(市、区)、设区市、省级人民政府及国务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各县(市、区)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根据省局、市局预案的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学校食堂)环节发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展调查、核实和处置工作。种植业、畜牧业产品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水产品养殖环节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城区饮用水、农村供水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因污染环境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出口食品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不在本预案调整范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应急股、食品股、餐饮股、办公室、各市场监管所负责人组成。根据区政府的指示或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称区食安委)的要求,由区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时,区局食品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即为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设在区局应急股)及工作组以应急指挥部的名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如区政府或区食安委另有规定,遵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由应急股协调牵头,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对的组织协调工作,安排应急指挥部会议,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处理相关公文,拟制总结报告,协调应急指挥部通信、交通、资金、物资和食宿保障。 

  (二)事件调查组:由食品股或餐饮股牵头,事发地监管所工作人员为成员,联合一品一码检验检测中心、区卫健局,开展事件原因调查,提出初步研判结论和处理建议。 

  (三)危害控制组:由执法大队牵头,会同事故涉及到的市场监管所,对问题食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查封扣押,责令召回、下架和销毁等行政控制措施,严格控制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四)新闻宣传组:由办公室牵头,按照区政府、区食安委要求,负责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的组稿工作,做好社会舆论引导。 

  (五)专家咨询组:由应急股牵头,从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中抽调相关专家,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咨询和指导,参与事件调查,向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为应急决策提供参考。 

  以上五个工作组为我局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基本单位,在本局启动应急响应时开展相关工作。如上级要求我局派员参加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则依据上级的要求从各组中选派人员;如国务院组织处置我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政府组织处置我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市政府组织处置我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各组成员按照要求加入国务院、省、市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如区政府决定由我局牵头处置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其他部门、机构人员按照职责加入上述各工作组。 

  第五章 处置程序 

  第六条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区局应立即采取如下处置措施: 

  (一)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可信程度,以及事故的严重程度、范围、发展趋势等进行研判: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或各乡镇、街道报告的,可认定为情况属实;其他渠道了解到的信息,应通知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所,要求其立刻到事发地了解下列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波及范围、造成伤害、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 

  (二)在获知食品舆情信息(突发应急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和市局报告。一般情况下从获知信息到上报的时限不得超过2个小时。 

  (三)启动本局应急预案响应,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并将值班人员电话、传真告知区政府、市局,保持联系顺畅。 

  (四)情况确认,且经研判属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相应程序处理;属于食品安全事故且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或涉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立即向区政府、区食安委、市局报告,并做好配合工作。 

  (五)如应急响应工作明确由区政府或区食安委牵头,区局应根据区政府或区食安委的指示及工作计划,做好配合处置的相关工作。 

  (六)如应急响应工作明确由区局负责牵头,区局应立即与区食安委协调以下事项: 

  1.上报区局应急指挥部工作计划; 

  2.上报需配合我局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部门名单,如宣传、卫健等,由相关部门指派人员参加我局应急指挥部工作; 

  3.明确信息发布的权限; 

  4.根据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处置工作结束后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工作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第七条 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区局应立即向区政府、市局报告,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并将值班人员安排及电话、传真告知区政府、市局,保持联系顺畅。值班人员统一记录往来电话、传真,重要、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局领导。 

  (二)进行先期调查确认,对事故开展应急救援,及时了解事故发展情况。 

  (三)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协调有关人员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章 有关要求 

  第八条 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不仅是民生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参与调查处理的全体人员应做到令行禁止,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同时严格遵守相关纪律,个人无权对外发布任何信息。 

  (一)处置信息的审查部门及发布的权限应由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确定。 

  (二)报送区政府、区食安委、市局及外系统相关部门的信息,必须经区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 

  (三)区局应急指挥部建立例会制度,掌握各小组当日工作进展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同时通报上级指示,部署下一步工作。 

  (四)区局应急指挥部经区政府或区食安委审查批准后,应及时通过官网、官方公众号等平台发布真实、完整、正面的处置进度信息,做好群众的宣传引导工作,抑制事故舆情发酵。 

  第九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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