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2022年第一批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集中财力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需要,推进乡村振兴再出发,根据《中共三明市沙县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2022年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沙委振兴组〔2022〕1号)文件精神,制定三明市沙县区2022年第一批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具体如下:
一、资金来源
本次分配安排项目资金2633.75万元,资金来源分别为:
㈠省级10个部门下达2022年度乡村振兴试点示范整合资金1230.45万元,其中省农业农村厅223.71万元、省林业局111.86万元、省水利厅111.86万元、省住建厅167.79万元、省交通运输厅111.86万元、省发改委167.79万元、省生态环境厅111.86万元、省自然资源厅111.86万元、省文旅厅55.93万元、省商务厅55.93万元;
㈡市级财政下达2022年度省级试点村配套资金78.3万元;
㈢区级财政2022年度预算安排乡村振兴专项资金1325万元。
二、安排对象
本次资金安排主要用于四个重点方面:
㈠培育乡村振兴省级试点村,安排补助项目资金2013.75万元(其中:省级部门整合资金1230.45万元、市级财政配套资金78.3万元、区级财政配套资金705万元);
㈡培育乡村振兴市级、区级示范村,安排补助项目资金180万元;
㈢打造乡村振兴精品示范线,安排补助项目资金300万元;
㈣2021年度乡(镇、街道)乡村振兴竞赛活动考评,安排项目奖励资金140万元。
三、责任落实
各乡(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落实所辖行政区域内补助资金项目的实施。
四、资金管理要求
㈠强化资金管理。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沙县财政局 沙县县委乡村振兴办关于印发<沙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沙财农〔2020〕3号)、《沙县县委乡村振兴办 沙县财政局关于规范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补助项目档案管理的通知》(沙委振兴办〔2020〕11号)、《中共三明市沙县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沙县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乡村振兴试点示范项目资金及档案管理的通知》(沙委振兴办〔2021〕24号)文件执行。涉及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要按照《三明市沙县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沙财农〔2021〕48)文件执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目标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发挥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规范健全相关项目档案材料,形成“一项目一档案”。要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督促项目实施村(项目业主)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用途列支,规范财务核算与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意截留、挪用、克扣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变更由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报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㈡加大监管力度。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将不定期开展项目督查,督查中如发现项目未按规定招投标或集体决策、无公开公示、无第三方审核以及进度明显滞后、未建立项目档案等情形的,补助资金应待整改到位后再予以拨付。项目无法实施且不及时变更的补助资金将予以收回,由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
附件:三明市沙县区2022年第一批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安排表
中共三明市沙县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沙县区财政局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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