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李振和中医诊所使用劣药案

日期:2024-09-03 来源:沙县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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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沙市监处罚〔202462 

  

当事人:三明市沙县区李*和中医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8T7***X5 

经营场所:沙县区高桥镇高桥街 

负责人:李*和       身份证号码:35*************010 

联系电话:130****0460        

联系地址:沙县区高桥镇**街 

2024年6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三明市沙县区李振和中医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诊所正面医药柜台右侧最上层摆放名为“桂枝茯苓丸”药品,该药品生产日期:2021.03.22,有效期至:,2024.02。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报局负责人批准,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612日立案调查。20247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1年1130日从国药控股南平新力量有限公司购进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7562药品“桂枝茯苓丸”,2021.03.22,有效期至:,2024.02。当事人能够提供以上药品进货凭证、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材料及涉案药品使用处方,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药品时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当事人购进桂枝茯苓丸126丸/瓶/盒,数量:2瓶,单价:25.6/瓶,共计金额:51.2。当事人2021.12.1使用1瓶,使用价格为29元/瓶,至案发当日剩余货柜里的1案发时上述药品与大山楂丸“舒肝和胃丸”等其他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一起摆在医药柜台上。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待使用药品货值金额为25.6/瓶*1=25.6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相关人员身份信息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药品进货凭证、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材料及涉案药品使用处方,证明涉案药品的来源及使用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行为及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471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4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2024年7月13日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家庭经济较困难并向本局提供三明市沙县区高桥镇杉口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本局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已经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桂枝茯苓丸”摆放在诊所正面医药柜台右侧最上层待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使用劣药行为。 

鉴于当事人本次在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使用,货值金额为25.6元,数额小,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并且积极配合调查,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 (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六)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所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 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结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本局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0元。 

2、没收超过有效期劣药(桂枝茯苓丸1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缴纳罚(没)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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