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能
主要职能
(一)划入自然资源领域的涉及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的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和住建领域的涉及市政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城市公园的综合行政执法职能。
(二)划入区水利局承担的生态综合执法行政职能。
(三)增加负责区域综合行政执法统筹协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协调等职责。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责调整后,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加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制度、规定、方案、办法和意见。
(二)负责拟定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有关行业、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活动。负责市容管理考评。
(三)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行风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四)负责区数字城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工作,制定数字城管相关规范性文件,推进数字城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五)拟定全区城乡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生活污水、市容环卫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管线行业监管工作。研究拟订全区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并组织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城市的园林绿化工作。拟订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指导实施。
(六)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制定工作规范,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事权法律化、规范化。负责中心城区主次干道的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等管理工作。负责市容环卫指导、监督工作。
(七)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区内建筑土方、渣土、垃圾、砂石等物料运输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行使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的综合行政执法职能;负责行使市政公共设施、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公园、物业管理和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行使矿山、涉水、水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水、河道、流域水等七个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负责区域综合行政执法统筹协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协调等职责。
(十一)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必须”规定,抓好本行业领域及所辖单位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完善“部门执法+综合行政执法+片区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体系,以更大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在开展日常监管与执法检查方面。依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开展经常性的、有计划性的监督管理,承担对相关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评估考核等责任。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通过检查、巡查等执法方式,主动发现违法线索,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杜绝“只处罚、不检查”等行为。对涉及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的,应移交作出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关办理。
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面。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相关执法检查力量纳入“双随机”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筹制定检查计划,统筹使用各方检查力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积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行业整治等工作,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在落实执法业务专业技术保障方面。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行政处罚权、执法队伍划转或没有执法队伍为由不履行相关职责。应积极主动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展执法活动提供信息数据、业务培训、执法能力建设等保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需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技术机构提供鉴定等技术支撑的,及时书面函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给予专业指导和提供技术支持。
2.与区自然资源局的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承担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等“两违”执法工作;承担原生态综合执法局行使自然资源局划入的行政处罚职责。区自然资源局承担“两违”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负责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采矿申请人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三合一”的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3.与区农业农村局的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依法监督管理全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承担原生态综合执法局行使农业农村局划入的行政处罚职责。
4.与区林业局的职责分工。区林业局负责承担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或审批,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承担原生态综合执法局行使林业局划入的行政处罚职责。
5.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沙县生态环境局的职责分工。市公安局沙县分局负责组织指导涉水企业、单位及个人非法排放固体、液体污染物、非法矿产品开采、加工、运输及其它相关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组织指导涉林(包括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林地资源等)企业、单位及个人违法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工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现非法排放固体、液体污染物、破坏林业生态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认定等方面协助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予以协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承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不含娱乐场所噪音、餐饮噪音)、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工作;娱乐场所噪音、餐饮噪音的行政处罚工作由市公安局沙县分局承担;沙县生态环境局应当主动在污染源检测、污染源认定等方面提供技术和证据支撑。
6.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划定区域、规定时段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购销药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及划定区域、规定时段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销售、现场制售食品、提供餐饮服务、购销药品涉及质量方面的日常监督管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超出划定区域、规定时段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违法行为的查处及户外(含划定区域、规定时段)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销售、现场制售食品、提供餐饮服务、购销药品涉及秩序方面的日常监督管理。
7.关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职责分工。区林业局主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主管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保护和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承担水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保护和管理职责。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园林内野生植物的监督、保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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