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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航延伸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民航机场延伸服务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民航延伸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旅客、货主(代理人)和机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民航延伸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民航延伸服务收费是指民航运输企业或机场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服务对象的要求,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收取民航延伸服务费应遵循“公开、
公平、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航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本通知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允许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取消临时乘机证明服务费和机场安全控制区通行证服务费项目,经营单位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其他未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航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与服务对象协商确定。
四、经营单位应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有关规定,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收支情况等相关资料报送省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收费单位收支情况报告制度。
五、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批准文号以及“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实行阳光收费,主动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2018年7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我省民航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5〕415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3〕453号)同时废止。
附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航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航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量单位 |
规 格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一 |
货站处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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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出港货物 |
公斤 |
国内:普通货物(邮件) |
0.30 |
每票起点收费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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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鲜、活、急件 |
0.35 |
每票起点收费5元。 |
|
|
|
国际:普通货物(邮件) |
0.50 |
每票起点收费5元。 |
|
|
|
国际:鲜、活、急件 |
0.50 |
每票起点收费8元。 |
|
|
|
国内、国际:贵重物品、危险物品 |
0.80 |
每票起点收费10元。 |
(二) |
进港货物 |
公斤 |
国内:普通货物(邮件) |
0.20 |
每票起点收费5元。 |
|
|
|
国内:鲜、活、贵重物品、危险物品 |
0.30 |
每票起点收费5元。 |
|
|
|
国际:普通货物(邮件)和鲜、活、急件 |
0.45 |
每票起点收费5元。 |
|
|
|
国际:贵重物品、危险物品 |
0.70 |
每票起点收费10元。 |
(三) |
转港货物 |
公斤 |
国内:统货(邮件) |
0.30 |
每票起点收费5元。 |
|
|
|
国际:统货(邮件) |
0.50 |
每票起点收费5元。 |
二 |
货物装卸费 |
公斤 |
一般货物 |
0.03 |
每票起点收费1元。 |
|
|
|
危险物品 |
0.10 |
每票起点收费1元。 |
三 |
货物保管费 |
|
|
|
|
(一) |
出港货物 |
公斤/天 |
冷冻保管 |
0.35 |
每票起点收费10元 |
(二) |
进港货物 |
公斤/天 |
普通货物 |
0.20 |
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72小时,超过免费保管期后收费,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每票起点收费10元。 |
|
|
|
需冷藏鲜活易腐货物 |
0.50 |
自航班到达后12小时起收取,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每票起点收费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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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物品 |
0.50 |
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24小时,超过免费保管期后收费,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每票起点收费20元。 |
|
|
|
贵重物品 |
1.00 |
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24小时,超过免费保管期后收费,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每票起点收费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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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体动物 |
0.50 |
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24小时,超过免费保管期后收费,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每票起点收费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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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天 |
灵柩 |
200.00 |
当天免费保管,次日收费。 |
四 |
叉车服务费 |
千公斤/叉 |
1500公斤以下货物 |
40.00 |
应货主或代理人要求,在货站操作以外提供装卸货物必要的叉车设备及人工服务,收取叉车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货物装卸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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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公斤至3000公斤的货物 |
55.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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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0公斤以上货物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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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重装板箱服务费 |
公斤 |
统货 |
0.15 |
仅对要求舱位变动的货主收费。 |
六 |
货物、行李打包费 |
件 |
55×40×20(厘米)及以下 |
5.00 |
1、每件3条,超过3条的每增加1条另加收1元。 2、货物、行李规格有差异的,折算为长宽高之和后计费,即长宽高之和小于1.15米的,每件5元;长宽高之和大于1.15米小于1.50米的,每件7元;长宽高之和大于1.50米小于2.20米的,每件10元;长宽高之和大于2.20米的,每件13元。 |
|
|
|
55×40×20(厘米)以上至 70×50×30(厘米) |
7.00 |
|
|
|
|
70×50×30(厘米)以上至 100×70×50(厘米) |
10.00 |
|
|
|
|
100×70×50(厘米)以上 |
13.00 |
|
七 |
货物、行李专用纸箱 |
件 |
51×47×42(厘米) |
15.00 |
1、均为5层纸箱。 2、纸箱规格有差异的,折算为体积后按低一档标准收费。如体积在47×42×38立方厘米--51×47×42立方厘米之间的,一律按13元收费,以此类推。 |
|
|
|
47×42×38(厘米) |
13.00 |
|
|
|
|
50×35×30(厘米) |
10.00 |
|
|
|
|
40×25×30(厘米) |
8.00 |
|
|
|
|
30×18×20(厘米) |
5.00 |
|
八 |
货物、行李编织袋 |
件 |
加大号 |
15.00 |
|
|
|
|
大号 |
10.00 |
|
|
|
|
中号 |
8.00 |
|
|
|
|
小号 |
5.00 |
|
九 |
缠膜 |
件 |
|
20 |
|
说明:
1.贵重物品目录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规定;危险物品目录按照《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规定;上述邮件不包含一般航空信件。
2.相关收费项目分类:(1)货站处理费是指经营单位对出港和进港货物、邮件进行配载、分检和规定时间内的仓储等所收取的服务费用的统称。(2) 货物装卸费是指经营单位为服务对象的货物堆放、装卸、搬运等提供人工服务所收取的费用。(3)货物保管费是指经营单位为服务对象进出港超过保管期的货物提供仓储服务所收取的费用。(4)叉车服务费是指经营单位应服务对象的要求,提供叉车进行货物装卸、位移等服务而收取的费用。(5) 重装板箱服务费是指经营单位应服务对象要求,对已按照配货计划预先装配在平板车或集装器上的货物进行重新装配服务而收取的费用。(6)货物、行李打包费是指经营单位应服务对象要求,对货物、行李进行改装、打包或加固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7)出售货物、行李专用纸箱、编织袋、缠膜等辅料价格是指经营单位应服务对象要求,有偿提供包装货物、行李的纸箱、编织袋、缠膜等辅料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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