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7〕30号)

日期:2017-08-0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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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重新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卫财函〔2016〕589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我省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6〕23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245号)及《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的通知》(国医考发〔2016〕8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师资格考试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重新核定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考试实行分段收费,对于实践技能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不得向其收取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
  三、在执行期限内,国家相关部门若调整考务费收费标准,你委可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考务费收费标准执行,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考试机构除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和考务费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通过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全额直接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五、本复函从2017年2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由你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附件:福建省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2月7日
 

附件 

福建省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表 

计量单位:元/科·人 

   

上缴国家考务费收费 

标准 

省级核定考试费收费 

标准 

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 

合计 

医学综合笔试考试 

执业医师 

14 

50 

64 

助理执业医师 

14 

50 

64 

传统医学和确有专长人员 

/ 

40 

40 

实践技能考试 

临床类别 

19 

200 

219 

公卫类别 

19 

200 

219 

中医类别 

19 

200 

219 

口腔类别 

19 

250 

269 

传统医学和确有专长人员 

/ 

12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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