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沙县城区污水处理费12月30日起执行新标准的公告
近日,经沙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我局出台文件,自2016年12月30日起,我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居民0.85元/吨,非居民用水为1.20元/吨
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要求,2016年年底前县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吨,非居民用水不低于1.20元/吨。
为落实《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抓紧落实居民阶梯水价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县于9月30日召开城区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会,邀请消费者、专家学者、经营者、政府部门等代表,分别就城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畅所欲言,大部分代表一致同意将现行城区污水处理费调整至居民0.85元/吨,非居民用水为1.20元/吨的调整方案。
沙县物价局
2016年11月1日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