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沙价[2015]10号
沙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沙县自来水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调整沙县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报告》(沙水司〔2014〕35号)悉。为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供水企业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我县终端水价制度顺利实施,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6号)文件要求,充分考虑供水企业发展和抵御风险的因素,本着“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完善水价调整机制,确保饮用水安全,以合理的价格体系促进供水企业持续、稳定、正常运行,结合你司近几年的生产经营情况,我局对你司近三年水价运营成本进行监审并组织召开沙县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在认真听取听证参加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完善我县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并报县政府常务第6 次会议研究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价分类: 依据福建省物价局(闽价商[2009]25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来水价格分类范畴的通知》要求,我省自来水价格统一划分为民用水价格、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其它行业用水价格三个类别,在调整水价时统一遵照执行。具体范畴如下: 1、民用水 ⑴居民生活用水。指自来水供水企业供水范围内所有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⑵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指各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水。 ⑶部队和社会团体用水。指军警、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境外非经营单位的驻华办事机构、驻华外国使领馆等的用水。 ⑷学校用水。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含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初中、成人初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教学设施以及学生生活设施用水。 ⑸医疗单位用水。指医院、疗养院、专科防治所单位用水。 ⑹社会福利保障业用水。指社会福利、社会保险救济业以及其它福利保障业用水,以及养老服务机构用水。 ⑺公共设施服务及社会服务用水。指城市内的公共交通业、园林绿化业、环境卫生业、市政工程管理业和殡葬业的用水,以及消防用水。 2、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用水。 3、其它行业用水:除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 二、自来水价格
三、阶梯水价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城区自来水价格自 2015年7月1日 抄见用水量起执行,请你司做好自来水价格调整前后的宣传解释工作。
沙县物价局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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