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沙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沙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沙政办〔201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沙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沙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保障我县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发办〔2014〕5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8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15〕18号)、《三明市环保局关于印发三明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环〔2015〕9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对所有排污单位、各类资源开发活动进行全面检查。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全面深入排查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风险隐患,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依法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全面落实责任,认真自查自纠,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增强排污者守法意识和行为规范,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检查内容及职责分工
㈠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以现有排污申报和上一年度环境统计数据为基础,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日常环境监管等数据资料为补充,对所有排污单位进行排查,确保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工业企业全覆盖。重点排查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规范以及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情况等;突出抓好化工、造纸、酿造、制药、印染、污水集中处理、铅酸蓄电池、建筑工程施工等重点排污企业及矿山采选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检查。
县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进行检查,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涉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犯罪案件。县经贸局负责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取缔关闭“十五小”如废旧轮胎、电子废弃物熔炼等小企业,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督促开发区落实污染集中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县住建局负责房建、市政工程、园区土地平整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控制整治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监管工作。县农业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配合县环保局督促指导畜禽养殖业落实污染防治工作。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取缔、淘汰、关停企业的决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县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县司法局负责指导《环境保护法》执法部门搞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污染排放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各园区要积极开展自查,重点检查工业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㈡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
县环保局负责牵头检查并依法查处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县水利局负责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依法查处非法采砂等行为,协助县环保局加强对河道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指导和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县安监局负责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林业局负责对所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查处保护区内的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强巡查和监管,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开矿、采砂和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㈢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重点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钢铁、水泥等行业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处置,可直接利用其排查结果。2015年底前要完成全县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清理排查,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查处和整改。
县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县发改局、经贸局和工商局向县环保局提供本单位自2000年以来立项、核准、备案、审核或工商注册登记的建设项目清单,配合县环保局依法查处未履行建设项目环保手续的企业。县国土资源局按照供地文件向县环保局提供本单位自2000年以来用地审批的建设项目清单。各园区要积极开展自查,重点检查规划环评开展情况,工业园区入驻企业与工业园区规划的符合性,向县环保局提供本园区自2000年以来入园项目清单。
㈣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排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环境执法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
县环保局负责对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进行摸底清查,以“谁发布谁纠正”为原则,督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地方制定的涉及环境保护方面“土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核。
㈤对群众举报投诉环境重点案件或地方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检查。县环保局负责牵头对群众举报投诉环境重点案件或地方突出环境问题进行调查并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或突出环境问题调查中涉及环境犯罪或治安处罚、落后淘汰产能、无证无照经营、矿山开采活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或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屡查屡犯、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群众投诉环境案件或突出环境问题,根据环保部门或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提请,依法采取停、断电措施。
三、检查方式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部署,环保大检查采取国家督查、省市抽查督导、县(市、区)自查的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要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环保大检查工作。
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要根据县政府统一部署,细化环境大检查方案,按照环保监督管理“一岗双责”的有关规定,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
㈡县环保局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模式,采取“明查与暗查相结合、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昼查与夜查相结合、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相结合、晴天查与雨天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直接曝光。现场检查严格依照程序规范进行勘察、取证、监测,制作相关笔录,认真填好《工业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附表1),对现有已批、在建和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填写《建设项目清理情况明细表》(附表3),以便全面掌握辖区内所有污染源总数、分类、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情况等环保工作底数,并按规范要求登记造册,完善“一企一档”。
㈢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对检查出的各类环境问题及环境违法行为,在依法依规处理的同时,根据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违法行为的性质、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后果,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分门别类采取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严格按要求完成污染治理和隐患整改,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四、时间安排
㈠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3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应根据本方案要求,做好动员部署,完成工业企业名单收集工作,并于
㈡全面检查阶段 (2015年3—12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要组织开展全面检查。2015年3月至12月,每月25日前向县环保局报送当月所排查的企业《工业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附表1)和《环保大检查月度情况调度表》(附表2)和《建设项目清理情况明细表》(附表3),县环保局整理归纳后每半个月向市环保局上报1期环保大检查工作简报。同时,在
㈢总结阶段(2015年12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要在
五、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以陈剑生副县长为组长,县环保局罗可行局长为副组长,县发改局、经贸局、公安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工商局、安监局、法制办、县供电公司、金沙管委会、金古管委会、生态新城管委会等单位为成员的县环保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罗积本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相关职能单位要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认真履职,积极做好大检查的相关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全面深入排查各类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风险隐患,对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强化联动,确保环保大检查高效、扎实开展。县政府将对环保大检查工作实行专项调度,并通报大检查工作进展。
㈡加大查处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对排查发现的环境问题及违法行为要列出清单,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应依法处理;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以环保大检查为契机,挂牌督办一批突出环境问题,严惩一批严重超标排污企业,关闭取缔一批整治无望企业,移送一批符合“两高”司法解释环境案件。
㈢落实监管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县直各有关单位要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将我县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任务,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加快制定监管网格划分方案,确保于2015年6月底前报县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要建立完善环境责任机制,严格按照环保监督管理“一岗双责”规定,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执法监管责任,形成环境监督执法的合力。对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不到位、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㈣完善成果应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县直各有关单位对所有检查的企业要建立并完善一厂一档(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环境管理制度。对应查未查的、隐瞒问题的,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要建立污染源信息动态数据库,并保持移动执法信息同步更新。
㈤强化信息公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向社会公开重点环境监管对象名单,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要推行阳光执法,加强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充实专栏信息,推动执法信息和执法过程全公开。要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监管执法,及时公布环保大检查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公开曝光性质恶劣的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并列入“黑名单”,切实起到警示和震慑效果。
附表:1.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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