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林业局关于印发新修订《沙县区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林业站,沙县区国有林场、沙县区生态国有林场:
现将新修订的《沙县区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林业局
2024年3月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3月来闽、来明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工作要求,扎实推进三明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建设,积极探索新时期森林采伐管理的新路子,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福建省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林业综合改革试点若干措施〉的通知》(林规发〔2021〕77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闽委发〔2022〕12号)、《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支持顺昌县、沙县区、漳平市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林文〔2022〕65号)、《中共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实施“八项创新”推进林改再出发行动方案〉的通知》(明委发〔2021〕15号)、《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木采伐改革工作的通知》(闽林〔2023〕3号)精神及省林业局的工作部署,决定在沙县区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工作,对人工商品林经营管理适度放宽,真正把森林处置权落实到经营主体,实现“放活商品林”,加快森林资源培育,提高经营水平和森林质量,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沙县区森林经营状况,现将沙县区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修订如下:
一、背景条件
沙县区是南方集体林区,集体林地占林地总面积的83.7%。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大部分集体林地分山到户或者转让给个人经营管理,森林经营管理碎片化,在采伐管理实践中,林权证登记信息不准确、人工商品林采伐自主性不强、采伐利用限制条件较多、森林抚育间伐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农经营森林的积极性,制约了林农采伐处置权的落实。同时,按蓄积量控制批准采伐,林农在实际采伐施工中难以把握,往往造成超过采伐证规定数量构成林业案件,给林农增加了法律风险。多种因素造成了当前森林经营水平不高,影响森林质量提升。进一步落实采伐处置权,提高集体林森林抚育水平,提升森林质量成为当前实现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重中之重。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勇于先行先试,大胆突破创新,深化新时代林业改革,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为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做出林业贡献。
三、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工作,探索施行取消人工商品林采伐年龄限制,由林权所有者自主确定采伐类型和主伐年龄、推进按面积控制批准林木采伐审批、全面实行人工商品林小额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等各项改革,进一步落实林农采伐处置权,保障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调动林农发展林业积极性降低林农经营森林的法律风险,为进一步降低伐区调查设计费用提供可能,从而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及森林质量,改善林分结构,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和谐统一。
四、试点内容
(一)在沙县区范围内取消人工商品林采伐年龄限制,实施由林权所有者自主确定采伐类型和主伐年龄的改革试点。
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且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森林经营单位,其用材林主伐年龄根据方案中经营类型成熟年龄确定。
(二)在沙县区范围内开展人工商品林按面积批准林木采伐。
1.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沙县区人工商品林,以下范围的林分不纳入按面积批准林木采伐改革试点:
(1)森林资源建档阔叶树种占四成及以上的林分(人工种植的阔叶树除外);
(2)主要树种与资源建档不符的林分。
2.主要做法:
开展人工商品林按面积批准林木采伐的试点伐区,在伐区调查设计时,可不做林分调查;采伐许可证中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采伐株数、采伐强度等林分因子可按森林资源建档数据填写或不填写(或通过简易补充调查确定)。为和现有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相衔接,采伐许可证中的采伐蓄积量、采伐出材量仍然填写, 采伐出材量按沙县区综合出材率计算,但仅作为采伐限额消耗量计算依据,不作为采伐的控制指标,改变为以采伐面积范围、伐后保留株数作为重要控制指标。
(1)皆伐方式的采伐限额消耗蓄积量按森林资源建档小班蓄积计算(或通过简易补充调查确定);
(2)抚育间伐的采伐限额消耗蓄积量按固定值计算。其中10年以下(含10年)按2立方米/亩计算采伐限额消耗蓄积量;10年以上按3.5立方米/亩计算采伐限额消耗蓄积量。
抚育间伐最低保留株数标准:6-10年生杉木120株,11-20年生杉木80株,21-25年生杉木60株;以培育大径材为目标并实施补植措施的,21-25年生杉木40株,26年以上杉木30株。其它树种的最低保留株数以福建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为准。属于项目建设的,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要求执行。
申请抚育间伐的,在伐区调查设计时由伐区调查设计人员向经营业主开展抚育间伐技术现场指导工作,签署《抚育间伐技术现场指导书》(详见附件)。
(3)主伐、其他采伐、低产林改造等采伐类型的择伐伐区及林权权利人认为实际数量与资源建档数据出入较大的皆伐和抚育间伐伐区,可由伐区调查设计人员实施辅助简易调查,确定采伐蓄积量、采伐出材量和保留株数。按照伐区调查设计批准的采伐蓄积量、采伐出材量同样仅作为采伐限额消耗量计算依据,不再作为采伐的控制指标,而是以采伐面积范围、伐后保留株数作为重要控制指标。
实施按面积批准林木采伐改革试点的,伐区调查设计单位应在采伐设计材料备注栏中注明为按面积批准采伐改革试点伐区。
择(间)伐最低保留株数及相关采伐要求可作为采伐监管和案件查处依据。
(三)全面实行小额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进一步简化采伐审批程序。
对于符合采伐申请条件、采伐蓄积量在30立方米以下的人工商品林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取消伐区设计、伐前查验,由林权所有者自主申报采伐地点、树种、方式、数量和伐后更新等资料,签署《承诺书》并对承诺采伐的真实性负责。
建立村级林长和林业部门齐抓共管推进承诺制采伐的工作机制。业主、村级林长或生态巡护队员可以在申请采伐的地点充分利用林长制智慧平台或者地图等定位软件,对申请采伐地点、树木进行拍照或截图定位,采伐审核人员可以通过拍摄的照片或截图定位信息,协助业主核对其采伐地点与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证书)是否相符,采伐地块是否处于禁限伐区域。
(四)明确伐区检查内容。
对于批准的采伐伐区开展抽查,检查的伐区涉及按面积批准林木采伐试点的,按以下内容开展检查:
皆伐伐区重点检查伐区位置、范围是否符合采伐证规定,皆伐伐区的采伐位置、范围与采伐证规定相符的,原则上认定为合格伐区;择伐伐区重点检查采伐位置、范围及最终保留株数,保留株数调查可采用样圆调查法。择伐伐区采伐位置、范围与采伐证相符、伐后保留株数不少于采伐证规定的最终保留株数的,原则上认定为合格伐区。
(五)鼓励30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依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及告知承诺制办证工作将纳入林长制考核,各单位应落实落细各项采伐改革措施,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
要通过乡村告示栏、电视广播、政府门户网站和手机客户端等宣传媒介,加大林木采伐管理法规、政策和采伐改革的宣传力度,切实保障林权所有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做到采伐管理“透明运行”、采伐审批“阳光操作”。
(三)加强监督
坚持“放管结合、管服并重”。要严格按照伐区调查设计、审核审批程序把好关口,严禁将未列入试点范围的林分实行简易伐区设计,按面积审批采伐。要结合森林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监管,建立健全采伐迹地更新管理机制,确保迹地及时更新造林。依法打击盗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我局此前制定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抚育间伐技术现场指导书
附件
抚育间伐技术现场指导书
申请采伐地点: 乡(镇、街道) 村,土名 林班 大班 小班 ,
为切实做好森林经营,抚育间伐技术如下:
一、做到“三砍三留”,即砍小留大、砍密留稀、砍劣留优。
二、每亩林木株数的测算方式:样圆法,使用长度3.26米的竹竿绕测一周并统计林木株数,乘以20即为每亩林木株数。
三、本伐区最终保留株数不少于采伐证规定的最终保留株数。
四、经伐区检查发现,保留木株数少于采伐证规定的最终林木保留株数以及出现明显“天窗”的伐区认定为不合格伐区,不合格伐区的采伐行为人按规定接受林业案件处罚。
指 导 人(签字):
经营业主(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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