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林长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11-24 来源:三明市沙县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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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水南国有林场、官庄国有林场: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营造全民防火浓厚氛围,根据《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三明市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方案》的通知》,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区施行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制度。现将《三明市沙县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场实际,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并下发。有关情况于20231130日上报区林长办。邮箱:sxfhb01@163.com,联系人:邓祥军,18960592567

 

 

                                                三明市沙县区林长办公室

                                20231123


三明市沙县区

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营造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浓厚全民防火氛围,严厉打击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切实管住火源,及时发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三、适用区域

全区辖区范围内森林、林木、林地及距林缘50米范围以内区域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四、适用时机

本方案适用于禁火令和高森林火险橙色及以上预警信息发布期间。

五、适用行为

本方案明确适用时机、区域内未经批准实施下列行为的:

(一)炼山造林、烧木炭、烧荒烧垦、烧荒积肥、烧田埂草、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二)烤火取暖、生火野炊、烧蜂驱兽、上坟烧纸、烧香、

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电焊、切割、开山爆破等工程性动火用火。

六、举报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为首次向实施奖励的各级部门举

报;

(三)举报事项确认属实。

七、非奖励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具有森林防灭火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对本地区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正在被县级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的,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火灾隐患的;

(三)举报的线索无法核查的;

(四)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适用时机和区域情形的;

(五)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八、举报方式

可通过拨打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向属地林业


 

部门举报。

九、奖励标准

(一)举报未造成森林火灾的涉火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50元奖励;

(二)对引发森林火灾的,并对火情处置起到积极作用的给予100元奖励;

(三)对引发森林火灾的,并对职能部门侦破火案起到直接作用的,核查属实的,给予200元奖励。

十、奖励办法

(一)同一举报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只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予以表扬。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

(二)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一、其他事项

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负责举报件接收、受理、核查、奖励发放、资料存档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资料;

(二)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的原则,举报件由各地核实处置,举报奖励资金由各乡镇(街道)、林场审核汇总上报区林业局,由区林业局负责依法依规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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