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国能集团沙县富口镇3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110kV升压站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能集团沙县富口镇3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110kV升压站项目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679号)批准,我区准定征收土地0.3188公顷,现将征收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情况
项目名称:国能集团沙县富口镇3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110kV升压站项目
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闽政地〔2024〕679号
批准时间:2024年11月27日
土地用途:公用设施用地-供电用地
征收单位:沙县区富口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土地位于三明市沙县区富口镇姜后村。
征收土地总面积0.3188公顷,具体情况如下:
征收沙县区富口镇姜后村集体所有园地 0.3188 公顷,征收土地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补偿标准
该批次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的《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和《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沙政规〔2023〕4号)规定执行。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每亩补偿3.9万元。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类调节系数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24〕15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由征地单位按实清点,根据沙县区现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补偿
费给被征地村,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沙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沙政〔2011〕475号)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五、本公告发布后,由沙县区富口镇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收集征地涉及的土地权属证件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能集团沙县富口镇3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110kV升压站项目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679号)随同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一同张贴。
七、异议反馈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本通告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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