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101-1100-2022-00022 文号 沙政办〔2022〕6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02-23
标题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10101-1100-2022-00022
文号 沙政办〔2022〕6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02-23
标题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5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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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沙县区粮食应急预案》(2022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沙县区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等级划分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沙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  沙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3  沙县区政府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2  不同等级状态下应急响应 

  4.3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2  粮食风险基金 

  5.3  粮食种子储备 

  5.4  粮食应急供应体系 

  5.5  粮食应急储运网络 

  5.6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5.7  通信保障 

  5.8  培训演练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6.4  奖励和处罚 

  7  附则 

   

   三明市沙县区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区内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我区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福建省粮食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区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粮价突然上涨,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粮食脱销断档等粮食市场急剧或异常波动的状况。 

  粮食应急状态根据事件的性质、事态发展程度和影响范围,区级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紧张状态、紧急状态、特急状态三种状态。 

  1.2.1  紧张状态:区内市场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30%,周边县出现区域性粮食抢购、涨价现象,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或区内2个及以上乡镇或城关出现粮食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 

  1.2.2  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50%,区内出现较大范围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乡镇出现粮食脱销。 

  1.2.3  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100%,区内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城关或区内2个及以上乡镇出现粮食脱销并持续3天以上。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粮食工作分级负责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系。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按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1.4.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各类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区人民政府粮食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区发改局局长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粮储局、工信科技局、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应急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融媒体中心、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农发行沙县支行、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三明动车北站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2.1.1  区人民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掌握事态发展变化情况,通报粮食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3)研究、审议粮食应急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4)督查和指导各乡镇粮食应急工作。 

  (5)在本区应急措施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情况下,提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在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6)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事项。 

  2.1.2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协助区粮储局制定区粮食应急新闻发布、网络舆情处置预案; 组织协调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加强网上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 

  (2)区粮储局: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需形势分析,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供应;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申报动用省、市储备粮的建议;依法做好粮食市场监管;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按法定程序依法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协助做好网络舆情应对。负责组织协调粮食进口配额申请,并监督实施。 

  (3)区工信科技局:负责组织电力调度和运力协调,优先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4)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工作经费和启动区级粮食应急预案相关费用,并及时清算拨付。 

  (5)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负责维护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粮食运输道路交通畅通,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落实区内应急粮食公路、水路运力。 

  (7)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应情况,采取措施恢复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负责落实区级粮食救灾备荒种子储备。   

  (8)区商务局:负责协调各大超市、便民连锁店积极做好粮油商品销售和供应。 

  (9)区应急局:负责及时通报自然灾害灾情,确定救助对象和范围。 

  (10)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负责政策性粮食以外的粮食加工、销售及成品粮储存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粮食加工或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依法查处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及影响粮食食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11)区统计局:负责统计区粮食播种面积及产量。 

  (12)农发行沙县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3)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负责落实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出库和请求增调省、市级储备粮到我区。 

  (14)三明动车北站:负责应急粮食铁路运输的组织和调度工作;监测应急状态下粮食铁路运输量。 

  2.2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区粮储局,由区粮储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2.2.1  汇总全区粮食市场动态,掌握粮食市场形势,提出粮食安全预警信息,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 

  2.2.2  根据区应急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工作。 

  2.2.3  综合有关情况和信息,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和信息。 

  2.2.4  按照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审定的信息,组织召开粮食应急新闻发布会。 

  2.2.5  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2.2.6  完成市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2.3  区人民政府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比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处理状态时,首先要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提请上一级粮食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控。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对全区及国内外市场粮食供求形势、价格动态等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预测,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 

  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内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需求、库存、价格、质量等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区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1.1  粮食生产、供给与消费总量监测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粮食种植面积情况。 

  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负责收集全区登记的暂住人口与分行政区划的户籍人口数据。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收集全区月度粮食吞吐量等情况。 

  区统计局:负责收集、提供全区春、夏、秋三季和全年的粮食产量。 

  三明动车北站:负责收集铁路月度进区粮食总量等情况。 

  3.1.2  粮食流通库存总量监测 

  区粮储局:负责收集各级储备粮月库存总量以及全区粮食收购、批发、加工企业每月末粮食库存量等情况。 

  3.1.3  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监测 

  区粮储局:负责收集本区主要粮食品种月度市场价格,收集、跟踪我区周边地区和粮食主产省粮食市场供需及价格行情。 

  3.1.4  储备粮粮情动态监测 

  区粮储局:负责检查、抽查区储备粮数量、质量情况。 

  3.2  信息报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粮储局等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向当地政府报告的同时,分别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3.2.1  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2.2  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2.3  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2.4  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情况发出预警信号的。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地区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立即向区政府请示启动区级预案,经批准后立即做出应急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区粮储局报告。 

  4.2  不同等级状态下应急响应 

  4.2.1  紧张状态下应急响应 

  出现紧张状态时,除做好全区粮食安全状况监控工作外,区粮储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加强研究,及时提出具体措施,报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立即实施。同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以下工作: 

  (1)加强对粮食市场的预测和监控,及时发布信息。 

  区粮储局:进一步加强全市及本区粮食市场价格及供应情况的监控,搜集、分析、判断、预测粮食市场供应、市场价格、粮食价格指数动态及走势。监控的品种主要是三级籼米、三级粳米、特一面粉、三等早籼稻、三等晚籼稻。重点监控省确定的粮油市场监测点的粮食价格,必要时增加监测品种和范围。 

  区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供的信息,积极引导舆论,正面、适度地宣传,以安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 

  (2)做好粮食加工、供应。 

  区粮储局:组织政府确定的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粮食加工企业,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全力以赴投入粮食加工、供应。同时,组织社会其它粮店和粮食加工企业供应、加工粮食,增加市场粮食投放量。必要时动用政府储备粮(需履行储备粮动用批准手续),供应给粮食加工企业加工。 

  区商务局、区粮储局:在大米供给紧张情况下,必要时组织大型超市及国有粮食企业零售网点实行限量供应。 

  (3)积极组织采购粮食投放市场。 

  区粮储局:动员粮食经营企业加强自律,不哄抬粮价,不囤积,不关门,自觉维护市场流通秩序。有序有效组织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向产区采购粮食,增加粮食市场投放量。 

  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的不同等级状态和管理权限,安排储备轮换出库或申请动用省、市级储备粮。同时,根据粮食市场紧张情况,积极从省外主产区组织粮源入沙,增加一定数量临时应急粮食储备,督促企业及时组织储备轮入,并督促粮储、财政等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到位。 

  (4)保证粮食采购应急信贷资金的供应。 

  农发行沙县支行:采取积极的信贷政策,确保粮食企业采购粮食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5)保证粮食调运到位。 

  区工信科技局、区交通运输局、三明动车北站:确保粮食调运运力的需要。 

  (6)保证粮食加工用电需要。 

  区工信科技局:统筹安排,确保各地粮食应急加工的用电供应。 

  (7)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和无照经营等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加强粮食加工许可和加工、销售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粮食加工或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依法查处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及影响粮食食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区粮储局:加强市场粮食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行业管理,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对所有粮食经营者执行最高库存量和政府应急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做好粮食敏感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出现动乱局面;维护已出现粮食抢购地方的社会稳定;保障运送粮食车辆沿途交通安全畅通。 

  (8)动用粮食种子储备,恢复粮食生产。 

  区农业农村局:当局部地区遭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引起较大面积主要农作物受灾时,根据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及时动用粮食储备种子。先动用区级储备种子,不足时,再动用市级储备种子。动用各级储备种子,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4.2.2  紧急状态下应急响应 

  除了采取紧张状态下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控,及时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准确报告信息。 

  区粮储局:每日跟踪、收集、监测和分析粮食市场供求情况及粮食价格变化情况,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 

  (2)及时抛售储备粮。 

  区粮储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抛售储备粮,缓和粮食市场供求。首先动用各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不足时,按管理权限,申请动用区级储备粮,仍不足时,报请区人民政府紧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动用市级和省级储备粮。区粮储局要加强粮食调度,安排好粮食加工和调运。 

  (3)对粮食企业和个体粮商经营的主要粮食品种和价格由物价部门实施监测,为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4)确保粮食应急资金筹措到位。 

  农发行沙县支行:保证抛售、采购、调入、进口粮食所需信贷资金的供应。 

  区财政局:保证粮食销售有关补贴资金及时足额筹措到位。 

  (5)进一步加大粮食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区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查处粮食价格违法行为。 

  (6)及时做好市财政局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4.2.3  特急状态下应急响应 

  除迅速采取紧急状态下的所有措施外,区政府发布全区粮食市场供应进入特急状态,严格管理粮食市场。有关部门还要采取以下措施: 

  (1)区粮储局:迅速提出粮食凭证限量限价定点供应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区人民政府:组织、征用社会粮食企业调运粮食。 

  (3)区市场监管局: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4.3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向区政府提出终止应急状态下响应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响应,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经营者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应对能力。 

  5.1.1  落实地方粮食储备 

  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规模落实到位。 

  区粮储局:负责市级粮食储备规模的落实到位,并检查督促区按不低于区定规模落实本级粮食储备。 

  5.2  粮食风险基金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发改等部门,建立与粮食储备、粮食安全保障相适应的粮食风险制度。负责区级粮食风险基金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足额安排到位,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储备粮规模负责将储备粮所需费用及贷款利息等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和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5.3  粮食种子储备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按全区粮食播种面积的用种量建立粮食种子储备制度,区级按82.5%的比例储备粮食种子,并确保落实到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每3年会同区财政局对储备数量进行动态调整。并将区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5.4  粮食应急供应体系 

  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加强粮食应急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网络设施的布局及建设,确保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急网络体系相互衔接、协调运转,有效发挥应急保障作用。 

  5.4.1  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区人民政府:按照“确保每一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点”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骨干粮店、军粮供应网点、放心粮店为重点,以社区便利店、超市、粮油经营店等其他粮食零售网点为补充,确定本辖区应急粮食供应网点。 

  5.4.2  确定粮食应急加工企业 

  区人民政府: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选择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诚信经营、设施较好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确保应急加工能力与应急供应需求相适应。区级储备粮应急加工指定企业,由区粮储局在骨干加工企业中选择确定。 

  5.4.3   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 

  区人民政府: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粮食物流中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心库、骨干军粮供应站、重点骨干应急加工企业等为依托,通过成品粮油储备、仓储设施、运输设备、信息支撑等配套支持,通过建设或改造提升1-2个成品粮油配送中心,增加必要的应急运输保障设施,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有条件的可改造建设集加工、配送、储运一体化的企业。 

  5.4.4  落实保障协议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供应保障承诺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运行状况,视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名单,报区、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要及时响应,履行承诺,切实做好应急粮食加工、配送和供应工作。 

  5.5  粮食应急储运网络 

  区交通运输局:按照条件,确定一批粮食应急运输企业,确保应急粮食运输。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并根据区粮食应急指挥部通知,在公路收费站增设粮食运输应急专用通道,保障公路收费站通畅。 

  5.6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区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设施符合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同时在仓储设施建设、政策性粮油购销、粮食储备、成品粮应急储备等方面向应急企业倾斜。 

  5.7  通信保障 

  区直有关部门,要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8  培训演练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级以及上一级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  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经有关部门(单位)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复核并及时进行清算。 

  6.2.2  对应急动用的各级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沙县支行会同储备粮管理企业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2.3  对应急加工、供应企业以及供应环节的补贴等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复核并及时进行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采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地方各级粮食储备及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区应急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区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由区粮储局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12月28日印发的《沙县粮食应急预案》(沙政〔2016〕215号)同时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沙县区粮食应急预案》(2022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沙县区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等级划分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沙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  沙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3  沙县区政府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2  不同等级状态下应急响应 

  4.3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2  粮食风险基金 

  5.3  粮食种子储备 

  5.4  粮食应急供应体系 

  5.5  粮食应急储运网络 

  5.6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5.7  通信保障 

  5.8  培训演练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6.4  奖励和处罚 

  7  附则 

   

   三明市沙县区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区内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我区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福建省粮食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区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粮价突然上涨,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粮食脱销断档等粮食市场急剧或异常波动的状况。 

  粮食应急状态根据事件的性质、事态发展程度和影响范围,区级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紧张状态、紧急状态、特急状态三种状态。 

  1.2.1  紧张状态:区内市场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30%,周边县出现区域性粮食抢购、涨价现象,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或区内2个及以上乡镇或城关出现粮食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 

  1.2.2  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50%,区内出现较大范围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乡镇出现粮食脱销。 

  1.2.3  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100%,区内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城关或区内2个及以上乡镇出现粮食脱销并持续3天以上。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粮食工作分级负责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系。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按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1.4.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各类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区人民政府粮食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区发改局局长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粮储局、工信科技局、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应急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融媒体中心、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农发行沙县支行、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三明动车北站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2.1.1  区人民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掌握事态发展变化情况,通报粮食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3)研究、审议粮食应急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4)督查和指导各乡镇粮食应急工作。 

  (5)在本区应急措施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情况下,提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在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6)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事项。 

  2.1.2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协助区粮储局制定区粮食应急新闻发布、网络舆情处置预案; 组织协调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加强网上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 

  (2)区粮储局: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需形势分析,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供应;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申报动用省、市储备粮的建议;依法做好粮食市场监管;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按法定程序依法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协助做好网络舆情应对。负责组织协调粮食进口配额申请,并监督实施。 

  (3)区工信科技局:负责组织电力调度和运力协调,优先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4)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工作经费和启动区级粮食应急预案相关费用,并及时清算拨付。 

  (5)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负责维护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粮食运输道路交通畅通,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落实区内应急粮食公路、水路运力。 

  (7)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应情况,采取措施恢复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负责落实区级粮食救灾备荒种子储备。   

  (8)区商务局:负责协调各大超市、便民连锁店积极做好粮油商品销售和供应。 

  (9)区应急局:负责及时通报自然灾害灾情,确定救助对象和范围。 

  (10)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负责政策性粮食以外的粮食加工、销售及成品粮储存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粮食加工或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依法查处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及影响粮食食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11)区统计局:负责统计区粮食播种面积及产量。 

  (12)农发行沙县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3)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负责落实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出库和请求增调省、市级储备粮到我区。 

  (14)三明动车北站:负责应急粮食铁路运输的组织和调度工作;监测应急状态下粮食铁路运输量。 

  2.2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区粮储局,由区粮储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2.2.1  汇总全区粮食市场动态,掌握粮食市场形势,提出粮食安全预警信息,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 

  2.2.2  根据区应急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工作。 

  2.2.3  综合有关情况和信息,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和信息。 

  2.2.4  按照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审定的信息,组织召开粮食应急新闻发布会。 

  2.2.5  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2.2.6  完成市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2.3  区人民政府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比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处理状态时,首先要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提请上一级粮食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控。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对全区及国内外市场粮食供求形势、价格动态等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预测,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 

  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内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需求、库存、价格、质量等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区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1.1  粮食生产、供给与消费总量监测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粮食种植面积情况。 

  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负责收集全区登记的暂住人口与分行政区划的户籍人口数据。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收集全区月度粮食吞吐量等情况。 

  区统计局:负责收集、提供全区春、夏、秋三季和全年的粮食产量。 

  三明动车北站:负责收集铁路月度进区粮食总量等情况。 

  3.1.2  粮食流通库存总量监测 

  区粮储局:负责收集各级储备粮月库存总量以及全区粮食收购、批发、加工企业每月末粮食库存量等情况。 

  3.1.3  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监测 

  区粮储局:负责收集本区主要粮食品种月度市场价格,收集、跟踪我区周边地区和粮食主产省粮食市场供需及价格行情。 

  3.1.4  储备粮粮情动态监测 

  区粮储局:负责检查、抽查区储备粮数量、质量情况。 

  3.2  信息报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粮储局等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向当地政府报告的同时,分别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3.2.1  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2.2  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2.3  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2.4  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情况发出预警信号的。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地区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立即向区政府请示启动区级预案,经批准后立即做出应急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区粮储局报告。 

  4.2  不同等级状态下应急响应 

  4.2.1  紧张状态下应急响应 

  出现紧张状态时,除做好全区粮食安全状况监控工作外,区粮储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加强研究,及时提出具体措施,报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立即实施。同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以下工作: 

  (1)加强对粮食市场的预测和监控,及时发布信息。 

  区粮储局:进一步加强全市及本区粮食市场价格及供应情况的监控,搜集、分析、判断、预测粮食市场供应、市场价格、粮食价格指数动态及走势。监控的品种主要是三级籼米、三级粳米、特一面粉、三等早籼稻、三等晚籼稻。重点监控省确定的粮油市场监测点的粮食价格,必要时增加监测品种和范围。 

  区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供的信息,积极引导舆论,正面、适度地宣传,以安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 

  (2)做好粮食加工、供应。 

  区粮储局:组织政府确定的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粮食加工企业,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全力以赴投入粮食加工、供应。同时,组织社会其它粮店和粮食加工企业供应、加工粮食,增加市场粮食投放量。必要时动用政府储备粮(需履行储备粮动用批准手续),供应给粮食加工企业加工。 

  区商务局、区粮储局:在大米供给紧张情况下,必要时组织大型超市及国有粮食企业零售网点实行限量供应。 

  (3)积极组织采购粮食投放市场。 

  区粮储局:动员粮食经营企业加强自律,不哄抬粮价,不囤积,不关门,自觉维护市场流通秩序。有序有效组织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向产区采购粮食,增加粮食市场投放量。 

  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的不同等级状态和管理权限,安排储备轮换出库或申请动用省、市级储备粮。同时,根据粮食市场紧张情况,积极从省外主产区组织粮源入沙,增加一定数量临时应急粮食储备,督促企业及时组织储备轮入,并督促粮储、财政等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到位。 

  (4)保证粮食采购应急信贷资金的供应。 

  农发行沙县支行:采取积极的信贷政策,确保粮食企业采购粮食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5)保证粮食调运到位。 

  区工信科技局、区交通运输局、三明动车北站:确保粮食调运运力的需要。 

  (6)保证粮食加工用电需要。 

  区工信科技局:统筹安排,确保各地粮食应急加工的用电供应。 

  (7)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和无照经营等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加强粮食加工许可和加工、销售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粮食加工或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依法查处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及影响粮食食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区粮储局:加强市场粮食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行业管理,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对所有粮食经营者执行最高库存量和政府应急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做好粮食敏感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出现动乱局面;维护已出现粮食抢购地方的社会稳定;保障运送粮食车辆沿途交通安全畅通。 

  (8)动用粮食种子储备,恢复粮食生产。 

  区农业农村局:当局部地区遭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引起较大面积主要农作物受灾时,根据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及时动用粮食储备种子。先动用区级储备种子,不足时,再动用市级储备种子。动用各级储备种子,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4.2.2  紧急状态下应急响应 

  除了采取紧张状态下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控,及时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准确报告信息。 

  区粮储局:每日跟踪、收集、监测和分析粮食市场供求情况及粮食价格变化情况,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 

  (2)及时抛售储备粮。 

  区粮储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抛售储备粮,缓和粮食市场供求。首先动用各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不足时,按管理权限,申请动用区级储备粮,仍不足时,报请区人民政府紧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动用市级和省级储备粮。区粮储局要加强粮食调度,安排好粮食加工和调运。 

  (3)对粮食企业和个体粮商经营的主要粮食品种和价格由物价部门实施监测,为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4)确保粮食应急资金筹措到位。 

  农发行沙县支行:保证抛售、采购、调入、进口粮食所需信贷资金的供应。 

  区财政局:保证粮食销售有关补贴资金及时足额筹措到位。 

  (5)进一步加大粮食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区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查处粮食价格违法行为。 

  (6)及时做好市财政局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4.2.3  特急状态下应急响应 

  除迅速采取紧急状态下的所有措施外,区政府发布全区粮食市场供应进入特急状态,严格管理粮食市场。有关部门还要采取以下措施: 

  (1)区粮储局:迅速提出粮食凭证限量限价定点供应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区人民政府:组织、征用社会粮食企业调运粮食。 

  (3)区市场监管局: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4.3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向区政府提出终止应急状态下响应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响应,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经营者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应对能力。 

  5.1.1  落实地方粮食储备 

  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规模落实到位。 

  区粮储局:负责市级粮食储备规模的落实到位,并检查督促区按不低于区定规模落实本级粮食储备。 

  5.2  粮食风险基金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发改等部门,建立与粮食储备、粮食安全保障相适应的粮食风险制度。负责区级粮食风险基金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足额安排到位,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储备粮规模负责将储备粮所需费用及贷款利息等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和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5.3  粮食种子储备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按全区粮食播种面积的用种量建立粮食种子储备制度,区级按82.5%的比例储备粮食种子,并确保落实到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每3年会同区财政局对储备数量进行动态调整。并将区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5.4  粮食应急供应体系 

  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加强粮食应急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网络设施的布局及建设,确保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急网络体系相互衔接、协调运转,有效发挥应急保障作用。 

  5.4.1  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区人民政府:按照“确保每一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点”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骨干粮店、军粮供应网点、放心粮店为重点,以社区便利店、超市、粮油经营店等其他粮食零售网点为补充,确定本辖区应急粮食供应网点。 

  5.4.2  确定粮食应急加工企业 

  区人民政府: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选择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诚信经营、设施较好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确保应急加工能力与应急供应需求相适应。区级储备粮应急加工指定企业,由区粮储局在骨干加工企业中选择确定。 

  5.4.3   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 

  区人民政府: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粮食物流中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心库、骨干军粮供应站、重点骨干应急加工企业等为依托,通过成品粮油储备、仓储设施、运输设备、信息支撑等配套支持,通过建设或改造提升1-2个成品粮油配送中心,增加必要的应急运输保障设施,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有条件的可改造建设集加工、配送、储运一体化的企业。 

  5.4.4  落实保障协议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供应保障承诺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运行状况,视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名单,报区、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要及时响应,履行承诺,切实做好应急粮食加工、配送和供应工作。 

  5.5  粮食应急储运网络 

  区交通运输局:按照条件,确定一批粮食应急运输企业,确保应急粮食运输。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并根据区粮食应急指挥部通知,在公路收费站增设粮食运输应急专用通道,保障公路收费站通畅。 

  5.6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区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设施符合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同时在仓储设施建设、政策性粮油购销、粮食储备、成品粮应急储备等方面向应急企业倾斜。 

  5.7  通信保障 

  区直有关部门,要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8  培训演练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级以及上一级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  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经有关部门(单位)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复核并及时进行清算。 

  6.2.2  对应急动用的各级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沙县支行会同储备粮管理企业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2.3  对应急加工、供应企业以及供应环节的补贴等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复核并及时进行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采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地方各级粮食储备及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区应急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区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由区粮储局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12月28日印发的《沙县粮食应急预案》(沙政〔2016〕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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