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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SM10100-0200-2020-00071 文号 沙政〔2020〕76号
发布机构 县政府 生成日期 2020-07-20
标题 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0100-0200-2020-00071
文号 沙政〔2020〕76号
发布机构 县政府
生成日期 2020-07-20
标题 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3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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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

   

  一、鼓励双季稻种植。对种植双季稻的种植户,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

  二、鼓励发展再生稻。对头季机收再生稻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种植户(列入粮食产能区百亩核心示范片除外),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

  三、鼓励新流转耕地改种水稻。对当年度新流转的耕地调整种植用途改种水稻(因轮作需要除外),且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种植户,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

  四、鼓励抛荒撂荒耕地种植粮食作物。对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0亩以上的种植户,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

  五、支持粮食保护价收购。执行籼稻谷最低收购保护价政策,敞开收购本县域内农户当年度籼稻谷新粮;国有收储企业收购产生的价差由县级财政资金补足。

  六、支持小农户购买水稻生产代耕代插代收服务。对水稻生产购买使用机械代耕、代插、代收服务的小农户,优先纳入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范围。

  七、鼓励规模种粮。省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在补贴标准相对稳定下向规模种粮户倾斜,种粮(不含水稻制种)30亩(含30亩)以上的大户每亩给予60元奖励补贴,比往年每亩增加30元。

  八、奖励种粮大户。县政府对年种植水稻500亩以上的大户予以表彰与奖励,每户奖励3万元。

  本措施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第一条至第四条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享受,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条款中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

   

  一、鼓励双季稻种植。对种植双季稻的种植户,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

  二、鼓励发展再生稻。对头季机收再生稻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种植户(列入粮食产能区百亩核心示范片除外),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

  三、鼓励新流转耕地改种水稻。对当年度新流转的耕地调整种植用途改种水稻(因轮作需要除外),且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种植户,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

  四、鼓励抛荒撂荒耕地种植粮食作物。对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0亩以上的种植户,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

  五、支持粮食保护价收购。执行籼稻谷最低收购保护价政策,敞开收购本县域内农户当年度籼稻谷新粮;国有收储企业收购产生的价差由县级财政资金补足。

  六、支持小农户购买水稻生产代耕代插代收服务。对水稻生产购买使用机械代耕、代插、代收服务的小农户,优先纳入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范围。

  七、鼓励规模种粮。省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在补贴标准相对稳定下向规模种粮户倾斜,种粮(不含水稻制种)30亩(含30亩)以上的大户每亩给予60元奖励补贴,比往年每亩增加30元。

  八、奖励种粮大户。县政府对年种植水稻500亩以上的大户予以表彰与奖励,每户奖励3万元。

  本措施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第一条至第四条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享受,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条款中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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