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203-1200-2020-00022
- 备注/文号:沙市监〔2020〕46号
- 发布机构: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1-1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市场监管所,各股室,综合执法大队,质计所: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规定》《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已经县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和《三明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贯彻落实方案》《三明市市场监理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及相关目录清单等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以本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审核机构对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宜由县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成员会或者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县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报批作出决定。
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一般由县局法制机构实施;经县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也可以由其他从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实施,但行政执法承办人员不得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审核人员。
县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执法业务骨干等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核人员的回避,由所在机构负责人决定;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局领导决定。
审核工作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执法承办机构可以向审核机构提出异议。审核机构调查情况后,认为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况,应当另行指定法制审核工作人员。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必要时,审核人员可以向行政相对人和执法承办人员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应当配合。
第七条 以县局名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经过依法核查、调查、听证等程序结束之后,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批或者集体讨论决定之前,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送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适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承办机构采纳听证意见的,可不再送法制审核。
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前报送法制审核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法制审核手续。经法制审核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条 执法承办机构提交法制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情况说明(包括:线索来源、调查取证的经过、基本事实、处理意见及其法律依据、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以及承办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和决定书草拟稿;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及证明对象;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五)执法承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涉及重大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应当提供风险评估报告或者专家论证意见。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期限内提交。
第九条 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必要时,审核机构可邀请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与审核的,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审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县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是否超越权限,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是否适格(尤其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处理是否适当(尤其是总局、省局发布且现行有效的相关裁量权适用规则、裁量基准是否正确适用);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法律文书制作是否齐备规范(尤其是总局、省局制发的文书格式范本是否正确适用);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行政裁量适当、法律文书制作齐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存在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不当、行政裁量不合规、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问题的,建议补充调查或者纠正的审核意见;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执法承办机构和审核机构对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意见不一致的,由审核机构征得执法承办机构和审核机构的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县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成员会或者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经法制审核后,县局主要负责人对重大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制作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材料,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由执法承办机构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材料归入行政执法案卷副卷,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予以保存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法制审核事项 |
法制审核范围 |
实施单位 |
1 |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3.对自然人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单项或者合计5万元以上的案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单项或者合计15万元以上的; 4.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
执法办案机构 |
2 |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
1.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2.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的; 3.经听证程序撤销行政许可的。 |
行政许可机构 |
3 |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
查封已持有合法许可证(照)的企业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 |
执法办案机构 |
4 |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宜由县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成员会或者局长办公会讨论作出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相关执法承办机构 |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当事人名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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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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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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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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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时间 |
年 月 日 |
送审次数 |
第 次 |
审核内容 |
审核意见 |
具体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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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是否适格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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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凿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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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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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是否合法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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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是否适当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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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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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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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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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使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行政处罚文书之《案件审核表》,不适用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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