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108-0200-2024-00014 文号 沙政行复〔2024〕11号
发布机构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5-21
标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内容概述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0108-0200-2024-00014
文号 沙政行复〔2024〕11号
发布机构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5-21
标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内容概述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6-04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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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新城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彭伟,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25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答复责令其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行使公民知情、监督权利及促进法治政府工作透明化建设,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需要加工,不属于内部信息,被申请人的答复未完整准确地进行信息公开,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遗漏应当公开部分,未依法进行信息区分处理和说明理由,实体和程序违法;超出法定时效告知,提供的网站不具体打不开,构成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提起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4年2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4年3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完整、依据准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为了解你机关法治政府建设落实情况,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监督权利及科研需要,现申请公开你机关截至目前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办理本人本次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以方便准确书面向纪检委举报违法行为。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你单位被纪检监察立案调查、处分的人员名单数量,公开你单位信访数量。你单位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清单、方式与财政支出来源,2024年度你单位的财政预算公开。以及你辖区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以上公开时间段为2022、2023、2024年度”。 

2024年3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沙市监依复〔2024〕第1号)并邮寄给申请人,主要答复内容为:1、关于2022年度截至目前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职被处分人员数量及名单,党的十八大以来你单位被纪检监察立案调查处分的人员名单数量,信访数量的信息,不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获取的,需要加工、分析,本机关不予提供。2、关于办理本人本次投诉举报案件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的信息,属于信访、投诉、举报事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3、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清单、方式与财政支出来源的信息,已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关于2024年单位财政预算的信息,将于近期通过区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关于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信息,已通过区政府网站食品药品专栏公开。同时告知了申请人相应网站首页网址,可自行查阅获取。 

本案审理期间2024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又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充答复书》邮寄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份;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沙市监依复〔2024〕第1号)照片打印件和复印件,EMS微信快递服务截图2页;4.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搜索结果网页截图2份;5.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网站2023年度、2022年度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网页截图3份;6.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网站食品药品安全网页截图2份;7.沙县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截图2页;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充答复书》、EMS凭证。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依法负有答复的职责。 

国办发〔20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三条明确了“一事一申请”原则。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本应按“一事一申请”原则,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鉴于被申请人已经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了答复,本机关仅在此指正说明。 

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本机关经认真梳理,共申请以下信息: 

1.关于被申请人2022--2024年度所有类型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行政诉讼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信访数量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的除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公开,包括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而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是: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行政诉讼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信访数量。这些均不是现有的信息,因为需要被申请人进行加工、分析,被申请人可以不予提供。 

2.关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人员数量及名单,党的十八大以来被纪检监察调查、处分人员名单数量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申请人要求提供被处分人员信息,此类人员因为违反党纪、政纪被处分,属于党务信息、人事管理内部事务信息。此信息在内容上仅涉及内部管理事项,与公共利益无关,效力上不直接对外发生约束力。此信息既不是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形成的政府信息,也不是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可以不公开。 

3.关于办案人员姓名、电话、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的信息。 

行政机关是以单位名义对外执法,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内部事务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可以不公开。若申请人作为投诉举报人要求了解案件信息的,应在该投诉举报案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而不应当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被申请人就信息公开的告知行为对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产生实际影响。 

被申请人将办案人员的身份信息认定为信访、投诉、举报事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处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但不予公开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有鉴于此,撤销涉案答复书并责令重新答复已无实际意义,本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此项信息答复违法。 

4.关于2022--2024年度被申请人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有关情况、2024年度单位财政预算、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的信息。 

此信息虽然已经在网站主动公开,但是被申请人的答复书仅告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网站的首页网址,对具体网页的获取路径未准确告知,有瑕疵;鉴于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已经补充答复申请人,撤销原答复书并责令重新答复已无实际意义,本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此项信息答复违法。至于2024年度单位财政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四款“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之规定,被申请人将于批复后20日内在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网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页主动公开,届时可获取,并已告知申请人。 

5.关于2022--2024年度罚没案件数量、罚款总额的信息。 

申请人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的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开。而申请人要求公开:罚没案件数量和罚款总额,无法律依据。此信息由于需要被申请人进行加工、分析,可以不提供。被申请人答复网站主动公开的是,行政处罚具体案件信息,不是罚没案件数量和罚款总额,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本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此项信息答复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关于被申请人2022--2024年度所有类型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行政诉讼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信访数量、不履行职责被处分人员数量及名单、党的十八大以来被纪检监察调查、处分人员名单数量的信息,在法定期限内分别作出了答复,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不存在遗漏申请公开事项,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对此信息的答复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2022--2024年度被申请人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有关情况、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办案人员身份信息、罚没案件数量、罚款总额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行为违法。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作出的沙市监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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