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10107-0200-2020-00065 | 文号 | 沙民〔2020〕60号 | |||||||||
发布机构 | 沙县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0-09-23 | |||||||||
标题 | 沙县民政局 沙县财政局 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沙县民政局 沙县财政局 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10107-0200-2020-00065 | |||||||||||
文号 | 沙民〔2020〕60号 | |||||||||||
发布机构 | 沙县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0-09-23 | |||||||||||
标题 | 沙县民政局 沙县财政局 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沙县民政局 沙县财政局 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财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现将《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0〕79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沙县民政局 沙县财政局
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18日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
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闽民救〔2020〕79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精神,为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在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一是落实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自然增长机制,将城市低保标准占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由36%~42%提高到42%~48%。二是狠抓支出型贫困低保政策落地见效,按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好刚性支出扣减及重病、重残低保政策。三是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将财产状况符合规定、人均收入(含扣除刚性支出后)在当地低保标准1-1.5倍以内的认定为低收入家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认定标准放宽至低保标准2倍以内。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补助水平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其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四是重点关注失业登记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未参加失业保险且近三个月内登记失业的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通过组织开展排查,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
各地要全面详细摸清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情况,掌握工作底数。在此基础上,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依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二、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实现“应救尽救”
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中的兜底”作用,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一是对未纳入低保范围但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给予临时救助。申请人凭所在务工单位出具的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证明,向务工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对其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等情形进行核实,核实有困难的也可采取申请人个人承诺方式予以认定。乡镇(街道)初审同意个人申请的,上报县级人社部门,由县级人社部门对其是否参加失业保险予以核对;经核对确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由乡镇(街道)进行审批、公示后,按不高于当地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二是对其他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三是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四是及时启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社区(村)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发现困难立即救助。
三、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加强照料服务
扎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一是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二是认真贯彻实施《福建省养老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落实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规定,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切实提高机构服务质量和兜底保障能力。三是动态掌握并妥善解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确保应收尽收、应养尽养。2020年底前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及以上。四是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明确委托照料服务责任人并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对协议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管。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访,及时了解疫情对特困人员生活的影响,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乡镇(街道)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每季度至少上门探访1次,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个月至少上门探访或电话询访1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告知供养服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或及时与委托照料服务责任人沟通,对确实不适合担任委托照料服务责任人的进行调整。
四、加强贫困人口摸底排查,强化兜底保障
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民政与扶贫、医保、残联等有关部门的数据比对,定期对接扶贫部门返贫监测机制排查认定的监测对象名单。对疑似漏保的困难群众组织逐户逐人摸底排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临时救助覆盖范围,确保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持“脱贫不脱政策”,对已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除死亡、骗保等特殊情况外,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律给予12个月渐退期,助其稳定脱贫;其他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仍属于低收入家庭或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自认定次月起给予6-12月的渐退期。
五、优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简化优化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流程,探索运用APP、全流程网上办理等方式快速办理救助申请。今年50%以上县(市、区)开展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试点工作。科学调整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形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加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并加强数据比对。强化主动发现机制,进一步畅通诉求渠道,开通全省“12349”社会救助热线,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热线宣传,提高群众知晓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资金保障,统筹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扎实做好低保、临时救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决守住民生底线,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加强部门衔接配合,县级人社、民政部门要及时比对核实失业保险、失业登记等相关信息,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强化工作监督和资金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推广福建扶贫(惠民)资金网站、“福建扶贫”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三种网络公开渠道,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持续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聚焦“漏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资金监管不力等问题重点发力,坚决防止“兜不住底”的情况发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非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20日
沙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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