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社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工程质量保证金和物业承接查验等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
严格执行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现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仍由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承担。从发文之日起,申请注销监管账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保留一个监管账户,并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存入该监管账户,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启用。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填写《工程质保金到期退还申请表》(详见附件1)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后,应于14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个工作日内将监管账户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二、落实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明晰管理责任
1.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依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按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未办理承接查验或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未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该物业项目。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前,鼓励业主委员会、新承接的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
2.严格执行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由住建局(开发企业的物业移交给物业企业的首次承接查验)、城管局、街道、社区共同监督、见证承接查验手续,建设单位必须聘请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查看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承接查验的程序、现场检查验收的内容以及建设单位应当移交的资料等内容(承接查验内容可详见附件2)。未按以上规定完成首次承接查验的新建楼盘,住建局不予发放两书(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3.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已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项目的,尚可补办查验手续的应尽快办理。
根据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区城市管理局对辖区内物业项目开展承接查验工作情况要进行排查、建档,对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工作的及时督促改正,并将相关信息抄告相关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和小区党支部、业主委员会。区城市管理局在开展“双随机”检查中,应把承接查验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工作的应进行严肃处理;对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仍不履行承接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的,应当严格依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被处罚的,同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建设单位被处罚的,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当地住建部门。
三明市沙县区城市管理局 三明市沙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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