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省、市属驻沙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沙县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城市管理局 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沙县区农业农村局 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
三明市沙县区水利局 三明市沙县区林业局
2021年6月9日
三明市沙县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全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成效,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遏制非法侵占土地建设,维护国土空间管制和城乡建设秩序,根据《三明市城市管理局、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三明市农业农村局、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三明市水利局、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三明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城管综〔2021〕2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围绕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市委九届十四次全会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人民为中心, 根据“省级指导、市县主体、乡镇主责”原则,聚焦“两违”综合治理重点和难点问题,决定从2021年2月开始至2022年12月,通过近两年时间整治攻坚,努力遏制新增“两违”,健全完善“两违”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进一步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能力和水平。
到2021年底,“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科技控违攻坚战取得明显成效,“两违”综合治理管理平台有效运行,实现“发现、核查、处置、检查、考核”闭环管理。
到2022年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以及自然保护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法侵占河湖“两违”整治攻坚战取得明显成效,存量“两违”分类处置办法进一步完善,“两违”综合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
二、重点整治任务
㈠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攻坚战。严格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规定,构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的监管机制,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势头,对2020年7月3日以后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强占多占耕地违法建房、在流转买卖的耕地上违法建房、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巧立名目占用耕地违法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违法建房,以及非法出售、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等顶风违法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严厉惩处。对2013年1月1日以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情况全面摸排,按照住宅类、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产业类划分形成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并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制定的存量问题分类处置政策,结合实际,分步分类妥善处置存量问题。
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㈡开展自然保护地“两违"整治攻坚战。结合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对全区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管理范围内的“两违”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两违”问题,依据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集中推进整治。对已完成整治的,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后续监管,严防问题反弹。
牵头单位:区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区自然资源局、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体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㈢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两违"整治攻坚战。结合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专项工作,对全区位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进行全面排查,逐一核实是否存在“两违”问题。对排查出的“两违”问题,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全面推进整治。同时,对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进行同步查处。健全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依托“河长制”、生态巡查、环保网格化等平台,实现饮用水水源地巡查常态化,严防问题死灰复燃,同时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切实提高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牵头单位: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㈣开展非法侵占河湖“两违"整治攻坚战。在巩固全区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成效的基础上,加强河湖巡查,充分利用划定的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河道岸线(管理范围线)及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对侵占河湖的“两违”问题,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分步分类妥善处置。
牵头单位:区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区自然资源局、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㈤开展“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科技控违攻坚战。以省自然资源厅“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管理系统和福建省“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信息系统为基础,在管理领域和功能上进行升级拓展,逐步实现系统融合,推动信息共享。打造以区“两违”办为指挥中心,区直相关部门为副中心,乡(镇、街道)“两违”办为分中心,村(居、社区)为查控节点的“两违”综合治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充分运用“卫星遥感+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实现全覆盖的线索发现机制、“短平快”的核查处置机制、“全程跟踪、实时督办”的监督管理机制,做到“两违”综合治理科技化、精准化,不断提升“两违”综合治理管控能力和水平。
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区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机制
㈠发现线索。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以下简称“两违”综合治理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网格化、片区化、责任化日常巡查机制,并结合卫星遥感影像、无人机航拍、群众举报等,及时发现“两违”问题线索。“两违”综合治理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及时将发现的“两违”问题线索及时录入管理平台,纳入清单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做好“两违”建档管理。
㈡快速核查。对省上应用卫星遥感监测下发图斑线索和举报、转办等线索,区直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快速组织完成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录入管理平台。相关部门在实地核查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书面反馈区两违办, 由区两违办统筹协调有权部门或乡(镇、街道)处置。区两违办要结合市治违办下发的“两违”问题线索及时分发至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应在收到问题线索后一个月内完成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录入管理平台。“两违”问题线索经实地核查不属于“两违”问题的,应将书面佐证材料上传管理平台,市治违办将进行复核确认。
㈢严格处置。经实地核查确认的“两违”问题,“两违”综合治理相关部门或乡(镇、街道)应在第一时间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进一步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处置到位,处置情况及时录入管理平台。
㈣核查督导。各乡(镇、街道)要对管理平台中涉及本辖区、本职责的 “两违”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处置,在10日内全面逐宗进行线上核查,并根据复核情况开展实地核查,核实比例不低于上报复核数的15%。对核查发现错报、漏报、瞒报、弄虚作假、虚假处置等问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区“两违”综合治理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对本系统内“两违”问题线索核查、处置情况开展督导,每个季度不得少于1次。区两违办将不定期组织区直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通报。
四、工作安排
㈠全面部署(2021年4月上旬前)。组织召开全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分解下达专项行动目标任务,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㈡整治攻坚(2021年4月中旬至2022年9月)。各乡(镇、街道)和“两违”综合治理相关部门应全面落实“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任务,对“两违”问题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形成严管严控的强大声势。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对以会议纪要或签订协议等形式对违法审批用地、违反规划许可等行为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情况每半年报区两违办。
㈢总结评估(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各相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应向区两违办书面报送“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区两违办组织对各相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开展评估,总结全区“两违”综合治理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五、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两违”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两违”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区自然资源局、 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和区政府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林业局、人民法院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信访局、城市管理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三明市沙县区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局,具体成员名单附后(附件2)。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两违”综合治理协调机制,及时研究推进全区“两违”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重点整治任务的区直牵头单位应指定专门联络员负责与区“两违”综合治理办公室对接整治工作。
㈡压实属地责任。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两违”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研究部署和推动工作落实,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和具体组织。各乡(镇、街道)是“两违”综合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强化巡查责任,做好巡查、劝阻、上报工作,以及组织或协同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善后等工作。
㈢强化部门合力。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部门职能和任务分工,加强对本系统“两违”综合治理工作的督导。各乡(镇、街道)、牵头单位应每季度向区两违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主动加强同纪检监察机关的汇报,及时报告工作情况,报送违纪线索。
㈣完善整治政策。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指导各乡(镇、街道)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存量“两违”分类处置办法,分类分步、分期分片加快消化存量“两违”。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一刀切”、简单化处置,确保安定稳定。坚持堵疏结合,完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等管理制度,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进一步从源头遏制“两违”问题。
㈤实行联防联治。积极探索建立“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审批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机制。严格执行《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对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 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不予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手续,不得向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和用地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手续。受理申请原则上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或规划建设许可、用地许可,无法提供需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或规划建设许可、用地许可,无法提供需提供属地农业农村局或乡镇国土所、建管站审核批复,同时经属地乡(镇、街道)审核确认, 方可受理相关申请。区市场监管、卫生、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等部门不予办理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相关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规定,对“两违”的相关行为人,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㈥强化信息公开。各相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建设用地审批、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各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路建筑控制区、重要河道、水库范围等相关信息,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信息,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两违”综合治理工作。
㈦完善奖惩机制。区两违办每年组织对各乡(镇、街道)“两违”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对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通过通报表扬、评先评优等方式予以鼓励;对于“两违”综合治理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约谈或提出问题建议;相关情况及时向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报告。
㈧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宣传“两违”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两违”综合治理对改善城乡面貌和人居环境的积极作用,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违法性质恶劣的“两违”案件查处的曝光力度,推动形成“违建可耻、违法必究、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1.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2.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区法院:负责对土地违法案件和违法违规建设案件及时受理、审判、执行,对“两违”综合治理工作提供司法建议。
区检察院:负责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和违法建设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和实施法律监督。
区委组织部:参与“两违”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督查等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参考依据。
区委宣传部:负责全区“两违”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发动,负责组织、指导各新闻媒体对“两违”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
区政府办(区效能办):参与督查各乡(镇、街道)“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对于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属地管理工作职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效能问责。
各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各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是辖区内“两违”治理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土地管理和规划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对辖区内“两违”清理的组织和实施、协调领导和日常巡查、监管、拆除。
区公安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派出所积极参与“两违” 综合治理工作,配合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负责指导“两违”综合治理中引发的治安、刑事案件查处、侦办和突发治安事件处置,参与、指导“两违”涉隐情报信息收集、维稳风险评估。
区司法局:负责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对“两违”行为等相关法律的开展普法宣传、提供证据保全、公证等法律服务;审查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等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对于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含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 地建住宅)。负责统筹督促各乡(镇、街道)对省自然资源厅“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管理系统下发卫片“月监测”等疑似图斑开展核查,并协调归口部门分类处置办结省“两违”信息系统内的卫片执法案件。对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 不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
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的“两违”综合治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已取得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尚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建市政工程的违法建设行为综合治理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重要河道(除城市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两违”综合治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两违” 综合治理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做好国家公园、园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两违”综合治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利用违法建筑进行无照经营行为的“两违”综合治理工作。
区信访局:负责受理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两违”相关问题;指导协调各相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处理群众反映“两违”信访事项。
区财政局:将区“两违”办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两违”综合治理“以奖代补”奖金,保障“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管养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违法建设的查处。
区民宗局:负责督导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违法建设的摸排、整改、通报相关部门和协助拆除。
区文体和旅游局:负责督导重点景区、文化遗产地、文物重点保护区域和演艺场所等的违法建设的摸排、整改、通报相关部门和协助拆除。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两违”治理日常工作,修订“两违”综合治理工作相关规定,建立工作机制,指导各乡(镇、街道)对涉及规划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区“两违”办:制定全区“两违”专项整治行动相关规定,建立包括绩效考核在内的相关工作机制;协调全区“两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工作推进会议、督促各相关单位及各乡(镇、街道)对区“两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国网供电三明市沙县区供电公司:负责协调督促各乡(镇、街道)对违法建设工地和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向其提供相应服务。
福建省水利投资集团(沙县)水务有限公司:负责协调对违法建设工地和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向其提供相应服务。
沙县安然燃气有限公司:负责协调对违法建设工地和利用 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向其提供相应服务。
附件2
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进一步明确“两违”综合治理职责分工,强化部门联动配合, 建立健全全常态长效机制,推动“两违”综合治理取得更大的成效, 现调整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陈闻高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罗邦铭 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宁贵勇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陈聚荣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罗积本 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杨 军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林 斌 区水利局局长
夏永福 区林业局局长
张建章 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成员单位:罗光炎 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陆辅春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洪华高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罗奋贤 区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林爱华 区效能办副主任
邓享明 区司法局副局长
张陆平 区财政局副局长
卢圣良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罗异湘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曾 屹 区信访局副科级信访督查专员
谭淑珍 区民宗局局长
叶昌旺 区文体和旅游局副局长
翁淑燕 生态新城管委会副主任
蒋美堤 金沙管委会副主任
彭 飞 金古管委会副主任
陈樟铭 凤岗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 海 虬江街道办事处主任
朱晨燕 夏茂镇镇长
张海滨 青州镇镇长
曾德森 高砂镇镇长
刘承坚 高桥镇镇长
苏文海 富口镇镇长
杨志威 大洛镇镇长
谢运军 南霞乡乡长
黄霖贵 南阳乡乡长
俞 诚 郑湖乡乡长
林 珊 湖源乡乡长
吴宏亮 区城监大队大队长
刘忠义 国网供电三明市沙县区供电公司总经理
吴凯奇 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罗正顶 沙县安然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罗邦铭 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城市管理局刘龙喜副局长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局洪华湘(二级主任科员)、区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王增延大队长分别任办公室副主任。从部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因职务变动不再担任成员的,由继任者接任。
区有关单位:区委组织部、宣传部,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区政府办、区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信访局、城管局,水利局、林业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信访局、民族宗教局、文化和旅游局,国网供电三明市沙县区分公司、融媒体中心、福建省水利投资集团(沙县)水务有限公司、沙县安然燃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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