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行政确认行为。婚姻登记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在婚姻登记机关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一、概述
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行政确认行为。婚姻登记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在婚姻登记机关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二、申请对象
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的中国内地居民。
三、各项业务说明
(一)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
1.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3)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符合“跨省通办”条件(一方为持本辖区有效居住证的内地居民);
2.申请材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验,复印件1份);再婚者还需提交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结婚证);(原件验,复印件1份)
(2)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原件收,3份)
(3)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符合“全省通办”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有效的居住证。
3.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4.申请流程
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材料齐全情况下即办。
(二)内地居民离婚登记(跨省)
1.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男女双方必须就子女、财产、债权和债务问题达成离婚协议;
(5)符合“跨省通办”条件(一方为持本辖区有效居住证的内地居民);
2.申请材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结婚登记档案;(原件验,复印件1份)
(2)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叁份;(原件3份)
(3)当事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原件收,2份)
(4)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的需提交一方常住本辖区有效居住证;一方或双方为本省户籍的,无需提供居住证。(原件验,复印件1份)
(5)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4.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离婚申请受理成功后,进入离婚冷静期(30个自然日),冷静期届满后材料齐全情况下即办。
(三)补发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证
1.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
该状况;
(3)原结(离)婚证遗失或损毁;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5)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公证委托他人办理。
2.申请材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验,复印件1份);
(2)补发结婚证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原件收,3份)/补发离婚证提交2张2寸近期单人半身免冠照片(原件收,2份)
(3)原婚姻登记证或档案局(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档案证明(原件收,1份);
(4)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5)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公证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3.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4.申请流程
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办理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四)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档案查询
1.申请条件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3)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2.申请材料
(1)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验,复印件1份)
(2)当事人不是本人的,委托人出示合法的身份证件以及由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3)律师查档(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①诉讼前持法院出具的查询函及本人的有效律师证件;②诉讼过程中持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本人的有效律师证件;③律师受托查阅应出示当事人授权查阅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件。
(4)法院工作人员查档: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工作证。
(5)当事人死亡后,其近亲属申请查阅档案需提供:当事人死亡证明、查阅人的身份证、查阅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合理利用档案证明(如遗产继承、交通保险赔偿等)
3.办理依据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条
4.申请流程
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办理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五)内地居民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1.申请条件
(1)当事人的婚姻登记须是在本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公证委托他人办理;
(4)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
(5)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请;
(6)申请事由仅限于涉台湾地区或涉部分国家(民政部动态调整公布)公证事项需要。
(7)对涉台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8)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
(9)当事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如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按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2.申请材料
(1)申请人亲自到场提出申请的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原件验,复印件1份);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是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是丧偶的提供丧偶证明(原件验,复印件1份)
(2)委托他人申请的:
①受托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原件验,复印件1份);
②委托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委托书(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的,需提供复印件和公证委托书)。(原件验,复印件1份,委托书原件1份);
(3)监护人申请的:
①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原件验,复印件1份);
②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原件验,复印件1份);
③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原件验,复印件1份);
④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原件验,复印件1份);
(4)当事人死亡,近亲属申请的:
①近亲属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原件验,复印件1份);
②当事人死亡证明;(原件验,复印件1份);
③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原件验,复印件1份);
3.办理依据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4.申请流程
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办理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四、办理地址
三明市沙县区金鼎城15幢4楼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婚姻登记服务综合窗口
五、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
六、交通指引
乘坐2、3、7、15、17路公交车至金鼎城站(或府前广场站)下,沿新华都电梯4楼至政务服务中心
七、承诺时限
即办。(离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八、常见问题
办理结婚证时申请人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请问办理结婚证要带户口簿吗?
办理结婚证时当事人双方需提供户口簿,户口簿首页两个公章需清晰可见,个人页姓名、身份证号码需与身份证信息一致。
请问办理结婚证要带什么样的照片?
标准2寸(即5.3cmx3.5cm),需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底色为红色。
请问办理结婚证要带身份证吗?
申请人必须要携带双方身份证。
请问办理离婚事项要带离婚协议书吗?
办理离婚事项需当事人双方现场申请,需要携带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需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并于办理当日共同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定离婚协议书。
请问办理离婚事项要带结婚证吗?
办理离婚事项需当事人双方现场申请,需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应携带结婚档案。
九、政策文件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十、相关事情
咨询电话:0598-5845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