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公积金还市外商业住房贷款怎么办理?

日期:2021-12-11 22:40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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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三明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外商业性住房贷款暂行规定》(明住房〔2019〕5号)的通知:本人或配偶在三明市外户籍地、工作地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贷款已还款满12个月)且该住房为夫妻二人合计持有100%产权,在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的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金,夫妻双方每次在本市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未偿还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金(提取至百元),提取额划转至贷款银行还款专户。 申请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二)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证明(应体现银行还款专户名称、账号)、近6个月还款明细表(含贷款余额);(三)购房合同或备案信息表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四)商业性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五)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六)住房产权比例信息证明(首次办理时提供);(七)本人及配偶一方可供核查的该笔商业性住房贷款发放前已在该地连续正常缴存半年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交证明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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