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全年职工平均参保人数)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以下简称社会团体等机构),其登记为企业类型的,按企业相关划型执行;未登记为企业类型的,按单位及其职工2021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
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协调,畅通资金返还渠道,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供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名单,由税务部门提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各地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技能人才评价,可凭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3个月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以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其补贴标准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对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累计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四、继续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的设区市,可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不符合备付期限条件的设区市,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继续用于上述政策支出。实施上述政策的地区要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人社厅、财政厅备案。
五、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缴费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等机构参照实施。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需2年以上。
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指被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划定的中高风险区域,其封控、管控区域内的参保中小微企业;在封控、管控区域外,但受疫情影响,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一定时段同比下降达到一定比例的参保中小微企业,时段和比例可由各地自行确定。
各地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六、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占上轮失业保险基金提取总量不足10%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可提取累计结余4%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
七、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实施办法按《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65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加大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力度,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统一调整至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90%。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以及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在此期间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在此期间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可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临时生活补助。未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可按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时间区分标准执行:参保缴费6个月(含)以上的,可按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的60%把握;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的,发放标准原则上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的30%把握。其余事项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80号)执行。2022年1月1日至通知下发期间,已按闽人社文〔2020〕80号文审核发放的,可继续保持原标准发放。通知下发之后新申领的,按新标准执行。
各地要按规定时限完成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线上申领统一入口、福建省12333公共服务平台等线上申领数据的审核工作,防止超期办理。
九、切实防范基金风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省级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统筹调剂力度,支持基金滚存结余不足的统筹地区落实政策。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统筹地区,省级将通过调剂金补足至1年。备付期限不足2年的统筹地区(含已补助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就业形势和财力情况,提出通过自筹资金和省级调剂金增加备付期限至2年的申请,省级按地方自筹资金和省级调剂金各承担50%的比例,安排调剂金补助。各地实施上述政策的备付期限计算方式为:(2021年末滚存结余+2022年省级调剂金补助+各地区自筹资金)÷2021年支出合计。积极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基金结余不足的统筹地区要做好资金测算,按备付期限要求落实政策。要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抓紧抓实抓细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等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政策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各地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加大督促指导力度;要大力宣传先进经验、工作亮点,为推进工作提供借鉴,营造良好氛围。省人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策实施情况、效果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开展评估。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以及第八项中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期间,符合第二项、第五项及第八项的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政策的个人、企业及社会团体等机构可向当地经办机构申请补发。若上述政策国家有出台新规定,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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