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日期:2022-10-12 11:25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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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我省贯彻落实的指导性意见,请各地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抓紧抓实抓细政策落地见效。 

  一、政策意见 

  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原则上可按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时间区分标准执行: 

  (一)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6个月(含)以上的发放标准原则上可按统筹地区当月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的80%;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的发放标准原则上可按统筹地区当月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的40%。 

  (二)临时生活补助,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累计参保缴费6至11个月的发放标准可按3个月掌握;累计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的发放标准可按2个月掌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化标准,在月底前出台本市政策和细则,确保7月15日前实施扩围政策。本通知下发后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应以参保自然月计算累计参保时间,不得以补缴为依据申请享受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 

  二、经办要求 

  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方便快捷办理。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不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以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参保缴费信息确认是否符合申领条件。我省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将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上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网上申领服务统一入口,省厅已依托福建省12333公共服务平台(http://220.160.52.229:9001/ggfwwt-auth/loginperson)开通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入口。尚未开通失业保险待遇线上受理渠道的地区可引导失业人员通过福建省12333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办理。各地要加快对符合条件的大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补发进度,在政策执行起始时间至实际发放期间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待遇可一次性及时予以补发。要优化内控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督管理,加大信息比对核实力度。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系统将通过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福建省就业统计实名制管理系统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否重新就业进行比对,对部级社会保险比对查询信息系统定期反馈的疑似违规人员名单信息,要及时核实确认,并停发相关失业保险待遇。 

  三、保障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要求,努力扩大受益面,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可按照6月5日人社部扩围工作视频部署会的要求,根据基金结余支撑能力,积极扩大保障范围。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各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强化监督管理,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人社厅、财政厅将根据扩围资金发放情况,适时对保障范围进行指导性调整。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人社厅、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6月24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的重要意义。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基础功能,抓紧抓实抓细政策落地见效,努力扩大受益面,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二、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四、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五、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六、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让参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得到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经办机构应通过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各地要在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基础上,于6月底前实现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全国线上申领入口,并向地方提供全国参保信息联网核验服务。 

  七、切实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测预警,对困难地区及时做好帮扶。要结合本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统筹地区,要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有条件的省份要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支持统筹地区各项政策有序实施。要强化监督管理,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八、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目标任务,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抓落实的体制机制,确保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加强工作调度,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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