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2-09-01 13:59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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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办、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厅、红十字会、计生协会制订的《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0日

  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

  省人口计生委  省农办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卫生厅  省红十字会  省计生协会

  (2013年5月)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扶助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一)提高扶助标准。2008年起我省对独生子女死亡及独生子女伤、病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特殊家庭),由政府定期发放特别扶助金。2013年起,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提高到500元,属低保户家庭每人每月提高到80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扶助金标准,并随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长,进行动态调整。

  (二)实施紧急救助。独生子女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伤残的,由各级人口福利基金会(生育关怀基金等)或当地政府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给予一次性紧急救助。紧急救助对象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救助资金由所在单位承担。

  (三)做好保险理赔。实施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地方,要及时做好参保对象发生意外伤害或死亡的理赔工作。

  二、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再生育和收养服务

  (四)提供再生育服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特殊家庭夫妻双方意愿,提供再生育咨询服务。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特殊家庭,由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对确实需要借助医学手段辅助生育技术受孕的,所在单位应给予必要检查和治疗的时间及其他便利。县(市、区)政府对实施人工辅助生育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0元的补助;采用试管婴儿辅助生育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万元的补助。

  (五)配套收养服务。鼓励不能再生育的夫妻依法收养子女,优先安排收养福利机构儿童,不得收取除收养登记费用外的任何费用。其收养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实行“两免一补”及享受高中阶段的国家助学金。

  三、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优待政策

  (六)做好养老照顾。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府及民间力量,建立和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特殊家庭选择居家养老的,社区养老机构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和安全援助等服务。政府举办或接受政府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特殊家庭提供集中照料服务,保障扶助对象能够入住。

  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七)实施医疗救助。将特殊家庭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各级政府给予全额资助。纳入医疗救助的特殊家庭人员按《福建省农村医疗救助办法》、《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办法》和《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属城乡低保的特殊家庭因独生子女死亡前拖欠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报销外,可通过医疗机构核销坏账或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解决。

  各级政府要鼓励慈善公益组织每年从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扶助对象,给予慈善救助。鼓励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特殊家庭提供就医便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主动为特殊家庭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八)改善住房条件。各级政府应为特殊家庭提供有效的住房保障,改善其最基本的住房条件。特殊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经审查符合条件登记为保障对象的,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九)补助丧葬费用。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死亡的,参照《关于免除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2012〕163号)规定,予以免除基本丧葬费用。

  (十)扶持创业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有就业能力、有就业愿望的特殊家庭人员积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优先帮扶其就业创业。税务、工商部门在为特殊家庭办理税收相关手续和工商营业执照时,应提供便利,并免收办理费用。计生协会等相关部门在安排农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时,对特殊家庭应予以优先。

  (十一)提供法律援助。特殊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事项的,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应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关怀活动

  (十二)建立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依托人口信息平台和特别扶助对象信息管理系统,摸清底数、建立特殊家庭档案,实行一帮一挂钩联系人制度。

  (十三)建立亲情关怀机制。政府除了给予经济上的补偿外,应更加重视对特殊家庭的精神慰藉,必要时请心理学专家进行心理疏导,给予治疗,尽早摆脱精神抑郁状态,走出丧子的阴影。开展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和手拉手活动,做好特殊家庭融入社会工作,鼓励他们走出家门参加文体活动,帮助建立与社会的正常联系和人际间的交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成立特殊家庭联谊会,每年开展活动,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四)开展志愿者结对活动。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以精神慰藉为重点,与特殊家庭开展结对、联亲活动,鼓励在校大学生、部队战士等青年群众,走进特殊家庭,提供照料服务。

  (十五)定期走访慰问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节假日必须走访慰问所有特殊家庭,送去党和政府的温暖。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组成的社会组织开展互帮互助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六)加强部门协调。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特殊家庭扶助具体政策措施,并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加强协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协调做好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的衔接。

  (十七)拓宽扶助资金筹措渠道。各地要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社会抚养费应更多用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特殊家庭。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各界等的影响和作用,通过赞助、募捐等形式,多方位多渠道筹集扶助金,为扶助工作提供保障。

  (十八)加强督查指导。各地要加强指导,特殊家庭实现了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不再享受扶助政策,原已享受的经济扶助无须退还。要逐步规范扶助程序,督促有效运作,对扶助运行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设区市要组织督查,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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