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沙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日期:2017-07-19 11:21 来源:沙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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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沙政办〔201767

 

凤岗、虬江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沙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

 

为切实做好城区各类棚户区(危旧房)(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着力解决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根据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住建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棚户区调查摸底和2018~2020年改造计划的通知》(建保函〔2017〕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为根本目的,坚持棚户区改造与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生活环境相结合,与旧城改造、提高城市品位相结合,与灾后恢复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相结合,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步伐,使居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进一步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促进沙县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㈠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先改造成片棚户区、再改造其他棚户区。

㈡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㈢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按照多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㈣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改造规划目标任务

㈠现状分析

根据现状资料调查分析,沙县棚户区类型主要有国有企业棚户区和城市棚户区。全县共有棚户区改造项目4个,需改造总户数150户,总建筑面积14800平方米。

㈡总体目标(2018~2020年)

从2018年起,计划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城区棚户区改造任务。计划改造棚户区(危旧房)总户数150户,改造总建筑面积14800平方米,鼓励棚户区改造项目房产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团购商品房安置,促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具体项目详见2018~2020年度改造计划附表)。

㈢年度改造计划(2018~2020年)

2018年度计划实施改造棚户区40户;2019年度计划实施改造各类棚户区50户;2020年度计划实施改造各类棚户区60户。

计划投资总额约8500万元,通过财政投入、银行贷款、债券融资、民间资本投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棚户区改造任务按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四、政策措施

㈠确保土地供应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单独组卷报批。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

㈡完善安置补偿政策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㈢多渠道筹措资金

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

1.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及省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除上述资金渠道外,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2.加大信贷支持。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

4.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运用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5.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改造投入。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㈣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⒈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指导意见》规定,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⒉根据《通知》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⒊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通知》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㈠优化规划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套型面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

㈡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竣工交付进度。加强安置住房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㈢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六、保障措施

㈠总体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按照2018年至2020年棚户区改造规划,落实年度建设计划,加强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工作,特别是要依法依规安置补偿,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

㈡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㈢提升政务服务。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权招标、土地招标拍卖、开发建设、资金拨付等各项手续办理,帮助项目实施单位、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㈣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优惠政策和实施办法,特别是突出宣传好各项惠民政策,使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㈤强化责任落实。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棚户区改造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房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县住建局是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制定、建设、分配、协调管理工作,会同县发改、国土等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向上级报送棚户区改造项目及数据信息。县国土局要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求,做好棚户区改造的土地整理、征用和出让等工作。县发改局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批、资金补助申报等工作。县财政局要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落实到位,会同县住建局加大资金使用监管力度,争取上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凤岗、虬江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迁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收集和报送征迁资料。

㈥加强监督检查。县监察、住建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进行整改。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沙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一览表

2.沙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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