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三龙铁路沙县段城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4-09-05 17:0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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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三龙铁路沙县段城区外集体土地

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沙政〔2014109

 

青州、高砂镇人民政府,虬江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南三龙铁路沙县段城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沙县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5

南三龙铁路沙县段城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做好南三龙铁路沙县段房屋征收工作,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和物价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总原则

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由建安重置价,其他安置、建设费用和宅基地补偿构成;对积极配合的被征迁人给予适当奖励。

㈡安置的区位、建房规划要求等必须与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并遵循客观实际,妥善予以安置。

㈢被征收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其它住宅不需安置的,鼓励货币补偿。

㈣红线内涉及的附属房,只作货币补偿不作安置。

㈤本项目征收人为沙县国土资源局,沙县铁路建设指挥部负责业务指导并拨付专项款,具体实施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㈠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1.住宅(用于居住,来源合法的房屋),按建安重置价补偿:

框架结构:一等800/㎡,二等780/㎡。

砖混结构:一等720/㎡,二等690/㎡,三等660/㎡。

砖木结构:一等640/㎡,二等610/㎡,三等580/㎡。

土、木结构:一等540/㎡,二等510/㎡,三等480/㎡,四等300/㎡。

以上各结构的等级视现状成新度而定,并含:内墙、天棚中级抹灰或水泥砂浆粉刷,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外墙水泥砂浆粉刷,卫生间水泥砂浆基层,电线(拉线开关、普通灯头)、水管、电话线、闭路线、宽带光纤线的费用。

2.宅基地(住宅基地,来源合法)的补偿及回购单价:

补偿单价:选择宅基地置换800/㎡;选择宅基地货币补偿2000/㎡。

回购单价:拆、安”11范围内800/㎡,增购10%以内1000/㎡,1020%范围内1200/㎡,2030%范围内1600/㎡,3040%范围内2000/㎡;超出11.4的部分3000/

安置宅基地户型:小户型6070㎡,中户型80㎡左右,大户型90120㎡。

征收人提供的安置用地按五通一平标准(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和宗地内场地平整),其中安置宅基地按建房设计图参数施工至地梁顶面。宅基地拆、安比例原则上11等面积置换,对家庭人口多且无其它住所、原拆宅基地面积不足安置宅地面积的,回购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能大于1:1.4

3.房屋二次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表1)。

4.附属房及构筑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2)。

㈡房屋征收其它补助事项

1.搬迁补助费(低于600元按600元计补):

回迁住户5/×2=10/㎡;

货币补偿5/×1=5/㎡。

2.临时安置过渡费(建筑面积低于30㎡按30㎡计补):

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10/·×6个月=60/㎡。

宅基地安置的:

已有宅基可直接建房10/·×18个月=180/㎡;

需重新开发宅基建房(满足建房时间15个月)10/·×30个月=300/㎡。

以上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费以合法或确认的建筑面积予以计补。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原则上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并由其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若被征收人切实无法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征收人提供了临时过渡用房的,不发放临时安置过渡费。

3.空坪的处置办法(一律不作安置):

土地使用权证有注明的空坪按300/㎡补偿;

无土地使用权证但确属个人长期管理使用并有围护墙界的空坪,按100/㎡补助平整费;

其它空坪一律不作补偿、补助。

4.违规建筑,按相关法律规定不予以补偿,但被征收人能积极配合,且在本暂行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腾空的,可参照本暂行规定附表 2 标准执行。

5、帮扶户的处理和补助办法:

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全国统一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对象,按每位持证者一次性补助2000元。

持有《低保证》的对象,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补助4000元。

独女、二女的计生户按我县现行帮扶政策到所在地行政单位予以申报并领取相应建房奖励。

上述三项政策可同时享受。

三、奖励措施及办法

㈠签约时限内奖励措施办法

1.签约时限:分为两个阶段:20141020前为第一阶段签约时限,2014 1120日前为第二阶段签约时限,在以上两个阶段时限内签订《协议》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一定奖励,超出第二阶段签约时限的不享受奖励。

2.奖励办法:

在第一阶段签订《协议》的,按合法或确认的建筑面积予以100/㎡奖励。

在第二阶段签订《协议》的,按合法或确认的建筑面积予以50/㎡奖励。

㈡约定时限内搬迁腾空奖励措施办法

1.在《协议》约定时限搬迁腾房的,按产权证面积或确认的建筑面积给予100/㎡的奖励。

2.《协议》签订后15日内完成搬迁腾房的,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奖励。

3.超出《协议》约定搬迁腾空时限的,不享受奖励。

四、选取安置地规程、补偿款与安置地款的结算办法

㈠选取安置地规程

实行先签《协议》后搬迁的原则。被征收人在征收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内搬迁完毕,并腾空房屋,经验收后,由征收人发给被征收人选择安置地的顺序号(同一天搬迁的,以抽签方式确定序号),凭顺序号的先后依次选安置地。

㈡ 补偿款与安置地款的结算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

补偿款总额=住宅结构重置补偿×1.3+〔合法宅基面积×2000(宅基补偿单价)〕+二次装修+一次的搬迁补助费+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其它项目补偿、补助、奖励。结算办法:在办理房屋移交拆除手续后,征收人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款。

2.选择安置地安置的:

补偿款总额=住宅重置补偿+宅基补偿+二次装修+二次的搬迁补助费+630个月(按协议约定期限为准)临时安置补助费+其它项目补偿、补助、奖励。房屋征收补偿款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时,预留50%的安置宅基地认购款后,余款于7个工作日内由征收人支付。

安置地认购款实行分期交缴:第一期征收人根据安置宅基地预算总价的50%直接从被征收人房屋补偿款中留取(若补偿款不够留取,须按协议约定的时限补足);第二期在交付宅基地时,被征收人按确切的计算结果予以交清。地价款逾期未交清的视为自行放弃,征收人将按货币补偿的房屋综合补偿单价与被征收人清算。

五、其它事项

㈠在签约时限内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在规定的签约时限内仍无法达成《协议》的,征收人将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本方案依法做出补偿决定,限期搬迁,逾期不搬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阻扰房屋征收工作和工程施工,围攻、殴打征收工作人员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㈡签订《协议》和办理移交拆除房屋的注意事项

1.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须将两证及有效证件和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提交征收人保存,以便统一向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和开办补偿款银行个人账户等。

2.房屋移交拆除前,被征收人应自行及时缴清水、电、闭路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等费用,并向征收人提供缴费凭证(单据),由征收人组织有关单位统一拆除相关设施。

3.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搬迁时,应保持原房不动产的完整。擅自拆除房屋或已补偿项目设施的,征收人按相关补偿款项标准予以追还;造成安全事故等问题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㈢建筑面积的计算

按闽建筑〔200559号规定执行。

㈣建房优惠政策及服务事项

1.建房放样、图纸设计、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

2.回迁户的水、电、闭路电视、宽带等的新增安装事宜自行申请或委托征收人代办,超出被拆房屋原有数量的费用由回迁户承担。

本暂行规定由沙县铁路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涉及城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参照虬江办〔201435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表1

征收住宅二次装修项目补偿指导单价明细表

分部

序号

   

  

  

外墙

装饰

1

外墙花岗岩、瓷砖等

90/m2

 

2

外墙面丙烯酸彩色喷涂(抹灰面)

50/m2

 

楼地面装饰

3

防滑地砖

50/m2

 

4

碎大理石、碎花岗岩

50/m2

户外参照

5

普通瓷砖、缸砖

80/m2

楼梯踏步参照

6

彩色水磨石

70/m2

 

7

玻化砖

160/m2

 

8

花岗岩、贴面(含楼梯踏步)

160/m2

石材装饰墙参照

9

普通实木地板(铺在木楞上)

120/m2

杉木、杂木、小拼木、金刚板等

10

实木烤漆地板(铺在木楞上)

300/m2

楼梯踏步参照

天棚

吊顶

11

石膏线条

15/m

 

12

宝丽板吊顶

40/m2

 

13

木质薄板、条吊顶

60/m2

 

14

空腹PVC塑扣板吊顶

60/m2

 

15

硅钙板吊顶

100/m2

 

墙面

装饰

16

装饰木墙面、墙裙、隔墙

100/m2

 

17

水泥漆

30/m2

 

18

喷塑

15/m2

油漆地面参照

门窗

19

铝合金、不锈钢门窗(与木窗等补差)

100/m2

 

20

塑钢推拉、平开门窗

100/m2

 

21

铁窗栅

20/m2

 

22

铁件防盗窗、门

80/m2

 

23

不锈钢防盗窗、门

100/m2

 

24

铝合金防盗网

30/m2

 

25

铝合金纱门

80/

 

26

铝合金纱窗

80/整扇

 

27

木质纱门

100/

 

28

木质纱窗

200/整扇

 

29

包门、包窗套

200/

大门按3个计补

30

成品防盗门

单层防盗门400/m2

不锈钢大门参照此标准

双层烤漆防盗门500/m2

 

31

高档原木门(与普通原木补差)

400/m2

采用进口高档原木、名贵原木制作

32

卷闸门、卷帘门

120/m2

 

33

铁拉网门

150/m2

 

34

不锈钢网门

150/m2

 

扶手、护拦

35

楼梯扶手、护拦

木质300/m(高档木)

150/m(普通木)

 

不锈钢150/m

顶层围护栏参照此标准

钢管120/m

顶层围护栏参照此标准

橱柜

36

固定橱衣柜

400/m2

 

37

吊柜

300/m2

 

38

固定鞋柜

300~500/

固定木质等电器低柜等参照

灶台、洗涤池

39

普通家用煤、柴灶

500/单口

1000/双口

 

40

台板灶橱

石材等贴面(带门) 320~420/m

无贴面或无门每米减80

41

成品组合灶橱柜

120/m

搬迁拆除费

42

不锈钢洗碗槽

80/单口、160/双口

 

43

普通洗碗、洗衣槽、水池

150/

瓷砖、石料等贴面参照同类价另计补

卫生洁具等

44

浴缸(含配件)

1000/

 

45

洗脸台、架(含配件)

200/台、架

 

46

固定墙面镜

100/m2

 

47

便器(含配件)

抽水马桶500/

 

蹲式便器100/

 

钢混、砖混结构屋顶面设施

48

砖砌水塔、不锈钢水箱(含配件)

300/m3

 

49

砖砌栏杆(混凝土压顶)

100/m

 

50

瓦屋面砖木结构隔热棚屋

110/m2

棚屋内原贴面铺设瓷、缸砖的按50/m2计补,规格花岗岩按80/m2计补

51

彩钢、塑板隔热棚屋

100/m2

同上

52

水泥砖预制块架空隔热层

50/m2

 

其它

53

有线电视

380/

 

54

电话

50/

按开户号码计算

55

宽带

108/

 

56

水表

790/

 

57

电表

400/

 

58

灯具拆除补助费

10/

白炽灯除外

59

开关、插座、水龙头等

10/

可自行拆除

60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含配件)

1000/

可自行拆除

61

燃料、电热水器迁移费

100/

 

62

空调移机、安装费

200/

 

未详的项目,高级、特殊设施参照福建省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或由当事人双方另行协商作价补偿。

附表2

征收附属房及构筑物补偿指导单价明细表

序号

     

    

    

1

附属房

砖混

360/m2

 

砖木

320/m2

木制、土木

300/m2

简易

100/m2

无围板、墙、门,室内硬化另补30/m2

竹、木棚、木架

30/m2

无围板、墙、门,室内硬化另补30/m2

2

围墙

(照墙)

土夯

50/m2

含基础造价;大于24墙每增12墙加补30/m2(以墙体认定厚度);石围墙参照砖墙标准。

砖墙

12

50/m2

18

70/m2

24

90/m2

3

混凝土、砖砌面等

40/m2

 

4

烤烟房

砖混

400/m2

含基础、配套设施

砖木

290/m2

土木

270/m2

5

蓄水池

混凝土抹面

60/m3

 

砖石砌

160/m3

砼筑

240/m3

6

水井

砖、石、水泥

200/m3

 

柱噻泵井

500/

含配件

7

家用沼气池、化粪池

2000/

含配件等

8

塘埂

土梗

1000/

按养殖水面计补

砖(石)埂

4000/

9

土路

25/m2

 

泥结路面

45/m2

人工铺装碎石底层(厚度15cm

混凝土路面(厚度10-15cm

60/m2

水泥稳定层现场拌制(厚度10-15cm)(碎石)

10

 

毛石挡墙等

180/m3(浆砌)

建筑物外的防护设施

120/m3(干砌)

同上

排水沟

(砖、石)

30/m(截面5~30cm

庭院范围内

40/m(截面30cm以上)

庭院范围内

未详的建(构)筑物按沙政〔201410号文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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