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沙县民营工业区企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0-07-29 15:5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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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政〔2010322

 

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沙县民营工业区企业拆迁

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沙县民营工业区企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沙县民营工业区企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向莆铁路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加快向莆铁路三明北站站前广场建设对沙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为做好站前广场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拆迁概况及工作步骤

一、拆迁概况

㈠项目名称:沙县向莆铁路站前广场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三明北站)。

㈡拆迁人:沙县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㈢被拆迁人(被拆迁企业):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

㈣拆迁实施单位: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房屋拆迁公司。

㈤拆迁四至范围:东至 205国道,南至向莆铁路,西至沙阳乐园,北至沙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涉及面积约508亩(详见红线图)。

㈥项目建设拆迁基本情况。

该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约508亩,其中:需拆迁企业19,占地面积约443亩,建筑面积约107770平方米

二、拆迁期限及步骤

㈠拆迁期限:从20101120111231

㈡工作步骤:

召开动员会,宣传向莆铁路三明北站站前广场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集中入户讲解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组织工作人员对被拆迁人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进行现场登记,收集与拆迁相关的依据、凭证、信息等材料,核对被拆迁人提供的两证,并请被拆迁人核对签字;

对已实地丈量、登记的进行补偿初步计算,将计算结果反馈给被拆迁人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对被拆迁人的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评估;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场地等地面附着物的移交;

被拆迁人整体拆迁;

异地安置。

 

第二章  拆迁补偿安置

一、拆迁安置

㈠安置原则

被拆迁人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工业布局规划要求,按照区域集中、产业集聚、集约开发和分散重污染、集中轻(无)污染的原则,形成行业相对集中、产业辐射有序的分布格局。

被拆迁人原则上应落户在沙县境内,依据安置地的产业规划,提供项目用地。

由拆迁人或由县政府携同相关部门完成安置地的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土地。

㈡被拆迁人安置的具体地点

被拆迁人安置地按县政府《关于研究金古经济开发区及民营工业区征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会议纪要》(〔20101号)进行异地安置。安置具体地点:金沙园、金古园东区、高砂镇。

二、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安置工业用地产权调换方式。不可搬迁的资产拆迁补偿按评估值给予补偿,在补偿后该资产为拆迁人所有;可搬迁的资产按搬迁补偿费给予补偿,在补偿后该资产为被拆迁人所有。

㈠被拆迁人用地属出让地的,按照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的建(构)筑物补偿:属永久性建(构)筑物由评估机构按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评定评估价值,以此确定补偿费;

㈢被拆迁人的机器设备及其配套设备由评估机构按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评定机器设备的评估值。不可搬迁的机器设备及其配套设备按评估值确定补偿费,可搬迁的机器设备及其配套设备按评估确定搬迁补偿费;

㈣地上青苗按评估确定补偿费或搬迁补偿费

㈤因拆迁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登记在册的职工人数,按每人每月700元给予停业人员6个月补偿。对停产、停业的被拆迁人按拆迁前三年度税务部门备案的利润最大一年的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的6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厂房、办公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8/㎡计补。

被拆迁人的安置工业用地选择产权调换的,除享受拆迁补偿规定第至第项的补偿外,被拆迁人在县境内挂牌取得工业安置用地后,由拆迁人按被拆迁人被征国有出让工业用地每亩6万元予以补助。

 

第三章  拆迁奖励措施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㈠签订拆迁协议奖励。

对被拆迁人在20101231日前签订拆迁协议的,一次性给予被拆迁人30万元奖励;超过时限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不享受30万元奖励。

㈡清场交地奖励。

被拆迁人在20111231日前清场交地(将土地、地上构筑物和绿化苗木及两证完好移交给拆迁人)的,被拆迁人享受以下奖励:拆迁人将被拆迁人不可搬迁的机器设备无偿划归被拆迁人所有;按被拆迁人的房产、可搬迁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和土地补偿三项累计总金额的35%给予奖励;按被拆迁人被征国有出让工业用地面积乘以该国有出让工业用地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的40倍之积给予奖励。

2011115日前清场交地的,再另行给予被拆迁人10万元奖励。在2011115日后清场交地的被拆迁人不享受10万元奖励。

二、被拆迁人安置工业用地选择产权调换的

㈠对被拆迁人在20101231日前签订拆迁协议的,一次性给予被拆迁人30万元奖励;超过时限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不享受30万元奖励。

㈡对被拆迁人在20101231日后签订拆迁协议的,但在2011115日前清场交地的,给予被拆迁人10万元奖励;超过时限清场交地的被拆迁人不享受10万元奖励。

对被拆迁人在20101231日前签订拆迁协议的,又在2011115日前清场交地的,被拆迁人可享受以上两项奖励。

 

第四章  拆迁异地投资扶持措施

一、对被拆迁人进入安置园区的,自落户园区投产之日起,凡符合申报国家、省、市、县各类专项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支持。

二、对被拆迁人进入安置园区的,享受各安置园区规定的各项投资优惠政策,并按《中共沙县县委、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工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沙委200927号)执行。

第五章 拆迁操作流程

一、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交拆迁实施方案,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原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用等相关资料)。

二、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拆迁实施方案初审后,将初审意见一式三份和被拆迁实施方案一式一份报县民营工业区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拆迁人从福建省内以招投标方法确定一家评估公司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以此由双方协商确定企业拆迁补偿费用,签订拆迁协议。双方无法签订拆迁协议的,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将资产评估报告报上级相关部门裁决后,再由双方根据裁决后的资产评估结果协商确定拆迁补偿费用。

四、付款方式。拆迁补偿总价款(不含政策规定的奖励资金)分三期支付。首期付款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按拆迁补偿总价款的40%支付,作为被拆迁人的启动资金;二期付款在被拆迁人停电、停水、停产后,按拆迁序时进度支付拆迁补偿总价款的30%,用于企业厂房建设等费用;余款在被拆迁人完成整体拆迁,上交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后结清。政策规定的奖励资金在其所符合政策性规定的条件后及时支付。

五、民营工业区内在此方案制定前已拆迁或已签订拆迁协议的企业,按原已签订的拆迁协议约定执行。

第六章   

一、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拆迁人申请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裁决。行政裁决拆迁期限已满被拆迁人仍未拆迁的,将依法依规处置。

二、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须将两证或相关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拆迁人存档。被拆迁人应保持房屋及附属物等资产完好,并与拆迁人共同做好被拆迁房屋等资产的交接工作。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本着公平、合理、切合实际的原则协商解决。

四、本方案仅适用沙县民营工业区企业拆迁。

五、本方案由拆迁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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