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办法

日期:2022-04-12 来源:沙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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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地址: 

  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村建站。 

  二、配租方式及保障标准: 

  实行轮候、摇号相结合的配租管理制度。租金标准根据《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沙政〔2017〕182号)确定。 

  三、申请条件: 

  (一)、公租房申请条件:

  1、沙县新就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生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⑴在沙县无住房;

  ⑵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

  ⑶已在沙县就业,与沙县用人单位签订正式任(聘)用合同并正在实际履行中;

  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含2倍),且申请人均财产在8万元以下,单身申请人12万元以下;

  ⑸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沙县城区没有房产交易行为的,没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的。

  2、沙县户籍家庭(非农业户)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⑴具有沙县户籍居民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含1年),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⑵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含2倍);

  ⑶家庭人均财产8万元以下,单身申请人12万元以下;

  ⑷在沙县城区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城区没有房产交易行为的;

  ⑸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且没有机动车辆 (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的;

  ⑹经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和在沙县城区工作的县级以上劳模及获得部队军一级以上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不受户籍、收入及财产条件限制。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含2倍) );

  ⑵家庭人均财产8万元以下,单身申请人12万元以下;

  ⑶在城区工作并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纳税满1年以上(含1年);

  ⑷已被城区用人单位录用或招工;

  ⑸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城区无房,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沙县城区没有房产交易行为的,没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的。

  (二)、廉租房申请条件:

  ㈠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收入4倍(含4倍);

  ㈡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含13平方米);

  ㈢申请家庭人均财产2.5万元以下;

  ㈣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县城区居民户口,且自申请之日满一周年;

  ㈤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沙县廉租住房:

  (1)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

  (2)申请之前三年内在住房二级市场上有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继承、离婚析产或委托拍卖等)的;

  (3)申请家庭成员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的。

 

 

  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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