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05-28 09:23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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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属国企:

  《沙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沙县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优化政府投资结构,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和国家部委及福建省出台的相关法规政策文件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区直各单位(含事业单位、园区管委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投资的项目:

  1.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专项资金(含上级补助专项资金);

  3.政府及各部门利用债券转贷的资金;

  4.向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融资的资金;

  5.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6.以政府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的项目;

  7.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融资资金;

  8.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统筹推进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应职能的工作:

  (一)区发改局负责审批职责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指导和协调全区项目招投标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和绩效管理,负责政府投资本级财政安排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监管、财务活动监督、资产划拨批复,以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结算评审、竣工财务竣工决算审核批复。

  (三)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提供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土地转用征收及供地手续、用地规划许可,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区住建局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等。

  (四)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领域项目的监管,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各项招投标活动,加强对项目概算、预算控制的监管,对项目建设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审查(审批或备案),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程量变更活动,按照工作职责组织或参与竣工验收。

  (五)区审计局负责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责,对项目的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资金拨付等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六)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手续,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项目建设的估算、概算、预算、决算、招标、质量、安全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价款结算。

  (七)实行代理建设制度的项目,项目代建单位按照《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23〕2号)规定,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八)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闽水建设〔2021〕3号)的精神,由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领域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根据沙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上级部门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考虑项目投资效益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准确的界定财政性公共资金投向。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精神,符合交通、住建、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项目,由区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后,按区委、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研究确定。

  第六条  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涉及农业、水利、林业、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等公益性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大小,按“单位申报,部门审查,层级审定”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1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万元),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二)100万元至400万元以下的(不含400万元),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并报经区分管领导同意;

  (三)4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0万元),需呈报分管该项业务或挂点的区领导研究同意,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政府出资责任在400万元及以上或者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以及其他重大项目,还需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区属国有企业、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参照执行。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设招标方案在项目所在地或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公示。

  第七条  对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充分论证项目合法合规性、可行性、必要性和展开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本办法第六条上报研究决定。

  

第三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项目核准、审批文件中包含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等,按法定限额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拆分肢解、化整为零,或以集体研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九条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第十条  规范实施政府投资小规模项目招标采购,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2〕667号)的精神。

  (一)明确小规模工程标准。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规定,小规模工程项目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元的工程项目。

  (二)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执行,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采用政府采购文件范本,使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并由财政部门监管。

  (三)规范国有企业投资小规模项目采购。国有企业投资的小规模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依法不进行招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要求采购人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国有企业选择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可参照国家层面行业标准,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等单位共同编制的行业标准《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中的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等采购方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信息披露条款的相关规定,鼓励国有企业小规模工程采购活动的信息发布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四)规范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由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50%及以上,工程总投资估算在50万元及以下(不包括征地费等),在行政村实施的小型建设项目,按照《福建省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沙县区进一步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实施方案》(沙委农办〔2023〕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乡(镇、街道)及所属单位国有(集体)和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预算在50万元以上,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等投资预算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沙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规范高效招投标、采购服务,并推进全流程电子化。

  第十二条  依法依规确定施工招标下浮率。政府投资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施工招标下浮率的确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3〕53号)的精神,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信科技局、农业农村局等区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各自领域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服务、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服务和工程概算。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防止随意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中标后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和省级相关规定的精神,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编制建设工程预结算,并按《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沙政办〔2019〕3号)的规定报区财政局评审。

  第十五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因设计变更引起超概算10%的,项目单位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报告(概算),原则上只调整一次。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如调整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等而导致超概算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调整概算申请。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原则及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一)工程变更范围。

  1.增加或减少施工图设计中工程的数量;

  2.取消施工图设计中的单项工程;

  3.改变施工图设计中的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4.改变工程中部分的标高、线型、位置和尺寸;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二)严格实行增量投资分级审定制度,对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增量投资超过中标价(或合同价)10%以下(含10%)的,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核实增量投资部分的真实性、必要性,在征求财政部门意见且落实资金来源的前提下,按以下程序审批:

  1.增加投资金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2.增加投资金额5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由区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3.增加投资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决定。

  (三)对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增量投资超过中标价(或合同价)10%(不含10%)以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工程建设规模由于承包方自身技术力量、设备因素以及其他自身因素导致变化的,不得要求变更。因救灾、抢险等应急措施引起工程量变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程序操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区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未尽事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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