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1-10-29 08:58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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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三明市沙县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沙县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沙县区水土流失治理步伐,建立多元化水土流失治理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及水土流失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根据《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18〕28号)《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水〔2018〕14号)和《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土保持以奖代补项目竞争立项工作的通知》(闽水水保函〔2021〕5号)有关要求,结合沙县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是指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先行筹资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额度奖励的补助方式。工程建设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三条  试点工作目标是通过试点项目建设,使试点地区水土流失治理步伐明显加快,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逐步建立水土流失治理多元化投入机制,推动我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资金投入、建后管护机制创新。 

  第四条  试点工作开展期限为5年,即2021~2025年。试点工作期限和资金补助规模根据省水利厅每年下达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资金情况确定。 

  第二章  奖补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奖补对象。奖补对象主要为国家、省、市、区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规划确定的实施范围内的自愿出资及投工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愿意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建设主体。能够带动乡村振兴,主要包括:农户、村组集体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项目区面积应大于100亩且集中连片。 

  第六条  奖补范围。按照集中连片、规模治理的原则,重点打造地方特色产业,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兼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等水土保持措施。列入奖补范围的措施主要有: 

  (一)工程措施:坡耕地改造及其配套修建的田间道路、截排水沟、蓄水池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 

  (二)林草措施:水土保持林、经果特色林、种草等; 

  (三)其他措施:封禁治理、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相关措施等。 

  第七条  以下措施不纳入奖补范围: 

  (一)25度以上陡坡地和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山坡地上的水土保持措施; 

  (二)设计容量100立方米及以上的蓄水池、塘坝,其他实施难度大和安全风险高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三)以改种经果林为主要目的,水土流失治理效果不明显的措施; 

  (四)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饮水安全、农村沼气、农村道路、农村电力等项目; 

  (五)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发布前已完成的项目和治理措施。 

  第八条 奖补标准。工程奖补总额不超过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总资金额度。具体奖补标准如下: 

  (一)坡耕地改造及其配套修建的田间道路、截排水沟、蓄水池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按照年度实施方案预算财政审核后确认的投资单价的40%进行补助,单位面积投资不高于2500元/亩; 

  (二)水土保持林、经果林、种草等林草措施按照批复实施方案投资单价的40%进行补助,单位面积投资不高于45万元/km2 ; 

  (三)封禁治理措施按照批复实施方案投资单价的40%进行补助; 

  (四)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按照年度实施方案预算财政审核后确认的投资单价的40%进行补助。 

  第九条 纳入奖补的水土保持工程,均按最终验收确认的工程量给予奖补。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申报并批复的工程措施和工程量; 

  (二)按计划如期开工、竣工,并在批复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三)经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 

  (四)无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十条  项目区申报。试点项目区选择应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区水利局充分开展前期工作,在国家、省、市、区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规划确定的年度实施备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进行广泛的政策宣传和实地调研,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或沙县区电视台等媒体发布试点项目区申报公告,意向建设主体在公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填报试点项目区申报表,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水利局,区水利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调研、比选确定试点工作项目区,报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列为试点项目区。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编制和批复。年度实施方案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报省水利厅审查批复。 

  第十二条  发布建设公告。区水利局会同财政局依据省水利厅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制定开展以奖代补试点工作方案,将当年度实施奖补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范围、措施类型、奖补标准和申报程序等相关信息,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或沙县区电视台等媒体和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所在地公告栏进行公示(代替招标程序),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并拍照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建设主体申报。项目区建设主体在公告发布7个工作日内向区水利局提交以奖代补试点工作建设主体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申报表应明确建设地点(坐标、现状照片)、建设内容、建设时间、申请奖补资金规模等内容。 

  项目申报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如下: 

  (一)《三明市沙县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建设主体申报表》;      

  (二)《三明市沙县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项目建设投资及投劳承诺书》; 

  (三)项目区现状照片等附件材料。 

  第十四条  审核公示。建设主体申报材料由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后,区水利局组织实地查看审核,并报区财政局。审核确定的建设主体及其相关建设信息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或沙县区电视台等媒体和涉及的乡(镇)、街道、村、组所在地公告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并拍照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后,区水利局与建设主体签订建设协议,协议应明确建设时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奖补标准、产权归属、资金兑现要求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建设主体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协议实施内容自主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水利、水保资质的监理机构对试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监理费从奖补资金中列支。区水利局按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和项目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年度试点项目完工后,建设主体向区水利局提交验收申请表,附建设内容(措施)前、中、后对比照片。区水利局在收到验收申请表及有关材料15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或委托第三方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申报表、协议和有关要求对竣工工程的内容、数量和质量进行测量、评定和验收,填写现场验收表,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制度。 

  第十八条  奖补工程量确定。验收组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实际验收工程量确定奖补工程数量,确定奖补的工程必须达到水土保持相关技术标准和水土流失治理成效,质量经质量检测机构认可,数量不得超过批复的建设数量。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确定。工程验收合格后,以实际验收工程量进行结算,按照补助标准确定应兑现的奖补金额。区水利局及时将建设主体的工程验收和奖补资金等情况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沙县区电视台等媒体和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所在地公告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并拍照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  奖补资金兑现。奖补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由建设主体填报奖补资金申请表向区水利局申请资金拨付,区水利局根据项目完工验收情况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建后管护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区水利局负责督促建设主体加强以奖代补工程建设成果管护,按照“谁建设,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建设主体作为管护责任人的管护职责。区水利局应加强对建设成果管护工作的检查,对未按要求履行管护职责的建设主体,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区水利局可委托其他个人或组织进行管护,管护费用由建设主体承担。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发改、财政、水利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领导任组长,水利、财政局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挂靠区水利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水利局要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对前期各个工作环节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公示期间等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统筹做好项目区申报、方案编制、审核公示、组织实施、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要简化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为试点工作开展提供政策保障,确保试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第二十三条  做好技术服务。区水利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政策解读,提高补助政策透明度,在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管理、成果管护及水保产业发展等方面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通过现场示范、集中教学、手册自学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工程建设主体的技术培训,确保措施功能、外观、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试点工作涉及的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按照《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福建省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7〕57号)等有关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强化程序管理。试点工作开展期间,应加强项目建设指导和管理,精简程序,提高效率,充分发挥建设主体自主性和积极性,增加透明度,接受全方面监督,确保试点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工。 

  (一)简化程序。试点项目建设由申请奖补对象自主实施,水利部门应简化试点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减少对建设主体的干预。试点工程实施所需的材料由建设主体根据需求自行组织,确有需要的,水利部门或乡镇可协助解决。 

  (二)建立主动公开机制,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建立公示制度,工程建设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信息向社会公开,主动公开咨询、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打造“阳光”工程。 

  (三)加强工程档案整理,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区水利局负责指导建设主体做好档案整理,包括建设过程资料、工程评定资料、财务资料等,交区水利局备份存档,同时做好当年度项目在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录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加强总结交流。试点期间,区水利局要紧紧围绕水土流失治理和乡村振兴战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跟踪试点工程实施及运行情况,不断总结经验,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2021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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