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沙县区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日期:2024-09-20 16:42 来源: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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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区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沙政规〔2023〕7号)文件试行期限至2024年11月10日结束,为了保持我区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政策的延续性、稳定性,健全完善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推动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房东、租户落实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构建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不断提升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申请将《沙县区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修订)》执行期限延长至2026年,并参考湖南省《既有居住建筑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43/T 2525—2022)对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文件依据

  湖南省《既有居住建筑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43/T 2525—2022)

  三、文件相关法律责任

  (一)出租人、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它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由区消防救援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承租人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由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区公安分局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出租人出租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强制性标准、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其他禁止出租情形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没违法所得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七)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出租未及时备案的,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未及时办理备案变更、延续、注销手续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承租人不配合出租人采集本人及共同居住人信息,或者未将共同居住人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的,由区公安分局根据《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九)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四、新旧规定有何不同

  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出租屋消防设施的配备要求,参考湖南省《既有居住建筑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43/T 2525—2022),将《沙县区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修订)》中第3条第2项第8款修订为:

  未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居住出租房屋,除卫生间、阳台外,每间卧室、起居室和公共走道宜安装联网式独立火灾探测报警器。未安装自动灭火系统的居住出租房屋,每户宜设置简易喷淋系统。

  五、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限两年,本规定执行期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三明市沙县区消防救援局 戴凌峰 0598583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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