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三明市沙县区依法没收涉及土地违法的建筑物处置办法

日期:2024-05-17 16:17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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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对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完善罚没资产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强化对罚没资产的管理。

  二、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过程

  由区自然资源局召集区财政局、司法局、法院、生态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座谈沟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并牵头起草,经多次研究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最终制定文件。

  四、执行范围

  文件适用范围为三明市沙县区所辖行政区域。

  五、执行期限

  文件以2024年为基准年,有限期至2029年。

  六、核心内容

  《处置办法》中涉及条例共十七条,其主要内容:

  1.分析了本行政区域内的适用情况。解释了没收违法建筑物坚持依法从严处置、合理利用的原则。以及各接收单位负责各自辖区及园区内没收违法建筑物的接收、管理和处置具体执行工作。

  2.加强了被没收建筑物行政处罚移交前的管理。各接收单位负责各自辖区及园区内没收违法建筑物的接收、管理和处置具体执行工作,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接收单位财政预算。处置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3.规范了被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处置程序。自没收违法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之日起15日内,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函告区财政局和接收单位。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处罚事项行政执法机关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90 日内将没收违法建筑物移交给接收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之日起90日内,区财政局、行政执法机关、接收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应派员参加协助配合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应配合填写、留存《非法财物移交书》和现状现场勘查照片和视频等材料。

  4.接收单位没收违法建筑物后,应按《处置办法》中的处置程序依法进行处置、管理。对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接收单位应依法办理选址预审、立项、规划、建设、环评、供地等手续,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不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且应当拆除的,应坚持从严处置原则,由接收单位负责组织拆除。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八、文件解读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姜发展

  联系电话:0598-58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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