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日期:2021-02-26 16:00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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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提升住房保障服务水平。 

  二、制定依据 

  根据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政办〔2020〕67号)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科学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 

  1.科学优化规划布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布局和按照住房困难群体的底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2.确保用地供应,合理安排配建比例。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创新保障性住房工程审批机制,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职能部门要加强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工作衔接,简化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专人负责、限时办结。 

  4.强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和施工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以及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等制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建设工期。 

  5.完善建筹模式。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社会化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具体采取以下模式,一是政府投资委托代建。二是国有投资公司建设。三是社会投资建设。四是开发项目配建。五是购买租赁。 

  (二)规范保障性住房资金监管 

  1.资金筹集。根据建设资金需求情况,从中央和省级住房保障补助资金、财政预算、土地出让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出租和出售保障性住房收入及其他方式中,按照规定足额筹集住房保障资金。 

  2.资金监管。保障性住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 算进行评审,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及追踪。项目建成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批复,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三)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1.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效率。要统筹做好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完善轮候制度,压缩轮候时间。 

  2.规范准入管理。一是调整准入条件。二是强化部门协作。三是规范受理申请。四是落实初审和审核制度。五是健全合同管理。六是实行轮候制度。七是强化动态管理。八是全面公开信息。 

  3.强化退出管理 

  (1)保障家庭在保障期间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 

  (2)对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3)承租人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逾期拒不退出或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承租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的,自购房合同网签之日起,6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现房(二手房)的,自购房合同网签之日起,2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继承、受赠房产的,自房屋产权登记之日起,2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过渡期间,房租按市场价格收取。过渡期满拒不腾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完善住房保障监督管理机制 

  1.住房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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