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日期:2024-06-19 15:13 来源:沙县区卫生健康局
| | | |

   

序号 

处罚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公示期限 

1 

2024年5月21日 

明沙卫放罚〔2024〕1号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七)项和《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关于第四十一条第(四)、(七)项的有关规定 

沙县杏圣脑康医院未按照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案 

52350427MJC1192135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案 

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 

警告;罚款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三明市沙县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三明市三元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十楼法制科,联系电话:0598-5839833。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年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