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卫健局第四期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日期:2022-11-11 16:25 来源:沙县区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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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公示期限

1

2022年10月14日

沙卫放罚〔2022〕1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贝恩口腔门诊部未为放射工作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从事放射工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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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3月起未为放射工作人员王林香和李秀丽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使用其在贝恩口腔门诊部从事放射工作

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

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三个月

2

2022年10月14日

沙卫医罚〔2022〕11号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四十七条第(四)项。

三明市沙县区虬江街道琅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麦元村卫生所在为患者开展诊疗过程中未开具处方笺和登记门诊日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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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核准在位于虬江街道办麦元村使用氨基酸注射液给病人开展单纯静脉输注活动;2.乡村医生张木娣在诊疗过程中未开具处方笺和记录门诊日志

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

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3

2022年10月14日

沙卫医罚〔2022〕12号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5.《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四十七条第(四)项。

三明市沙县区虬江街道琅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肖墩村卫生所在为患者开展诊疗过程中未开具处方笺和登记门诊日志案

12350427561659833N

1.未经核准在位于虬江街道办的肖墩村卫生所使用葡萄糖注射液、氨基酸注射液、生脉注射液和维生素为病人开展单纯静脉输注活动;2.未经核准在位于虬江街道办的肖墩村卫生所使用抗菌药物甲硝唑为患者开展静脉输注活动;3.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容器内(二楼财务室内开封的玻璃安瓿瓶瓶身及瓶盖未放在锐器盒内,二楼走廊中段存放的患者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未放在专用医疗垃圾袋内);4.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存点设置在一楼,将使用过的玻璃安瓿瓶瓶身及瓶盖堆在二楼财务室入口处,患者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堆放在二楼走廊中段);5.乡村医生卢海红在为患者开展静脉输注的诊疗过程中未开具处方笺和登记门诊日志。

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

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4

2022年10月14日

沙卫公罚〔2022〕2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沙县虹苑宾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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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橡胶拖鞋和玻璃口杯)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在待住客房8609号房内发现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橡胶拖鞋在浴室内用水龙头冲洗,玻璃杯在洗手台冲洗,未在消毒间使用含氯的消毒溶液浸泡或蒸汽、煮沸、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方法进行清洗、消毒

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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