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乡镇敬老院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0-09-01 10:48 来源:沙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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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沙县乡镇敬老院运营管理,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沙县乡镇敬老院运营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月22日

 

沙县乡镇敬老院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沙县有乡镇敬老院10所,床位数415张,全县有特困人员427人,其中,农村特困人员395人,城镇特困人员32人。乡镇敬老院入住人员63人,入住率为15.2%。为盘活用好乡镇敬老院,提高运营管理水平,改善特困人员生活质量,并向全社会拓展养老服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精神,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以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其他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创新运营模式、盘活存量资源、优化服务供给,推动乡镇敬老院全面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㈠深化改革,全面开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推进运营主体多元化,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承接运营乡镇敬老院,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

㈡保障基本,适度普惠。充分发挥乡镇敬老院的托底保障功能,优化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统筹利用服务资源,积极拓展服务范围,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质优价廉的养老服务。

㈢强化保障,规范运营。为乡镇敬老院运营提供支持保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乡镇敬老院运营机构强化安全保障、依法依规运营、提高服务质量。

    三、工作目标

2017年内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乡镇敬老院全部达到安全运营标准,全部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手续;社会化运营或国有企业运营比例达到100%,床位使用率达到50%以上,实现设施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专业化。

    四、重点任务

㈠全面完成安全达标和设立许可

1.全面排查。(20177月底前完成)

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县住建、国土、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全县已建成开业的10所乡镇敬老院进行一次安全排查,重点检查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等情况。

2.分类整治。(201711月底前完成)

根据乡镇敬老院安全排查情况,实施分类整治:

⑴恢复敬老院。青州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湖源乡敬老院被改做其他用途的,在8月底前恢复功能。

⑵对夏茂镇、青州镇、高桥镇、富囗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等9所敬老院进行提升改造,为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其他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质优价廉的养老服务。

⑶高砂镇敬老院按照优化简化流程尽快办理设立许可。

⑷乡镇敬老院由县城投公司负责统一进行设计、改造,根据招标金额据实支付,经费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3.优化简化设立许可手续。(201711月底前完成)

县民政、住建、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要在确保乡镇敬老院安全达标的前提下,简化优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手续:

⑴无法提交建设单位竣工合格验收证明的,由乡镇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的可靠性出具鉴定报告,住建部门负责予以审核确认。确认合格的鉴定报告,作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凭证。

⑵无法提交消防审验合格意见或备案凭证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确认;也可由乡镇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消防安全鉴定意见,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予以确认。公安消防部门的确认意见,作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凭证。

⑶取消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竣工环保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等三类审批手续。

㈡全面完成运营机制改革

1.完成运营改革任务。(201711月底完成)

⑴由县民政局牵头,相关乡镇配合,对夏茂镇敬老院、青州镇敬老院、高桥镇敬老院、富口镇敬老院、大洛镇敬老院、南霞乡敬老院、南阳乡敬老院、郑湖乡敬老院、湖源乡敬老院等9所乡镇敬老院,全部进行捆绑打包,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原则,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交付社会组织实行连锁化运营。如无社会组织承接运营,由县城投公司管理运营。

⑵高砂镇敬老院由幸福庄园实行公建民营运营。

2.完善运营机制。(201711月底前完成)

⑴建立健全运营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合同约束,通过规范化合同条款明晰举办方、运营方及监管方的权利义务。加大对公建民营敬老院资产管理、内部管理、服务质量、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安全规范运营,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⑵采取公建民营方式的乡镇敬老院,产权单位应向运营单位无偿提供服务场所及附属设施,并可按政策规定的最高年限与运营单位签订协议。允许公建民营敬老院加挂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名称,体现品牌特色,提高群众认可度和认知度。

⑶国有企业管理运营的乡镇敬老院,应无偿划拨乡镇敬老院服务场所及附属设施。

3.完善运营扶持政策。(201712月底前完成)

⑴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按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⑵对入住特困院民数给每个院民每年5000元以上的运营补助(其中县财政承担3000元,乡镇财政承担2000元,保持物价联动机制)。对入住社会老年人,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床位补贴。

⑶对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增设乡镇敬老院公益性岗位,从县就业资金中对公益性岗位进行补贴,标准为1380/人·月,补贴时间3年。

2017年底前,乡镇敬老院床位使用率达到50%以上的,经省民政厅指定第三方评估达标后,上级财政拨付的奖励补助资金,将统筹用于乡镇敬老院建设改造补助。高砂镇敬老院同等享受。

对经过提升改造达标的乡镇敬老院,乡镇政府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动员特困人员入住。2017年底前,乡镇敬老院床位使用率达不到50%以上的,由乡镇自行承担改造经费。并向县委、县政府说明情况。

㈢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功能

1.严格落实特困人员优先保障政策。

⑴乡镇敬老院要优先安排生活不能自理、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入住,在订立协议时,必须明确运营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入住需求,不得拒绝。

⑵对生活不能自理、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其所在乡镇敬老院床位不足的,可安排入住其他乡镇敬老院,也可以通过新建扩建乡镇敬老院予以集中供养。

2.积极拓展社会养老服务。

⑴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以扩大服务范围,拓展机构养老、短期托养、日间照料等服务功能,满足农村失能、失独、空巢、高龄等老年人服务需求,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⑵乡镇敬老院内设医疗机构的,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实行单独序列审核管理。无内设医疗机构或内设医疗机构不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要与当地乡镇卫生院签约合作开展医疗服务。

    五、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要提高认识,把提升乡镇敬老院运营工作水平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确保乡镇敬老院运营工作按时完成。

㈡加强效能督查。县效能办要把乡镇敬老院社会化运营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单位年终绩效考核目标,强化跟踪督查,促进工作落实。

㈢加强业务指导。县民政局要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督促加快工作进度,全面落实乡镇敬老院运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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