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夏茂镇第二水厂松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2-03-25 14:54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修订的《三明市沙县夏茂镇第二水厂松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沙县夏茂镇第二水厂松乾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三明市沙县夏茂镇第二水厂松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5 

      1.1编制目的 5 

      1.2编制依据 5 

      1.3适用范围 8 

      1.4预案衔接 8 

      1.5工作原则 9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10 

      2.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11 

      2.2具体要求 14 

  3.应急响应 17 

      3.1信息收集和研判 18 

      3.2预警 19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22 

      3.4事态研判 24 

      3.5应急监测 25 

      3.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28 

      3.7应急处置 30 

      3.8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32 

      3.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33 

      3.10应急终止 33 

  4后期工作 34 

      4.1后期防控 34 

      4.2事件调查 35 

      4.3损害评估 35 

      4.4善后处置 36 

  5应急保障 36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36 

      5.2应急队伍保障 37 

      5.3经费保障 38 

      5.4应急物资保障 38 

      5.5医疗卫生救助保障 39 

      5.6交通运输保障 39 

      5.7人员安全保障 39 

      5.8治安保障 39 

      5.9技术保障 40 

      5.10制度保障 40 

  6附则 40 

      6.1定义与术语 40 

      6.2预案解释 43 

      6.3应急预案演练与修订 43 

      6.4宣教培训 44 

      6.5责任与奖惩 44 

      6.6实施日期 45 

  7附件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夏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供水安全,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进一步提高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及三明市的相关文件,结合沙县区的实际情况,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3)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4)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5) (5)《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2012年); 

  (6)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修正)》(2020年); 

  (7) (7)《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8)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修订); 

  (9)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10) (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1) (11)《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12) (1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13) (1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修订); 

  (14) (14)《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国办秘函〔2016〕46号); 

  (15)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 

  (16) (16)《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环办函〔2014〕498号); 

  (17) (17)《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18) (1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2012年)。 

  1.2.2 相关应急预案及技术规范 

  (1) (1)《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4年); 

  (2) (2)《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 

  (3) (3)《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应急〔2016〕13号); 

  (4) (4)《三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年); 

  (5) (5)《三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 

  (6) (6)《沙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 

  (7) (7)《沙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7年); 

  (8) (8)《沙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 

  (9) (9)《沙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 

  (10) (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11) (11)《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12) (1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13) (1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14) (14)《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1号); 

  (15) (15)《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16) (1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17) (17)《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18) (18)《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7号); 

  (19) (1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暂行管理办法》(环发〔2010〕113号); 

  (20) (20)《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2018年); 

  (21) (21)关于沙县饮用水源区区划方案的批复; 

  (22) (2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三明市沙县夏茂镇第二水厂松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发生流域性污染、危险化学品翻车、农村面源污染事故及其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范围。 

  1.4预案衔接 

  本预案是《三明市沙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为三明市沙县夏茂镇第二水厂松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专项预案。本预案在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环节与《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明市沙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上级政府预案相衔接。 

  《沙县夏茂自来水有限公司应急事故处理预案》为本预案的下级预案,上级预案是下级预案的参照预案。在预案制订时,《三明市沙县夏茂镇第二水厂松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原则上要符合上述预案的总体要求,在执行中,下级预案要服从上级预案的需要。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加强对三明市沙县夏茂镇第二水厂松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将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供水安全。 

  1.5.2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1.5.3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充分发挥饮用水源地所在乡(镇、街道)职能作用,属地为主,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饮用水源地所在乡(镇、街道)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 

  1.5.4 平战结合,科学处置 

  积极做好应对三明市沙县夏茂镇第二水厂松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依据《三明市沙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三明市沙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指挥部(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是三明市沙县夏茂镇第二水厂松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负责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将该工作纳入沙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2.1.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三明市沙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沙县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作为区人民政府处置水源保护地突发环境事件专项指挥和协调机构。应急指挥部以分管副区长为总指挥,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副局长为副总指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局、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处置组、环境污染处置组、应急专家组。 

  2.1.2现场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环境污染情况的信息。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公司、各乡(镇、街道)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和现场调查、监测情况,指挥各有关部门应急处置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污染区域警戒、污染物的处置工作;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信息上报工作;协调做好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组织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减少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危害,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和生态安全;负责向省、市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协调落实上级指示;建立健全我区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数据库,组织应急监察和监测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做好事件的调查上报和善后处理工作。 

  现场指挥部由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部门构成,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特点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 

  职责: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地区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2.1.3现场应急工作组 

  2.1.3.1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处置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由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组成,并视情可另行确定增加参加的部门。 

  职责:在三明市沙县夏茂镇第二水厂松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发生化学品污染事件时,应急处置组立即赶赴现场,依照《三明市沙县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援救预案》的职责分工,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排除险情,抢救伤员,对事故现场予以有效控制,防止事故扩大。负责对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或交通事故现场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2.1.3.2 环境污染处置组 

  由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局长任组长,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组成,并视情可另行确定增加参加的部门。 

  职责:由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污染事故调查监察、处置工作;制定现场应急监测方案,迅速开展现场应急监测工作,环境监测部门负责现场应急监测的布点、采样及化验分析,水厂水质监测部门负责原水水质监测,及时报告监测数据;判明污染物性质和危害范围,建议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故排放的污染源,消除或减少环境污染危害,对事故危害予以有效控制。组长负责现场相关单位的协调,提出事故处置建议措施;负责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小组成员按各自职责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事故处置、事故分析、形成报告等工作。 

  2.1.3.3应急专家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科研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演练和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协助判别事件类型和预警等级,为沙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专家名单详见附件4)。 

  2.2具体要求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负责组织协调电信、移动等通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协同相关部门分析污染事故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应急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将特大事故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对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或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区水利局:在饮用水源发生突发污染事故时,根据污染程度协调和指导自来水公司开展原水水质监测,调度和保障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并视情况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处置措施;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地蓝藻生长情况的监测和蓝藻消除、水面清洁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和上游生活垃圾治理及集镇生活污水治理。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中毒病人的救治、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工作,加强对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监测,提出控制污染对策建议。 

  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尤其是倾倒、埋藏危险废物行为的,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做好交通事故现场附近的交通管制,疏导围观群众、分流交通车辆和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工作;组织指挥消防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火灾的灭火和参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污染事故对可能发生鱼类中毒现象的监督、监测和综合分析,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区交通运输局:指导公路部门对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危险路段公路防撞栏进行修护;维持水源保护区内养护公路正常通行。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数据,为污染控制提供气象资料方面的技术支持;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各乡(镇、街道):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当地群众投入救援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应急能力建设管理工作中的经费保障。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公职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区委宣传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其他责任部门: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和相关部门职责,确定参加事故现场处置和救援的部门,共同做好事故现场的处置和各项救援工作。 

  3.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应急响应工作路线图如下: 

 

  3.1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 信息收集 

  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方式如下: 

  表3-1  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一览表 

编号 

信息收集单位 

信息来源 

收集途径 

1 

市、区级(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生态环境、城管、水利部门;沙县夏茂自来水有限公司 

水源保护区日常及在线监测;取水单位(自来水厂)水质监督性监测与在线监测 

日常监管 

2 

市、区级(三明市、沙县区)生态环境局 

水源保护区上游及周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风险源监控、12369热线、网络 

3 

市、区级(三明市、沙县区)公安交通、部门 

流动源事故信息 

车辆事故报警 

4 

夏茂镇人民政府 

水源保护区水质异常信息 

日常巡查 

  3.1.2信息研判与会商 

  通过日常监控首次发现风险源或水质异常信息或通过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获得事故信息的,第一时间获取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信息真实性的核实。 

  (2)通过进一步收集信息,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必要时,应根据预案情景和部门职责,及时通报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上述工作。 

  (3)将核实后的有关信息逐级上报至区人民政府。 

  接到信息报告后,区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二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警报,颜色分别为红色、橙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 

  橙色(Ⅱ级)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3.2.2预警的启动条件 

  橙色(Ⅱ级)预警: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三明市沙县夏茂镇第二水厂松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的水域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不会超标的。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已扩散至距三明市沙县夏茂镇第二水厂松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的水域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不会超标的。 

  红色(Ⅰ级)预警: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 4 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 100 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 8 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 200 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1.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2.在二级保护区上游 8 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3.在二级保护区上游 4 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2.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并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现场应急指挥部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预警发布的对象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各水源保护区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 

  3.2.4预警行动 

  发布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1)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下达启动本预案的命令。 

  (2)市环境应急办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区城市管理局、夏茂镇人民政府、沙县夏茂自来水有限公司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现场应急指挥部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等应急监测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各应急工作组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应急物资保障组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应急处置组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由信息舆情综合组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工作。 

  3.2.5预警解除 

  经应急专家组分析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已经消除,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警报解除,宣传终止预警期,解除应急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信息报告程序 

  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3﹞80号),各水源管理处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区环境应急办报告。区环境应急办需立即组织现场调查和确认,将情况报告区政府、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同时通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居民,并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3.3.2信息通报程序 

  区环境应急办需立即组织现场调查和确认,将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同时通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居民,并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3.3.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各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从发现事件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 

  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野生动植物受威胁和破坏情况、水源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传真方式,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3.4 信息报告时限和要求 

  根据《三明市沙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发生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时,各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在做好信息速报的同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初报、续报和终报工作。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从沙县区速报到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书面续报必须在事发后或接报后2小时内上报区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现场指挥部应设立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保持与省人民政府的密切联络。 

  3.4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本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区环境应急办(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挑选副总指挥、区环境应急办、应急监测组、应急专家组、应急供水保障组进行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内容: 

  (1)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 

  (2)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 

  (3)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 

  (4)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5)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5 应急监测 

  3.5.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三明市沙县区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和卫生健康局都负有供水质量以及监测责任,分别对自来水出厂水质、水源地水质和自来水管网水质进行不间断的监测。 

  3.5.2指定应急监测方案 

  Ⅰ级、Ⅱ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加强对全区各网点的监测,至少每2小时取样化验一次,以保证水源地溶解氧、氨氮和COD指标以及自来水各饮用指标每2小时报告一次。有关技术负责人和指挥部领导要不间断地深入水厂、水源地亲自查看,实施不间断的跟踪采样、分析,及时掌握监测结果,并及时对事态危害的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做出分析判断和预测,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布点原则和注意事项具体见表3-2。 

  表3-2三明市沙县夏茂镇第二水厂松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布点原则和注意事项 

项目 

内容 

监测范围 

应尽量涵盖全区各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可在尚未受到污染区域布设控制点位。 

布点及监测频次 

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气象和水文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采取不同点位相同间隔时间(通常为2小时)同步采样方式,重点抓住污染带前锋和浓度峰值的浓度与位置,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 

(1)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固定源排放口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观测。 

(2)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中,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观测。 

(3)在事故发生地上游一段距离布设对照点,在事故影响区域内饮用水取水口处必须设置采样点。 

(4)根据污染物在水中溶解度、密度等特性,对易沉积于水底的污染物,必要时布设底质采样断面(点)。 

(5)如水流的流速很小或基本静止,可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 

现场采样 

(1)采样方法及采样量的确定 

①通常采集瞬时样品(采样量根据分析项目及分析方法确定),采样量应满足留样要求,选取不同容器存放样品。 

②应首先采集污染源样品,同时注意采样的代表性,采样方法、采样量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 

(2)采样断面的确定 

采样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根据事故发生地的具体情况,迅速划定采样、控制区域,按布点方法进行布点,确定采样断面。 

(3)采样频次的确定 

事故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依据不同的环境区域功能和事故发生地的污染实际情况,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样品,既满足反映环境污染程度、范围的要求,又切实可行。 

(4)采样注意事项 

①根据污染物特性(密度、挥发性、溶解度等),决定是否进行分层采样。 

②根据污染物特性(有机物、无机物等),选用不同材质的容器存放样品。 

③采样时不可搅动水底沉积物,如有需要,同时采集事故发生地的底质样品。 

④采集样品后,应将样品容器盖紧、密封,贴好样品标签。 

⑤现场监测,要注意避免其他物质的干扰。 

采样结束后,应核对采样计划、采样记录与样品,如有错误或漏采,应立即重采或补采。 

(4)现场采样记录 

采样必须如实记录并在现场完成,内容需全面,至少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事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现场示意图,特别注明采样点位置;事故发生现场描述或发生原因;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名称、流失量及影响范围;必要的水文气象参数;采样人员及校核人员签名。 

(5)跟踪监测采样 

①污染物质进入周围环境后,随着稀释、扩散和降解等作用,其浓度会逐渐降低。为了掌握事故发生后的污染程度、范围及变化趋势,常需要进行连续的跟踪监测,直至环境恢复正常或达标。 

②在污染事故责任不清的情况下,可采用逆向跟踪监测和确定特征污染物的方法,追查确定污染来源或事故责任者。 

监测项目 

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1)已知污染物的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项目的确定 

①根据已知污染物确定主要监测项目。同时应考虑该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②对固定源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通过对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固定源单位的有关人员(如管理、技术人员和使用人员等)的调查询问,以及对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位置、所用设备、原辅材料、生产的产品等的调查,同时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确认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③对流动源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通过对有关人员(如货主、驾驶员、押运员等)的询问以及运送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的外包装、准运证、押运证、上岗证、驾驶证、车号(或船号)等信息,调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来源、生产或使用单位,同时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鉴定和确认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2)未知污染物的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项目的确定 

①通过污染事故现场的一些特征,如气味、挥发性、遇水的反应特性、颜色及对周围环境、作物的影响等,初步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②如发生人员或动物中毒事故,可根据中毒反应的特殊症状,初步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③通过事故现场周围可能产生污染的排放源的生产、环保、安全记录,初步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④利用水质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等现有的仪器设备的监测,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⑤通过现场采样分析,包括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利用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现场快速分析手段,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⑥通过采集样品,包括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送实验室分析后,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监测分析 

(1)为迅速查明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种类(或名称)、污染程度和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在已有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场快速监测方法和实验室现有的分析方法进行鉴别、确认。凡是具备现场测定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进行现场测定;必要时,另采集一份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 

(2)为快速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首先可采用如下的快速监测方法: 

①检测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的监测方法。用检测试纸、便携式仪器测定时,应至少连续平行测定两次,以确认现场测定结果。 

②现有的水质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等在用的监测方法。 

③现行实验室分析方法。 

(3)从速送实验室进行确认、鉴别,实验室应优先采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或行业标准。当上述分析方法不能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仪器设备条件,选用其他适宜的方法,如 ISO、美国 EPA、日本 JIS 等国外的分析方法。 

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数据处理参照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执行。数据修约规则按照 GB/T 8170 的相关规定执行。 

(2)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 

(3)监测结果要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 

监测过程质量保证 

应急监测过程应实施质量控制,原始样品采集、现场分析监测、实验室分析、数据统计等过程都应有相应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明确排查对象 

  在水质监控发现异常、污染来源不明确情况下,应开展溯源分析,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表3-3  沙县区各水源保护区污染物排查工作内容 

序号 

污染 

类型 

责任部门/责任人 

工作内容 

重点调查对象 

调查内容 

1 

有机类 

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卫健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 

畜禽养殖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等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状况。 

2 

营养盐类 

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卫健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 

畜禽养殖场/户、 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状况。 

3 

细菌类 

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卫健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 

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状况。 

4 

农药类 

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果园种植园/户、农灌退水排放口 

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状况。 

5 

石油类 

生态环境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 

加油站、运输车辆,以及中石化成品油管道 

石油类物质运输或储存设施的异常状况。 

6 

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 

工业企业、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 

企业和单位的异常状况,以及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情况。 

  3.6.2切断污染源 

  当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举报时,区人民政府、夏茂镇人民政府、沙县夏茂自来水有限公司及事发单位应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了解污染情况,组织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切断污染物: 

  (1)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 

  对于发生非正常排污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当已查找到污染源或泄漏源后,立即通知事发单位(或泄漏源所属单位)启动其应急工程设施(截止阀门、导流沟、事故应急池等),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拦截泄漏源。 

  根据现场情况:对于落水物进行打捞;对于地面泄漏源,首先采用止漏法(用物品堵住泄漏口)、吸附法(沙土、活性炭等惰性吸附材料覆盖泄漏物)控制泄漏源,控制泄漏源后可采取沙袋设置临时围堰堵截或挖掘沟槽收容泄漏物。 

  (2)流动源突发事件 

  对于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 

  ①当事故道路有设置导流槽、应急池时,应立即启动路面系统中建设的导流槽、应急池。 

  ②根据现场情况:对于落水物进行打捞;泄漏至桥面的泄漏物,首先采用止漏法(用物品堵住泄漏口)、吸附法(沙土、活性炭等惰性物体覆盖泄漏物)控制泄漏源,控制泄漏源后可采取沙袋设置临时围堰堵截。 

  3.7应急处置 

  3.7.1指定现场处置方案 

  由应急指挥部调取风险源名录、应急物资清单、应急工程设施清单及可能建设应急工程的方案、处置技术资料和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及相关衔接预案等信息资料。专项工作组要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结合水质监测结果,通过事态研判,制定相应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 

  根据专家评估组意见制定综合治污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 

  表3-4  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方案 

污染事故类型 

应急处置措施 

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 

工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 

封堵污染源;对事故废水拦截、导流;对进入环境通道中的有害物料覆盖、中和消减处理;对进入水源地的物料进行处置(打捞、添加中和药剂等);对受污染水体进行处置。 

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 

危化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 

主要包括:疏散人员、实行交通管制,划定警戒范围;明确有毒物料;打捞污染物装置,并根据污染物特征采取措施封堵泄漏点或罐槽;建立围堰和临时事故池,对泄漏的物料进行收集;对泄漏物料和事故废水进行处置。 

  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措施,可针对具体情况,以一种方法为主,若干种方法为辅的措施,控制环境事件产生的危害。 

  (1)污染如果是由排污口排放引起的,必须立即封堵排污口,防止饮用水源地水体污染的扩大;如果是生产、运输过程中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泄漏、扩散所造成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按照污染物的化学、物理特征要求制止泄漏。 

  (2)如果已经造成饮用水源地水体污染,但影响范围不大,且危害性不很严重时,在污染水体的下游处进行拦截,再将污染水体直接采用适当的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以消除危害。 

  (3)如果已经造成饮用水源地水体大范围污染,且危害性严重(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污染),应立即通知水厂和水源地周围群众停止用水,并在污染水体的下游处进行拦截,再采用适当的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以消除危害。 

  (4)一旦饮用水源地水体受到污染已既成事实,参与饮用水源应急的监测人员应立即对污染水域进行布控、监测,及时报告测定结果,供应急指挥部采取措施提供参考。若水源不能正常取用,出现大面积停供、减供且判定短期内无法正常恢复时,应考虑启动紧急状态下利用车辆送水和市场净水应急供应措施。 

  (5)如果已经引起周围农田土壤、作物污染或水生生物中毒死亡时,应采集土壤、作物或水生生物进行专业分析,为污染事件后期处理提供依据。 

  3.7.2 供水安全保障 

  三明市沙县夏茂镇第二水厂松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应急监测信息应及时向各取水单位通报,各取水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根据自身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 

  当备用水源水量不足或无法启用备用水源时,应急供水保障组应请示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出动应急供水车辆调度水源向缺水区域送水。 

  各取水单位应急指挥、协调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详见附件1。 

  3.8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物资调集由应急物资保障组负责人负统一指挥调度,由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城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沙县夏茂自来水有限公司等物资储备单位负责人协调物资的运输及日常维护。应急物资清单及存放位置和负责人联系方式详见附件7。 

  3.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确定对外发布口径,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和舆情发展态势,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动态发布处置工作进展,及时提供服务类信息。当涉及特别重大、重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信息发布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和地址。 

  (2)事件发生时间或预期持续时间。 

  (3)事件类型(分为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等突发环境事件)、起因和性质。 

  (4)事件影响的当前状况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 

  (5)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相关信息。 

  (6)提请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紧急情况的热线电话及其他必要信息。 

  3.10应急终止 

  3.10.1应急终止条件 

  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状况满足下列条件,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保护区外,未发生向水域扩散的情况。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10.2应急终止程序 

  (1)环境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市环境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 

  (2)市环境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区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市环境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现场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后期工作 

  后期工作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善后处置。 

  4.1后期防控 

  (1)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牵头,夏茂镇人民政府、沙县夏茂自来水有限公司、事故责任单位共同参与,实施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后期污染防控工作: 

  ①回收泄漏的油品、化学品,并妥善处置; 

  ②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③在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污染物清理后,对其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 

  ④部分污染物导流到饮用水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2)驻区生态环境局继续组织跟踪对水源保护区水质的监测,及时掌握情况。 

  4.2事件调查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驻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由有关人民政府、水利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及相关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事件调查方法包括通过监测数据进行污染源分析、明察暗访等方式。 

  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明确事件性质分类,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特征,采取自然灾害、违法违规、生产事故等类别进行区分,根据不同类别区分,明确事故责任人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 

  由监察机关牵头,依纪依法查处事件涉及有关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4.3损害评估 

  由市生态环境局、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三明市沙县夏茂镇第二水厂松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坏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损害评估办法应采用与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相适应的方法评估损害。损害大小可通过经济损失、影响人数、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导致水源取水中断天数等定量指标来评价。 

  评估结论可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支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或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的民事法律责任。 

  4.4善后处置 

  明确善后处置工作内容,包括损害赔偿、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落实到责任单位。 

  (1)根据事件调查结果明确的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人,由其进行赔偿,并按照损害评估估算的损害大小确定赔偿金额和方式。 

  (2)对于因事故责任单位建筑设计、工艺流程不规范,泄漏污染物堆放或处置不当等方面原因引发的事故,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督促责任单位对相应的设计及操作流程进行整改。 

  (3)由区人民政府牵头,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福建省水利投资集团(沙县)水务有限公司、事故责任单位共同参与,实施污染场地修复。 

  5.应急保障 

  为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应急保障主要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经费保障、应急物资保障、医疗保障、交通运输保障、人员安全保障、治安保障、技术保障及制度保障等。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制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通讯录并定期更新,确保通讯畅通。市生态环境局要保持值班电话全天有人接听,并在节假日安排人员值守。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 确保物资迅速到位。 

  由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文旅局组成信息舆情综合组,负责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可通过市委宣传部联系各相关主要媒体发布信息(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也可通过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ttp://shb.sm.gov.cn)或手机短信、微信等发布信息。 

  应急组织机构及各专项工作组负责人、联系人通讯录详见附件2。 

  5.2应急队伍保障 

  由生态环境、公安、消防、卫健、应急管理、水利、相关区级人民政府等部门、水源地管理单位、企业、取水单位,组建起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练的高素质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救援、处置队伍,重点加强环境监测部门、水源地管理方、企业、自来水厂的救援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演练,并形成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对人员、生态、经济活动及水源地的危害,保障环境和用水安全。 

  应急队伍的培训至少半年一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事故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的使用、应急监测布点方法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理方法等。 

  5.3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公安、消防、卫健、应急管理、水利等相关部门及水源地管理单位应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科学合理测算所涉及的应急项目支出预算(包括预案编制、修订、物资采购、演练及处置等应急工作经费),以便纳入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管理。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按程序缴入国库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使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当年度未支出应急工作经费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抢险救援和污染处置费用由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区人民政府可先行代为垫付,并在处置工作结束后与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结算。 

  5.4应急物资保障 

  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重金属、石油类、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施设备的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 

  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应配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物资,并及时更新补充。物资储备包括清污、除油、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非化学品类应急物资的储存。 

  各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应对所储存的应急物资进行季度性检查和维护,并对损耗的物资进行维修、护理和补充,保障应急物资的正常使用。 

  5.5医疗卫生救助保障 

  在三明市沙县夏茂镇第二水厂松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中出现危害群众身体健康、或人员中毒、伤亡等情况时,市卫健委应支援、指导事发地卫健部门及时做好人员救治工作。 

  5.6交通运输保障 

  三明市沙县夏茂镇第二水厂松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7人员安全保障 

  根据各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并向停水居民提供干净的自来水或分发洁净水、罐装水。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8治安保障 

  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及事发地公安机关应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公共秩序。 

  5.9技术保障 

  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水源地应急救援技术的交流,学习其他地域水源地应急管理工作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生态环境局与沙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各专业应急队伍,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研究,建立应急数据库,提高防范和处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水平。 

  5.10制度保障 

  为确保应急系统正常运转,必须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值班制度: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及时到岗制度:各救援小组通讯保持畅通,保证24小时能随时出动参与救援处置工作。 

  6附则 

  6.1定义与术语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 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又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 

  (3)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4)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5)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6)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7)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帐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8)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9)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10)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1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12)水质超标: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6.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6.3应急预案演练与修订 

  6.3.1应急预案演练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沙县区实际,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沙县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应急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与演练,建立联动机制。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分析、评价,之后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每年至少一次,参与成员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指挥机构主要成员单位。 

  表6-1  应急演练基本情况表 

演练事故 

演练内容 

参加单位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 

①通信系统是否正常运作; 

②报警、信息报告程序; 

③应急响应程序; 

④现场应急处置、污染群众安置; 

⑤信息发布情况等。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指挥机构主要成员单位 

  6.3.2预案修订 

  本预案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区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6.4宣教培训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提高危险品生产、使用、运输、仓储单位的危机意识和应急心理准备,培养公众对饮用水源地的爱护意识。 

  培训的对象包括主要企业安全环保负责人、水源地管理人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区级人民政府代表。 

  6.5责任与奖惩 

  6.5.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在应急指挥调度上组织严密,决策得当,指挥有方,防守有力,保证全局者。 

  (2)坚持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对污染信息传递迅速,避免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者。 

  (3)对应急工作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 

  (4)奋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重要贡献者。 

  6.5.2惩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造成环境污染事件、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2)擅离职守,出现险情不到岗位或应急指挥不力,造成不良后果者。 

  (3)消极怠工、不服从应急指挥部命令,各行其是,造成损失者。 

  (4)迟报、错报、隐瞒不报,贻误救援,造成后果者。 

  (5)贪污挪用应急经费、救援物资和器材者。 

  6.6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7附件 

  1.三明市沙县夏茂镇第二水厂松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概况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 

  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内容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 

  5.沙县夏茂镇松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影像图 

  6.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图 

  7.应急物资贮存情况表 

 

  附件1 

  三明市沙县区夏茂镇第二水厂松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概况 

  三明市沙县夏茂镇第二水厂松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城区主要的供水水源。松乾水库位于夏茂镇后垄溪上游,于2013年12月8日开工,2017年3月20日完工。松乾水库及灌区配套工程是以灌溉为主,兼顾供水等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工程主要由水库工程、引水系统、灌区配套工程等三部分组成。坝址以上集雨面积16km2,大坝型式为砼砌石重力坝,最大坝高50.1m,坝顶宽4.0m,坝最大底宽43m,坝顶长230m,坝顶高程289.10m,水库总库容240万m3,调节库容195万m3,为年调节水库。近期工程供水4900t/d,远期供水规模1.0万t/d。灌溉有效面积1.5万亩,保灌面积8300亩。源水经管道引至夏茂镇自来水公司净化后向夏茂镇供水。 

  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无村庄,无道路穿越。 

  现有的主要环境应急设施和措施:在进入保护区的道路设置大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在保护区入口设置水源保护宣传牌、水资源保护宣传和警示牌,在保护区内醒目位置刷写水资源保护标语,宣传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 

  附件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 

序号 

单位名称 

姓 名 

职 务 

1 

区人民政府 

林辉斌 

副区长 

2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圣源 

副主任 

3 

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 

罗积本 

局长 

4 

区委宣传部 

陆辅春 

副部长 

5 

区发展和改革局 

吴方禧 

副局长 

6 

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 

丁剑 

党委委员、副政委 

7 

区财政局 

张陆平 

副局长 

8 

区交通运输局 

陈惟城 

党组成员、副局长 

9 

区水利局 

黄志创 

副局长 

10 

区农业农村局 

花明 

副局长 

11 

区工信与科技局 

林祖龙 

副局长 

12 

区卫生健康局 

胡启忠 

副局长 

13 

区应急管理局 

谢昌武 

副局长 

14 

区林业局 

乐代明 

副局长 

15 

区自然资源局 

张隆泰 

副局长 

16 

区气象局 

黄立盛 

局长 

17 

区民政局 

吴远海 

副局长 

18 

沙县区纪委监委 

陈绍球 

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19 

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 

刘发水 

分党组成员、大队长 

20 

夏茂镇人民政府 

孙伟 

副镇长 

  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序号 

单位名称 

姓  名 

联系电话 

1 

夏茂镇人民政府 

孙伟 

15959822216 

2 

沙县夏茂自来水有限公司 

张世凯 

13806974109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内容 

项  目 

内  容 

现场信息 

报告时间、现场联系人、报告人联系方式。 

事件基本信息 

事件类型、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污染源、泄漏数量、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事故原因、事故进展。 

现场勘察情况 

1.事发地与饮用水源地关系; 

2.周边是否有居民点:离事发地距离; 

3.水文、气象条件:流速、风速等。 

现场监测情况 

监测报告、监测点位图。 

(关键点位离事发地及敏感区域的距离) 

应急处置措施 

政府、环保及相关部门采取的措施。 

 

  附件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称 

擅长专业 

工作单位 

1 

陈阿兴 

 

高级技师 

造纸、环境治理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 

黄维锦 

 

高级工程师 

化工、医药、防治 

沙县侨丹实业有限公司 

3 

曹家新 

 

高级工程师 

化工、石化、医药、轻工、橡胶制品、皮革及其制品、机械制造 

三明市沙县环境监测站 

4 

梅永进 

 

高级工程师 

化工、石化、医药、轻工、橡胶制品、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 

附件5 

 

  附件6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图 

 

  附件7 

  应急物资贮存情况表 

序号 

物资名称 

常规 

贮量 

存放位置 

联系人及电话 

1 

10g/L二氧化氯 

100吨 

福建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黄丽珠 

2 

硫酸 

200吨 

沙县金沙白炭黑制造有限 

公司 

魏宝明 

3 

30%烧碱 

20吨 

沙县金沙白炭黑制造有限 

公司 

魏宝明 

4 

活性炭 

50吨 

青杉化工碳素有限公司 

张信华 

5 

石灰 

30吨 

福建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黄丽珠 

6 

麻袋 

300个 

福建省水利投资集团(沙县)水务有限公司 

张海樟 

7 

编织袋 

500个 

8 

应急灯 

36个 

9 

备用电源 

1台 

10 

棉被 

若干 

区民政局 

黄裕椿 

11 

应急监测设备 

--- 

三明市沙县环境监测站 

曹家新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