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沙县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沙县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沙政办〔2014〕43号)同时废止。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 沙县人民政府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沙县人民政府对大气重污染的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降低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沙政办〔2017〕18号),修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主席令第69号;
⑸《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3月29日起施行。
⑴《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闽政办〔2015〕102 号);
⑵《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⑶《沙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3月27日起施行;
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⑹《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2年4月起施行;
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
⑻《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⑼《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应急〔2013〕17号);
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根据《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环发〔2012〕11号)我县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
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
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根据《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环发〔2012〕11号)我县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
⑸《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2013年5月6日,环境保护部。
⑴《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
⑵《福建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应急〔2014〕8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沙县城区范围内,出现大气重污染情况(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大于200)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在预案体系中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沙县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沙县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相关职能部门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方案及重点排污单位大气重污染应急保障措施。
1.6 预案体系关系说明
该预案属于沙县人民政府沙县城区大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是《沙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沙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与《三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三明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沙县人民政府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体系。预案中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预案印发后,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响应方案。
图1 预案体系关系图
1.7 大气污染分类及事件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当151≤AQI(城区日均值,下同)≤200时,为大气中度污染;当 201≤AQI≤300时,为大气重度污染;当AQI>300时,为大气严重污染。
按照大气污染的严重程度以及持续的时间,我县大气重污染分为两个级别:
事件级别 |
空气质量指数 (AQI) |
持续小时数 (h) |
Ⅱ级 |
300≥AQI≥201 |
h≥72 |
Ⅰ级 |
AQI≥301 |
h≥72 |
我县大气重污染的主要类型为静稳型重污染、灰霾型重污染。大气重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包括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
2 组织机构构成和职责
沙县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为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包括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工作组,其中应急工作组包括预警监测组、污染源控制组、医疗防护组、宣传报道组、专家咨询组和督查组。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图如图2所示。
图2 应急组织机构结构图
2.1 沙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沙县人民政府是沙县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依法设立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纪委监察委,县环保局、气象局、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局、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教育局、城监大队、民政局、商务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文广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1)。
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福建省人民政府、三明市人民政府及沙县人民政府有关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指示和要求;负责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决策、指挥和污染控制任务,领导本级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根据大气污染事态发展情况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大气重污染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向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协调解决处置中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
总指挥主要职责: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审查发布I级预警,启动I级响应,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并协调现场应急工作。
副总指挥主要职责:审查发布II级预警,启动II级响应,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并协调现场应急工作。
2.2县应急管理办公室
县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作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大气重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综合工作。主要职责为:
⑴负责执行县政府有关大气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指示和要求;开展环境应急人员培训和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检查、落实应急器材和装备。
⑵接收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命令、指示及大气重污染的有关情况通报;接收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报告;指导、协调、监督重污染天气预警,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
⑶建立和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防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本级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大气重污染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及完成沙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⑷综合协调各有关应急单位的行动,传达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通报有关单位应急工作情况,指导下级部门应急工作。
⑸负责应急过程记录,对应急行动进行评估。
⑹对公众进行大气重污染应急宣传和教育;
2.3 应急工作组
由县气象局、环保局组成。负责本县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对大气污染事件的成因、影响范围、事态发展趋势进行研判;负责制定大气重污染预警、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当AQI接近200且气象条件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时候,向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报。预案启动时,负责污染物定性、定量分析工作,向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报。
污染源控制组是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的现场处置、污染控制机构,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应急措施的实施。经应急指挥部授权,代行应急指挥部部分职责。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⑴工业源控制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⑵移动源控制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经信局、商务局、城监大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巡查整治冒黑烟车辆,并加强老旧车辆的淘汰;监督检查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污染防治设施;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⑶施工源控制组: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城监大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⑷市容环境控制组:由县住建局(城监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督促检查各环卫单位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实施物料渣土垃圾等运输车监管,及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污染源执法检查。
由县卫计局、教育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本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由县委宣传部、文广局、环保局、卫计局、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做好协调媒体,社会信息发布和大气重污染新闻报道;开展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专家咨询组是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咨询机构,咨询组专家由气象、化学、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各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库见附件4),主要职责为:
⑴指导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完善。掌握本地区大气环境污染源的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动态,根据本县的大气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⑵对大气重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估计,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⑶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负责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评价,对大气重污染事件带给环境的中长期影响进行评价。
督查组由县纪委监委、县政府办、县环保局组成。主要职责为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的应急响应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2.4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有关部门在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中的职责。
县环保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本县日常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参与后期评估工作;根据沙县人民政府授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件的调查处理;对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县气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县气象局、环保局加强在基础信息共享、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大气污染防治联动联防等方面的合作;会同县环保局、专家组对大气污染事件的成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进行研判;负责及时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数据,为污染控制提供气象资料方面的技术支持;必要时在大气污染较重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安监局: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县发改局(含物价局):做好事发区域县场物价监管,保证物价稳定。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必要时宣布停课。
县住建局(含园林管理处、城监大队):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严禁垃圾焚烧以及园林绿化工程、市容环境整治工程、市政及道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的管控,并负责停止或限制施工工地土石方、拆除施工作业等强制性减排措施的管控;强化城区道路保洁措施,加大冲洗降尘频次;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在城市周边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恢复生态植被,抑制扬尘产生。负责查处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的经费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交通和运输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和无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负责落实黄标车限行措施;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的禁燃。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以及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搬迁。根据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大气重污染事件有关技术支撑的科学研究,配合县环保局制定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医院接受体质较弱人群,并做出健康指导意见;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宣传防病知识和救助知识。
县交通运输局:配合相关单位对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污染大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公共交通运力;加强对流动危险源的防范与监控;负责运输救援物资,转送危险物品。
县民政局:负责因事件影响而进行的紧急转移安置居民及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
县国土资源局:协调矿山管理、地理信息等保障工作。
县商务局和县市场监管局:共同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用油品销售企业。
县林业局:与住建局共同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在城市周边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恢复生态植被,抑制扬尘产生。
县供电公司:协助相关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关停高污染燃煤工业锅炉等各项工业污染减排措施。
县委宣传部:根据应急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和新闻网站,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开展群众健康防护知识、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县文广局:负责通过广播、电视向县民通告污染水平,公布污染严重区域。
县纪委监委:监督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部门和内容;负责对大气重污染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公职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县人民政府(含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负责组织协调电信、移动等通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沙县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空气质量指数和气象条件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县环保局与县气象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动预测预警体系,对空气质量和气象及时进行监控、预测,联合会商,及时研判、报告预警信息,随时掌握污染动态(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充分利用例行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的数据及时发现污染源的动态变化,加强对固定污染源和动态污染源的监管及监测,及时制止有害气体的无组织排放和不安全隐患。县气象局负责开展本县天气状况监测预警工作,在出现静风、逆温等不利气象状况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县环保局。
⑴开展大气污染源的调查和普查,掌握辖区环境大气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
⑵从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的,应补充环境风险评价专章,并落实有关措施;
⑶对建筑工地建立施工前期监督制度,最大程度遏制扬尘污染。一是在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时,检查安全措施、防治污染等措施是否制定,现场布置是否合理,要求施工现场规范管理,做到平面布置图设计边界清晰、围护美观,场内平实、物料整齐、内卫达标、文明有序,并要求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二是在项目开工前要求施工单位完成临时围墙(围挡)的搭设、主要施工道路的干、硬化及出入车辆冲洗台的设置,要求进出车辆净车出场,落实建筑工地围墙的设置是否符合行业标准。
⑷统筹协调与大气重污染事件有关的其他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大气重污染环境事件;
⑸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⑹可能发生突发大气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做好大气重污染事件的预防工作;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2 预警
当151≤AQI≤200时,预警监测组应立即向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并立即启动对AQI的实时监控。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预警监测组、专家咨询组进行联合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原因及持续时间。当预测将出现持续2天及以上大气中度污染时,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发布前期准备信息,通知成员单位及相关企业、建筑工地做好预警准备,采取前期准备措施,同时加大对重点企业、燃煤锅炉、机动车、建筑施工和露天焚烧等的监管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按照大气污染的严重程度以及持续的时间、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将我县空气重污染分为两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Ⅱ级、Ⅰ级两个等级,分别用橙色、红色两种颜色标示。
预警级别 |
预警颜色 |
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 |
预计不利气象条件持续小时数(h) |
Ⅱ级预警 |
橙色 |
300≥AQI≥201 |
h≥48 |
Ⅰ级预警 |
红色 |
AQI≥301 |
h≥48 |
Ⅱ级预警:区域内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两天仍将持续不利气象条件。
Ⅰ级预警:区域内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等于301,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两天仍将持续不利气象条件。
当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等于201,且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县环保局与县气象局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污染程度及变化趋势,并组织专家会商,对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进行污染潜势分析,预判已经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时,向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预警信息,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分析研判后,提出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意见,并报县应急指挥部,经应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由应急管理办公室按预警级别发布预警。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预判,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红色(Ⅰ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审查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在半小时内向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相邻设区县通报,并在半小时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报告。橙色(Ⅱ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审查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在半小时内向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相邻设区县通报,并在半小时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报告。
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一是通过已建立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联络网,以文件传真、电话的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启动应急响应。
二是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发布预警信息,通知各责任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重点工业企业和各类施工工地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将预警信息、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通知广大手机用户。
三是由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本县各新闻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等。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监测组要密切关注大气重污染发展趋势,依据事态发展制作预警变化信息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办公室适时提出预警级别调整建议,报请县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向公众发布。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沙县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⑴组织预警监测组加强气象、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启动对AQI、气象条件的实时监控,会同专家组,随时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对大气污染的发展趋势作出研判,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⑵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大气重污染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Ⅰ级预警措施还应采取以下相应的预警措施。
在采取II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由应急指挥部提出值班人员名单,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并通过手机短信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预警监测组要密切关注大气重污染发展趋势,依据事态发展制作预警变化信息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办公室适时提出预警级别调整建议,报请县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向公众发布。
空气质量指数(AQI)小于200,并且延续时间超过72小时的,经过专家会商论证,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相关措施。
一旦再次出现预警条件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按实时监测的 AQI 数据、气象资料、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大气重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
响应级别 |
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 |
预计不利气象条件持续小时数(h) |
Ⅱ级 |
300≥AQI≥201 |
h≥48 |
Ⅰ级 |
AQI≥301 |
h≥48 |
Ⅱ级响应:当发布Ⅱ级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即区域内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两天仍将持续不利气象条件时,启动Ⅱ级响应。
Ⅰ级响应:当发布Ⅰ级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即区域内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等于301,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两天仍将持续不利气象条件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响应同步,即启动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响应程序见附件2)。Ⅰ级大气污染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并负责现场的指挥调度。Ⅱ级大气污染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并负责现场的指挥调度,响应建议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应急响应方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县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将在响应启动24小时后对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 指挥与协调
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分别负责指挥调度Ⅰ级和Ⅱ级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工作。
应急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通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联系人,各成员单位接到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做出相应响应,按照各自的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响应措施,减少大气重污染持续时间或避免大气重污染进一步扩大。
应急指挥部应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预警监测组及专家组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对事态发展作出科学预测,将预警变化信息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预警级别提高建议,报请县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应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向公众发布,并及时扩大应急响应级别。
4.4 应急监测
县环保局、气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监测工作,并指导环境监测机构对对空气质量自动监控实时系统进行监控分析、气象部门对气象条件进行应急监测,为大气重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县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在环境应急监测中的职责为:
⑴根据空气质量指数(AQI)、首要污染物、气象资料、地域特点,确定大气重污染的范围、程度、持续时间,依托现有的监测点及污染源自动监测体系,经应急专家组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应急监测;
⑵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大气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5 响应措施
沙县城区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组根据监测信息确定首要污染物,针对不同类型首要污染物的特征,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县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的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各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主要包括:
⑴建议或要求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缩短上课时间。
⑵减少或暂停举办露天比赛、文化活动等户外大型活动。
⑶医院延长工作时间,增加相关易感人群医护人员的数量。
⑷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主要包括:
⑴减少出行或建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⑵企业及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⑶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⑷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等。
⑸倡导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主要包括:
⑴机动车减排措施:在我县建成区设立无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除摩托车外)限行区域;严格执行高污染黄标车限行措施,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和高污染黄标车、运输车辆沿途撒漏等车辆强化执法检查;加强公交运力保障;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15%,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
⑵工业减排措施
①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名单见附件5)采取限产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重点排污单位大气重污染应急保障措施见附件5)。
Ø 关停10吨以下锅炉。
Ø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浆粕车间停产。
Ø 厦工集团三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三重公司零件涂装车间停产、铸锻公司停产。
Ø 福建华橡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橡胶机械涂装工序停产。
②一般污染排放企业采取停产措施(名单见附件5)。
③加强辖区内环境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限排工业企业的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要求建立相关响应企业和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帐,对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整治未按强制性规定执行的排污企业。
⑶防止扬尘措施
①加强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落实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②施工扬尘控制(住建局应掌握建筑施工工地情况,实时更新,并通报施工源控制组其他成员单位):停止所有建筑、拆房、县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要求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等。
③道路扬尘控制: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频次。
④堆场扬尘控制:强化煤堆、料堆的监督管理,明确工业企业各类煤、渣、焦、沙石等物料堆放要求。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主要包括:
⑴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⑵停止审批所有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监督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⑶要求高校、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
⑷大型商场等人群聚集场所缩短营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主要包括:
⑴气象部门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等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⑵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⑶停止开放景观灯光,缩短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主要包括:
⑴机动车减排措施:进一步扩大无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除摩托车外)在我县中心城区的限行区域,建成区范围内不允许无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行驶;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驶50%公务机动车;载货机动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等车辆禁止驶入限行区域。
⑵工业减排措施
①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名单见附件5)采取限产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50%(重点排污单位大气重污染应急保障措施见附件5)。
Ø 关停2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
Ø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动力车间动力车间5#炉停产。
Ø 厦工集团三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三重公司装配车间涂装工序、零件涂装车间、整机涂装车间停产;铸锻公司停产。
Ø 福建华橡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涂装工序停产。
②一般污染排放企业采取停产措施。
③禁止小型作坊式企业使用煤炉,加强城市煤炭物流监管,禁止硫份和灰份较高的煤炭运入;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县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遮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⑶防止扬尘措施
①施工扬尘控制(详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见附件5):停止全县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增加裸露场地洒水降尘频次;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保持湿化。
②道路扬尘控制: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频次;县政管理部门加强主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
③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垃圾、秸秆焚烧。
⑷其他措施:禁止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物质的违规露天燃烧;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饭店临时强制性停业;禁止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等;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饭店临时强制性停业。此外,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4.6信息报送和公开
一旦发生重污染天气事件,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确认空气污染程度和污染气象潜势已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时,向指挥部领导进行汇报,由应急指挥部决定预案是否启动。
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应级别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滚动播出,保持信息发布直至大气重污染警报解除。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负责提供大气重污染事件的有关信息。
4.7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县应急管理办公室;
健康防护措施的实施:县委宣传部,县卫计局、教育局、文广局、民政局;
应急预案启动时,各种防护措施的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方式对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防护措施、强制性措施等进行宣传):县委宣传部、县文广局等;
减少能源消耗,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加快城市气网工程建设:县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住建局、环保局、安监局;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道路清扫、保洁、洒水等;禁止城区露天烧烤:县公安局、城监大队、交通运输局、住建局;
黄标车限行,减少、禁止烟花爆竹的燃放: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
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减少污染排放;对大气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电力、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降低生产负荷;企业加强煤堆、灰堆、料堆防尘措施;加强饮食业油烟监管,确保达标排放:县环保局、发改局、城监大队、经信局、供电公司;
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企业、建筑工地施工管理及采取强制性措施;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县住建局、城监大队、环保局、市场监管局;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县气象局;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减少公务用车上路行驶:县委办、县政府办;
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用油品销售企业,打击非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用油品销售,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在城市周边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加强对各类矿山的治理,恢复生态植被,抑制扬尘产生:县林业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
推广清洁能源公交车和出租车,加快淘汰黄标车: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城市及周边露天燃烧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进行查处:县林业局、城监大队、环保局;
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县教育局;
对各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委、政府办;
对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或处置不当,构成问责情形的,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县纪委监委;
落实辖区内应急措施的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成员单位。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建立污染排放清单并定期更新,建立应急响应联络图,建立监督机制,编制督查方案,组建检查队伍。应急指挥部督查组按照事先制定的督查方案采用巡查、抽查的方式检查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发现没有严格落实响应措施的,应现场进行纠正,督促落实。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在应急预案、预警响应措施、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构建公众监督检查网络平台,保证12369环保热线、12345政府平台24小时畅通,鼓励公众对企业停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减排和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检查属实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4.8应急终止
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在大气重污染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应急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空气质量指数(AQI)小于200,且经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专家组商议讨论,空气质量指数(AQI)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大气重污染事件无继发可能;
2.各种响应措施已无继续的必要;
1.经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讨论商议决定提出终止,经应急指挥部批准;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组织处置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根据县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经专家组审核,事件影响已消除的,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环境应急监测终止命令,转入常态管理。
4.应急终止后,指挥办公室应通知相关部门,完成应急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发布。
5 总结评估
5.1 调查与评估
1.应急终止后,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导县直有关部门查找事件发生的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2.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大气重污染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及时上报;
3.县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大气重污染应急过程做出评价;
4.县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修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建议等;
5.2 奖惩
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警、响应、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县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有序开展,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各项工作目标。
2.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协调机制,县政府不定期召开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措施。
3.提高应急水平。环保部门、气象部门、卫生部门应加强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技术人员在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天气预报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救治等方面的能力,妥善防范和应对重污染天气。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3)的要求,配备能见度自动观测和城市摄影系统,实现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的实时发布。
6.3 技术保障
设立专项资金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和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加强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大气重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4 应急资源的管理
应急指挥机构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地面燃烧炉)等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完善相应的应急物资和设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日常动态管理,确保重污染天气时应急物资能够及时到位。
6.5 宣传、培训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大气重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的开展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等专门人才。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电信公司要保障大气重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7 经费保障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大气重污染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大气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县人民政府投资安排的,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6.8应急演练
每年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组织专家对演练进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7 附则
7.1名词术语
空气质量指数, (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
空气污染指数,(Air pollution Index,简称API) 空气污染指数就是将常规监测的几种空气污染物浓度简化成为单一的概念性指数值形式,并分级表征空气污染程度和空气质量状况,适合于表示城县的短期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根据我国空气污染的特点和污染防治重点,目前计入空气污染指数的项目暂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颗粒物或总悬浮颗粒物。
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 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静稳,指近地面气象条件为无风到2级风,近地层大气比较稳定。
霾,空气中因悬浮着大量的烟、尘等微粒而形成的浑浊现象。
沙尘天气,风将地面尘土、沙粒卷入空中,使空气混浊。
浮尘,当天气条件为无风或平均风速≤3.0m/s时,尘沙浮游于空中,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km 的天气现象。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7.2 应急预案的实施时间和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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