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沙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17-12-07 17:26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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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沙政办〔201710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沙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沙政办〔2007107号)同时废止。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9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方案(试行)》《三明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4  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见附件4

1.5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统一领导、共同参与、分级负责、基层首动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为县级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直报系统;组织编制和修订县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建立和管理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专业技术机构;指导各乡(镇、街道)处置食品安全事件;研判食品安全事件级别,视情报县人民政府启动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各乡(镇、街道)食安办为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承担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置等有关工作。

2.2  应急处置指挥部设置

县政府成立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食安办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环节的县级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县卫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定,成员主要包括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旅游局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成。当事件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增加县外侨办、县台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部门职责见附件1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事件级别及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辖区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运作模式参照县级层面设置。

2.3  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置

县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后,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作为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当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监管职责时,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由县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副主任由县食安办、县卫计局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环节的监管部门领导担任;当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只涉及1个部门监管职责时,经县食安办同意,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对应部门,由其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卫计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

2.4  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⑴贯彻落实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应急处置指挥部正常运转;

⑵汇总事件报告情况,向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并根据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示上报县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⑶负责各类媒体的协调沟通及信息发布工作;

⑷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⑸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⑹完成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跨行政区域的指挥协调

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市人民政府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计部门等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7  专家咨询委员会

由县市场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从专家委员会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专家组,具体职责是:

⑴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⑵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县市场监管局、卫计局、农业局、环保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验、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县市场监管局。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3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县市场监管局、县卫计局、县农业局、县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乡(镇、街道)做好预警预防工作。县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由县市场监管局统一发布。

各相关监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及时通报县相关部门和单位,并按各自渠道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3.2.3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⑴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⑵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⑶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⑷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各乡(镇、街道)食安办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报告系统建设,提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增强信息通报、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⑴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

⑵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

⑶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局、卫计局报告。县卫计局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

⑷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或举报。

⑸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县市场监管局、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应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持续向上述各部门通报。

⑹卫计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

⑺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各乡(镇、街道)食安办和县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各自的渠道,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突发事件信息速报制度的通知》(沙政办〔2013109号)的要求,将获知的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管理机构。如果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管理机构有要求,未达到本预案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也要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管理机构。

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应越级向上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4.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县市场监管局对报告内容不全或需要核实的,要及时向报告的单位或事件发生地相关部门核实。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3  事件评估

县市场监管局应会同县卫计局等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评估,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⑴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⑵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⑶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市场监管局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情况,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和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级响应;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级响应后,省应急处置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较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别由事件发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乡(镇、街道)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5。未达到本预案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控制事态,防止蔓延升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达到本预案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动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5.2.1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5.2.2  现场处置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5.2.3  流行病学调查

及时组织开展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后,7天内向县市场监管局、卫计局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2.4  应急检验检测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检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应当予以解封。

5.2.5  事件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事件信息发布由相应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信息发布时间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级有关规定执行。

5.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2.8  国际通报和援助

如事件可能涉及到国(境)外需要向外、港澳台通报或请求国际援助时,及时协调县外侨办、县台办等部门做好涉外或港澳台相关工作。

5.3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均应按照国家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预案要求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由省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4  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级)

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均应按照省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部署和预案要求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5.5  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级)

启动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相应职责做好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5.6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级)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应对。县市场监管局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环节的县级监管部门可单独派出工作组、或会同县卫计局等单位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检查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情况。

5.6.1  县级应急响应程序

⑴接到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计局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评估,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建议;

⑵县政府批准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后,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立即成立,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指挥部署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⑶指挥部办公室及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综合协调组、维护稳定组、专家组、新闻宣传组等各工作小组随即启动,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⑷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事件发生地进行现场指挥;

⑸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置情况向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6.2  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应急响应

事件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在第一时间启动本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果断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件危害链。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后,事件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处置指挥部(尚未成立的应当立即成立)应当在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工作。

5.7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5.7.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⑴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⑵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⑶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7.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级事件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乡(镇、街道)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县级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应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级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同时将终止响应情况向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各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和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和相关部门通报。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  信息保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托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和文本挖掘技术,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和分析。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3  医疗保障

卫计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  技术保障

县有关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  宣教培训

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乡(镇、街道)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3.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分级示意图

   4.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5.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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