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沙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沙政办〔2016〕89号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沙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沙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3月13日印发的《沙县地震应急预案》(沙政办〔2006〕9 号)同时废止。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沙县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地震灾害的分级
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2 重大地震灾害
2.3 较大地震灾害
2.4 一般地震灾害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3.2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3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3.4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4 震情和灾情的报告与发布
4.1 地震监测预报
4.2 地震预警
4.3 震情报告
4.4 灾情报告
4.5 震情灾情发布
5 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5.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5.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5.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6 地震应急响应
6.1 先期应急响应
6.2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
6.3 Ⅱ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4 Ⅲ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5 应急结束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8 地震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8.2 应急指挥平台保障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8.4 基础设施保障
8.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8.7 安全保障
9 其它地震事件应急
9.1 临震应急
9.2 强有感地震应急
9.3 我县邻近地区地震应急
9.4 地震谣传应急
10 附则
10.1 责任与奖励
10.2 预案管理
10.3 预案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证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时,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12〕149号)、《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闽政办〔2013〕113号)及《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政〔2006〕4 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发生地震和县外发生并对县市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防御为主
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地震监测、预防、应急准备与救援相结合,做好地震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
⑵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由县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承担相应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
⑶属地为主、快速反应
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应对地震灾害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指挥实施处置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职责。当本级政府无法应对时,应立即请求上级政府支援。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驻地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⑷军地联动、社会参与
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构建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地震灾害社会动员机制。驻沙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救援队伍或救助团体,要服从当地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挥。
⑸依靠科学、资源共享
坚持科学防震减灾,积极发挥专家作用。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和工具,科学施救。充分调动和发挥一切可利用的人力、物力、财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合力。
2 地震灾害的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程度,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灾害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0 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我县发生6.5 级(含6.5 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50至299人,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我县发生6.0级(含6.0 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2.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至49人,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县发生5.0级(含5.0级)以上、6.0 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2.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我县发生4.0级(含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等级标准表
分级标准初判标准
地震灾害等级
人员死亡(含失踪)
经济损失占我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比例
震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 人以上 1%以上 6.5 级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 50—299 人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6.0 级以上—6.5 级以下
较大地震灾害 10—49 人 造成较重经济损失 5.0 级以上—6.0 级以下
一般地震灾害 10人以下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4.0 级以上—5.0 级以下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我县抗震救灾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科技局长(县地震办主任)、县发改局副局长、县民政局副局长、县经信局副局长、县住建局副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广局、卫计局、粮食局、商务局、安监局、旅游局、供销社、物资集团、公安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市场监管局,人行沙县支行、电信沙县分公司、移动沙县分公司、联通沙县分公司、三明北站、供电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沙县经营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当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时,县委书记或县长担任总指挥。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县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县体育公园,并在主要受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发生较大或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县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县政府三楼一号会议室,并视灾情在主要受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⑴向县政府和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⑵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抗震救灾工作;
⑶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
⑷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
⑸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单位查清受灾情况;
⑹派出现场指挥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各类抢险队及工作组;
⑺协调驻沙部队、武警部队和社会各类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⑻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⑼部署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⑽部署县直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灾区的紧急援助;
⑾根据震情和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⑿发布抗震救灾相关指令,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3.2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地震办主任兼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为其组成人员。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⑴督促落实就省、市、县政府抗震救灾工作部署;
⑵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⑶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对策建议;
⑷传达省、市地震局对震情的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
⑸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3.3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可派出多个现场指挥部到灾情严重地区,加强其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能力,必要时可对紧急突发事件进行临机处置。事发地乡(镇)、街道办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⑴组织实施地震应急行动方案;
⑵指挥协调地震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
⑶了解和掌握灾区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信息;
⑷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审查工作。
3.4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以下10 个工作组。县政府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工作组组长由第一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⑴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地震办、发改局、教育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财政局、卫计局、民政局、红十字会、安监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舆情;制定应急救援具体方案;协助总指挥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进度情况;协调外援部队在沙的救援行动;协调国内和有关单位来沙的救援行动;协调志愿者的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办理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
⑵抢险救援组。由县武装部牵头,县公安局、安监局、武警中队、公安消防大队、地震办、卫计局、团县委等组成。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⑶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发改局、教育局、经贸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农业局、商务局、粮食局、供电公司、红十字会、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组成。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⑷医疗与卫生防疫组。由县卫计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人武部、武警中队、红十字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做好灾区的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等工作;组织做好伤员转移后送工作;调用医疗器械、药品等储备物资。指导当地做好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⑸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县发改局和经信局牵头,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水利局、商务局、文广局、住建局、人行沙县支行、电信沙县分公司、移动沙县分公司、联通沙县分公司、火车站、供电公司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⑹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县地震办、国土资源局和安监局牵头,县科技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公安消防大队、气象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通知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核设施等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⑺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信访局、教育局、司法局、武警中队、人行沙县支行等组成。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⑻接受援助及外事组。由县民政局和外侨办牵头,县经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旅游局、台办、红十字会、地震办等组成。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侨事务,接受和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
⑼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县民政局、地震办、住建局牵头,县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等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保险业做好受灾地区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⑽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民政局、文广局、外侨办、旅游局、台办、县委报道组、沙县电视台、沙县人民广播电台、地震办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协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研判,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4 震情和灾情的报告与发布
4.1 地震监测预报
县地震办及时传达省、市地震局震情会商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核实上报。保持与省、市地震局监测预报中心沟通联系,及时掌握震情趋势的分析研判意见。
4.2 地震预警
配合市地震局在全县逐步建立健全地震预警系统。广播、电视、互联网、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必须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预警信息的迅速发布。
4.3 震情报告
我县区域发生有感地震,县地震办利用省、市地震局提供的实时地震观测数据与速报信息快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4.4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信息报送应当做到及时、快速、客观、准确,地震灾情报告内容: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等。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程序:
⑴县地震办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工作组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区域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汇总上报所在当地政府及上级地震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实行条块结合,县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利、住建、教育、卫生、国土、通讯、电力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并报告当地政府;灾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⑵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侨胞或外籍人士,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县政府及县直各有关主管部门,县政府及县直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分别上报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4.5 震情灾情发布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地震办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负责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广播、电视、互联网、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必须配合地震部门做好震情、灾情信息的迅速发布。
5 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破坏等级不同,地震应急实行分级管理。
5.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在省、市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处置。
5.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处置。
5.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处置。县政府视情况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地震应急处置。
6 应急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地震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应对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1 先期应急响应
⑴地震发生后,县地震办迅速将获取的震情信息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⑵县政府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若为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迅速向灾区派出县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科技局)将震情信息及县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情况通报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⑶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及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6.2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应急处置按阶段性划分,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各阶段工作内容进行调整。
⑴县领导和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县政府三楼一号会议室集中;由总指挥主持召开县抗震救灾紧急部署会,指挥部署工作;
⑵县地震办震后快速向县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提供灾情初步评估结果并提出实施响应级别的建议;
⑶新闻媒体赶赴县抗震救灾紧急部署会会场,开展新闻报道;
⑷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自行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并向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⑸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⑹相关部门自行启动本行业预案,组织抢险人员待命;
⑺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⑻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
⑼启用应急通讯;
⑽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⑴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决定灾区进入应急状态;相关部门迅速对进入灾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疏导,发布相关信息,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建立生命救援绿色通道,优先保证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车辆进入灾区;
⑵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灾情;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受灾乡(镇)和街道办派出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强化当地抗震救灾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⑶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划分若干区域,科学调整救援力量,派出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救援,各医疗救护队伍赶赴重灾区,基层医疗救护队伍第一时间到达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同时调集有关人员和抢险设备、物资,赶赴重灾区进行支援;
⑷县政府发布公告,向公众告知地震初步情况、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安定人心,稳定社会,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震救灾;随着抗震救灾深入开展,县政府视情况发布相关公告,新闻媒体赶赴灾区开展新闻报道;
⑸了解并分析次生灾害情况,采取先期排险措施;
⑹县政府将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上报省、市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灾情特别严重时,可视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⑺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向驻沙部队请求支援,同时协调外地救援力量对重灾区进行救援。
⑴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
⑵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受灾情况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作出人员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生命线工程、次生灾害防御等全面工作部署;
⑶对生命线工程进行初期抢险;通信、电力等县级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对现场指挥部、灾民医疗点、避难场所等重点场所实施应急通信、应急供电、应急照明。进一步了解山体崩塌、泥石流、堰塞湖等次生灾害情况,制定相应排险措施,组织受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在灾区现场设立急救站,对受伤群众进行现场救治;落实接纳伤员的医院和床位;
⑷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毁给予补偿;
⑸地震部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落实地震宏观异常,及时报告震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⑹召开新闻发布会,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⑴继续开展生命搜救行动;
⑵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⑶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⑴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⑵排查次生灾害并进行排险;
⑶陆续开展伤员转运工作;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⑷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⑸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⑴协调、组织外地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⑵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⑶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⑷做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防控;
⑸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置。
⑴继续进行人员搜救,对重点区域进行专业搜救;
⑵各级医疗机构做好伤员的接收、救治和转移工作;
⑶对临时安置点进行检查,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
⑷协调处理志愿者和物资、资金捐赠事宜;
⑸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生命救援和次生灾害排除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⑴对危难险重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搜救;
⑵大面积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⑶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由应急救灾向持续救灾过渡;
⑷准备恢复重建。
6.3 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⑴县领导和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县地震办应急指挥中心集中;由总指挥主持召开县抗震救灾紧急部署会,指挥部署工作;
⑵县地震办震后快速向县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提供灾情初步评估结果并提出实施响应级别的建议;
⑶新闻媒体赶赴市抗震救灾紧急部署会会场,开展新闻报道;
⑷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自行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并向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⑸组织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⑹视情况启用应急通讯。
⑴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决定灾区进入应急状态;
⑵命令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上报灾情,尽快落实人员伤亡及其救治情况,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生命搜救、灾民安置、卫生防疫、生命线工程抢险抢修、次生灾害防御等全面工作部署;
⑶向灾情派出现场指挥部、地震现场工作队和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同时调集医疗、住建、电力、通信救援人员和抢险设备、物资,赶赴重灾区进行支援;各新闻媒体赶赴灾区开展新闻报道;
⑷县政府将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⑴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发布公共信息,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⑵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划分若干区域,科学调配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在灾区现场设立急救站,对受伤群众进行现场救治;落实接纳伤员的医院和床位;
⑶通信、电力等县级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对现场指挥部、灾民医疗点、避难场所等重点场所实施应急通信、应急供电、应急照明;
⑷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进一步了解山体崩塌、泥石流、堰塞湖等次生灾害情况,制定相应排险措施,组织受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
⑸及时向县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并抄送市民政局、市地震局。视震情和灾情情况,请求省、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⑴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⑵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援助;
⑶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⑷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⑴排查次生灾害情况并制定处理措施;
⑵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⑶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⑷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⑸向公众通报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⑴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⑵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⑶采取有效措施对次生灾害进行排险,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理。
⑴继续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⑵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
⑶在灾区开展科普知识宣传。
6.4 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县政府立即根据本预案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对地震灾情进行初步评估,及时上报县政府。立即指示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指导与支援。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县政府的指令,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援,开展以下工作:
⑴向灾区当地政府了解灾情,评估灾情,提出救灾建议;
⑵根据受灾情况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向灾区派遣县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或其他专业救援队伍;
⑶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⑷及时向市、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
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迅速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抢险救灾行动。当本区域应急处置能力难以控制或出现扩大等事态时,应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民政局和市地震局;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6.5 应急结束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做出安排。
⑴特别重大地震或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决策部署,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省、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⑵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省、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县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县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组织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本行政区灾后恢复重建。请求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 地震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驻沙部队、武警、消防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部门会同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 应急指挥平台保障
依托地震部门平台建立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方法,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系统。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签订救灾物资供储协议等多种方式,形成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保障抗震救灾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需要。请求中央财政、省、市财政对达到国家级、省级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 基础设施保障
县通信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县文广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市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县发改局和供电公司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应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等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使应急避难场所在地震发生后能真正发挥作用。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县地震办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地震办协助县政府组织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指导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演练。地震专业救援队伍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7 安全保障
各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在抗震救灾中,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应急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应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高速铁路、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通信等部门(单位),对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机制和技术系统,根据地震预警信息采取紧急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9 其它地震事件应急
当其他地震事件发生后,县地震办迅速报告县政府并建议启动预案。县政府视情启动预案,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采取以下相应的应急响应。
9.1 临震应急
当省、市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 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县政府及预报区域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临震应急工作。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⑴县地震办负责加强震情监视,落实地震宏观异常信息,保持与市地震局沟通联系,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⑵县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水利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水库、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⑶电信沙县分公司、移动沙县分公司、联通沙县分公司负责组织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同时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⑷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制定应急供电保障方案,做好应急供电保障准备,同时,组织做好供电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⑸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局、安监局、公安消防部队、地震局等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驻沙部队、武警部队、国防后备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⑹县发改局、经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⑺县委宣传部、公安局、文广局、地震办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⑻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督促地震预报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群众应急疏散临时安置等准备工作。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县政府及预报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或当省、市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省、市政府根据预报区和临震应急工作实际,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后,临震应急结束。
9.2 强有感地震应急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使公众强烈有感,震级小于4.0 级的地震;或邻近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我县,使公众强烈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明显财产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⑴通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当地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⑵县地震办加强与市地震局联系,了解震情趋势判断,收集震情与舆情,及时报告县政府;
⑶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县政府将相关情况上报省、市政府,县地震办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地震局;
⑷县公安局组织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工作。
当强有感地震对我县造成的影响已经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经恢复正常,县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9.3 我县邻近地区地震应急
我县邻近地区发生的并且波及我县造成人员伤亡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⑴县地震办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和灾害损失情况;
⑵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视地震对我县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⑶各有震感强烈的地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力量,检查本区域有否受到波及发生次生灾害等情况,并将受灾情况报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⑷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根据受灾情况,向灾区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当邻近地区地震造成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恢复正常,县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9.4 地震谣传应急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⑴当出现地震谣言事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情况,县地震办要上报县政府,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作好宣传工作;
⑵事件发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迅速组织地震、宣传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澄清事实,尽快平息地震谣传,严防事态扩大,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地震办对地震谣传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⑶公安部门要严肃追查谣传来源,依法处理谣传散布者,全力阻止谣传的扩散。地震、公安、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尽快稳定社会秩序。当地震谣传已平息,造成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县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10 附则
10.1 责任与奖励
抗震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抗震救灾重要情况或者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
县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报县地震办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县地震办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预案实施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使预案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
10.3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县经信局(地震办)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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