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日期:2015-04-09 16:5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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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541

 

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 3 24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组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2 疫情报告

3.3 应急响应

3.4 应急响应的终止

3.5 善后处置

 

3.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保障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医疗卫生保障

4.5 治安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通信与信息保障

4.8 技术储备与保障

4.9 人员安全防护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与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6.2 预案管理

6.3 预案实施时间

7 附件

7.1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7.2 应急处理技术措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体系,指导和规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危害,确保我省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疫情分级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技术方案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认定,必要时报农业部认定。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口蹄疫的,可作为各地采取扑杀等综合性扑疫措施的依据。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日内,相邻省份有 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我省有 20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 10 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者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 14 天内,在 5 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日内,有 2 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有 20 个以上疫点或者 5 个以上、10 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 14 日内,有 2 个以上相邻设区市或者 5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 14 日内,有 3 个以上设区市呈暴发流行,并有继续扩散蔓延趋势。

   (4)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20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 30 个以上。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6)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 3 个以上设区市,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日内,在 1 个设区市内 2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 3 个以上。

    (2)口蹄疫在 14 日内,在 1 个设区市内 2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 5 个以上。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 14 日内,在 1 个设区市内有 5 个以上县(市、区)呈暴发流行。

    (4)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在 1 个设区市内 5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 10 个以上。

    (5)在 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 1个设区市内有 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 1 个县(市、区)发生。

    (2)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 1 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 1 个县(市、区)呈暴发流行。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省农业厅可结合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农业部和省人民政府备案。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由农业部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补充和调整。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不包括水生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5.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5.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要加强部门联动和区域协作,充分依靠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省农业厅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成立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提出临时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临时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2.1.1 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分管副主任、省农业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并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省直有关部门和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铁路、民航管理机构以及驻闽部队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参加(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见附件 1)。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2 市、县两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有关部门组成,政府或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牵头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驻闽部队参照省指挥部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 专家组

省农业厅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
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省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兽医行政管
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

 

— 12 —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 13 —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与分析,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措施,并组织抓好落实。

3.1.2 监测

    全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省农业厅要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省的重大动物疫病监测进行统一组织部署;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有关部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1.3 预警

    省农业厅根据全国预警信息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预警信息包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病种、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并按有关规定发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3.2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畜牧兽医相关科研院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加工、隔离、运输、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2)责任报告人
    履行职责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村级农民技术员,从事动物饲养、屠宰、隔离、运输、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人员。

3.2.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2.3 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
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确诊。

     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 2 个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属于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向省农业厅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省农业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 1 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报告。

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省人民政府。较大以上动物疫情发生后,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信息。

    3.2.4 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3.3 应急响应

   3.3.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省、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疫情的性质、特点、发展趋势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
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要服从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随时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3.3.2 先期处置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3.3.3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作出级、II 级、III 级和级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3.3.3.1 Ⅰ级应急响应

    认定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省人民政府按照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统一部署,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省人民政府或指挥部
    ①
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②
组织指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开展联防联控工作。

    ③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必要时,可请求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涉及跨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组织乡镇、街道、社区、村力量,开展群防群控。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3)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疫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组织动物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国家参考实验室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确诊。

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3.3.3.2 II 级应急响应

    认定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农业厅建议,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对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处理能力或有必要由省人民政府直接处理的,可启动省级应急响应机制。

1)省人民政府或指挥部
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突发重大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组织、指挥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扑疫工作和群防群控工作,并派出工作组督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根据需要,紧急调集资金和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督导疫情所在地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

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可请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省农业厅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向农业部上报有关疫情控制、扑灭的进展情况。

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

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疫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必要时,建议农业部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资金、技术和物资支持。

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
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疫情先期处置和扑灭控制工作,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或指挥部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具体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3.3.3.3 III 级应急响应

    认定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时,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的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和非疫区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对疫情发生地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疫区指导疫情处理工作。

1)市、县(区)人民政府
    设区市指挥部投入运转,根据事发地县级指挥部的申请,紧急调拨资金和药品、疫苗等物资,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组成工作组赶赴疫区指挥并督促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必要时,可向上级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设区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疫情控制、扑灭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农业厅。 疫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按照设区市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2)省农业厅
在协调指导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及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省人民政府。

根据疫情控制和扑疫工作情况,必要时建议省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

部署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疫情监测与预防。
应事发地设区市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
指导、协助开展疫情调查和处理。

根据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申请,建议省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

及时向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市、区)通报疫情。
3.3.3.4 Ⅳ
级应急响应

    认定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的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视情对疫情发生地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疫区指导疫情处理工作。省农业厅
视情对疫情发生地进行支援。

1)疫区县(市、区)
疫情经初步核实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对疫点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预案并发布封锁令。

当地人民政府指挥部投入运转,通报情况,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调动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农业厅。

2)设区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在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

根据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必要时,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 部署各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疫情监测与预防。

应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指挥部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开展疫情调查和处理。

根据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

及时向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市、区)通报疫情。
3)省农业厅
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根据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指挥部的请求,向省政府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及时向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市、区)通报疫情。
3.3.3.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的报告制度。

4)开展养殖、屠宰、运输和市场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开展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3.4 应急响应的终止

3.4.1 终止条件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3.4.2 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
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省农业厅报告。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省农业厅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3.5 善后处理

3.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农业厅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5.2 灾害和征用物资的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资、运输工
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并给予合理补偿。

3.5.3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的补助。

3.5.4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3.5.5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3.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农业部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或授权省农业厅公布我省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动物疫情。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疫情处理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要加强网上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尊重事实、尊重科学,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 应急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林业、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4.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伍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且相对固定;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公安机关及武警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机构要建立应急处理预备队伍资料库,并根据应急处理情况,及时充实调整相关人员。

4.2 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应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日常管理、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扑杀补偿、疫情处理、疫情监测、培训演练等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应列入年度预算,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各级财政在保证动物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3 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计划建立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防疫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4.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4.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驻闽部队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4.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4.7
通信与信息保障

     信息产业和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短信、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最优先待遇。

4.8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接受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逐步加强无规定疫病区建设和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省、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生物安全实验室;设立国家级或省级动物疫情测报站(点)。

4.9 人员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传染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农业厅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有计划地、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确保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同时要开展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5.2 宣传与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纸、互联网、移动媒体、宣传手册、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生活
和工作秩序。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5.3 责任与奖惩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 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动物疫病。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独立圈舍、饲养场(户)或仓库、加工厂、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交易市场等场所;如为农村散养,应将患病动物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指自疫区边界外延一定范围的区域。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级或本数,以下
含本数。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农业厅牵头制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省农业厅根据本预案,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厅备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要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4 年印发的《福建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闽政〔20045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 年印发的《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闽政办〔2005192 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2.应急处理技术措施

 

— 35 —

附件 1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
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省农业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省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
(省口岸办)、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省物价局、省网信办、省政府新闻办、省治理公路和水上
三乱工作协调小组、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
通信管理局、民航福建监管局、南昌铁路局福州铁路办事处,以
及省军区后勤部、武警福建省总队等有关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
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
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防控工
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
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指导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
设置;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对全省应急处理工作进行

 

— 36 —

督导和检查;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参与组织
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组织对扑疫、补偿等费
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省委宣传部:加强对各种新闻媒体的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
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
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
划安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粮、油、化肥、糖、食盐等重要物资
储备。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供
疫区无线电频率资源,维护区域空中电波秩序,保护无线电频率
安全。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技术指导,
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
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
的科技问题。

省公安厅: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协
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
监督等工作,依法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
罪活动和边境动物及其产品的走私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省民政厅:协助对受影响需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统一

 

    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省财政厅: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牵头制定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

   省林业厅: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会同省农业厅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省商务厅(省口岸办):负责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动物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配合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国外可能对我省动物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打击动物及其产品的走私等违法行为。

    省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取缔非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配合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产品在流通、生产、餐饮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督促检查疫区、受威胁区内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的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

    省物价局: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查处疫情处理期间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提请政府实行价格干预措施,保持药品和动物及其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省网信办、省政府新闻办:指导、协助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对外发布方案,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以及记者采访;跟踪境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

  省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工作协调小组、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协助做好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工作。

   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打击动物及其产品的走私等违法行为。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通报有 关情况。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民航福建监管局、南昌铁路局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铁路或航空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病扩散。
    省军区后勤部:负责驻闽部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协调驻闽部队有关防疫资源,支援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福建省总队:组织指挥驻闽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相关工作。

 

应急处理技术措施

一、隔离
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可疑
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到现场核实后,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将患病动物、同群动物与其它健康动物隔离开来,并限制患病动物、同群动物、相关产品及其可能被污染的物品的移动。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

二、封锁
(一)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定和扑灭疫情的实际需要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
(二)封锁令的发布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本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 24 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
    1.
在所有进出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门消毒设施,同时,在其他可能进出的地方设置明显禁止进出的标志,并由专人守护,禁止动物及其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
进出疫区。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对动物的监督检查任务。

    2.特殊情况下人、车辆和物品必须进出封锁区域时,须经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并经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出。

    3.停止区域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

三、扑杀
    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立即组织对疫区内相应的动物进行扑杀。要对实施扑杀的人员进行培训,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无害化处理
     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包括肉、蛋、乳、羽、绒、内脏、血等)以及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消毒
    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点、疫区内动物饲养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

六、紧急免疫
(一)在全面查清疫情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对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进行强制性紧急免疫接种,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建立免疫保护区。
(二)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免疫接种。

 

  (三)登记免疫接种的动物及养殖场(户),建立免疫档案。
  (四)免疫后,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七、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八、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并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

九、处理记录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完整详
细的记录,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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