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沙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14-05-16 17:09 来源:本网
| | | |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沙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沙政办〔201428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沙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86月印发的《沙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5

 

沙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1.2  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2  扑火指挥

2.3  工作职责

3.预警

    3.1  预警分级

    3.2  预警发布

    3.3  高森林火险预警分级响应

    3.4  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后期处置

4.信息报告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响应工作要求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6.2  工作总结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7.3 给养保障

7.4 扑火物资保障

7.5 储备物资保障

7.6 资金保障

8.附则

8.1  灾害分级标准

8.2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扑救、以人为本、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高森林火险的预警响应及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处置行动,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依据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省、市、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沙县行政区域内出现高森林火险天气和森林火灾的紧急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上报省、市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详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部门应快速响应,按照职责任务,积极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如下:

    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 指 挥:县林业局局长、县人武部军事科科长

值班主任:县防火办主任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武部、县委农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教育局、县经贸局、县监察局、县效能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县卫生局、县林业局、县民族宗教局、县安监局、县旅游局、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公安森林分局、电信沙县分公司、移动沙县分公司、联通沙县分公司、县气象局、县公路分局、县火车站、闽通长运沙县分公司、县供电有限公司、高速公路沙县征管所、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

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当地林业工作站,承担日常工作。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上报省、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

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工作职责

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指挥协调各乡(镇、街道)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灭工作,具体工作任务在本预案分级响应中另行规定。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森林火险是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蔓延难易程度的一种重要度量指标。森林火险等级划分五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其中三级、四级、五级为高森林火险等级,五级为最高级别。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3.2  预警发布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上级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政务网等渠道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进入森林防火期(每年的915至次年的430),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上级提供的火险信息,结合本区域气温、湿度、风力、降水量、可燃物状况等因子,向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个人和公众发布森林火险信息并提出要求。必要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可直接向乡(镇、街道)、国有林场、采育总场等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3  高森林火险预警分级响应

3.3.1 黄色预警响应

3.3.1.1  启动条件

⑴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3天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连续出现3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且后期未来几天气象部门预报将无有效降水。

⑵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当日气温高于20℃、气温日较差在715℃、空气最小相对湿度在75%60%、风力在3级以上,气象部门预报未来几天将无有效降水。

⑶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内仍为晴天,同时,未来3天内有重大节日或活动,将使进山入林人员陡增。

⑷其它需要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状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3.3.1.2  响应措施

⑴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立即将黄色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及时传达到所属基层乡镇、场(所、站)及指挥部成员单位。

⑵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⑶严格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审批管理,确保安全用火。组织基层护林人员加强对野外违章用火的查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⑷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有一名副指挥长在位,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加强24小时值班,随时掌握辖区内火灾防控情况,及时处置各类情况。

⑸组织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加强戒备,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2  橙色预警响应

3.3.2.1  启动条件

⑴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3天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将连续出现4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⑵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或已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5天以上将连续出现3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⑶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当日气温高于20℃、气温日较差在1520℃、空气最小相对湿度在60%55%、风力在3级以上,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几天将无有效降水。

⑷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或已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内仍为晴天且气温高、空气干燥,同时,未来3天内有重大节日或活动,将使进山入林人员陡增。

⑸其它需要启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状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3.3.2.2  响应措施

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⑴迅速将橙色预警信息通过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发布。

⑵停止造林炼山等野外用火审批。

⑶县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适时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⑷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全员进入戒备状态,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加强各级防火值班督查,及时收集报告本地区防范动态。

⑸县、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应到位进入工作状态,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分析辖区森林火灾发生的趋势,提出应对性工作措施。

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部署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工作组深入重点区域督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⑺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火险天气及趋势的研判,及时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通报火险天气情况。

⑻严格控制野外用火活动,组织森林防火巡逻队和村、场护林员,加强对重点地段和重点部位的野外火源巡查、监测。

⑼组织林区各类基层护林防火协会和有关防火责任单位,深入一线,进村入户全面开展各项防火宣传和火源管理。

⑽组织所属森林消防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县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集结待命,可组织模拟实战演练,进一步落实扑火通讯、车辆、机具设备的准备到位。

3.3.3 红色预警响应

3.3.3.1  启动条件

⑴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3天晴天,气象部门预报未来3天将连续出现5级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⑵森林防火期内,已启动黄色或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5天将连续出现4级以上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⑶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当日气温高于20℃、气温日较差在20℃以上、空气最小相对湿度在55%以下、风力在3级以上,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几天将无有效降水。

⑷森林防火期内,前期天气连续晴天,且已启动黄色或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天内仍为晴天且气温高、昼夜温差大、空气干燥,同时,未来2天内有重大节日或活动,将使进山入林人员陡增。

⑸其它需要启动红色预警应急响应状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3.3.3.2  响应措施

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⑴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将红色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并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宣传。

⑵县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立即发布禁火令,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

⑶县、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每日零火情报告和高火险天气发布制度。

⑷县、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立即组织召开森林防火指挥部全体会议,分析辖区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制定防控措施。

⑸组织动员乡镇、林业站、森林公安和护林员,全面查禁林区野外用火行为;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深入包片责任区督查,抓好各项防扑火措施的落实。

⑹县远程视频林火监测站和各瞭望台(哨)全员进入戒备状态,实行24小时林火监测,及时掌握火情。

⑺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县级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集中食宿,集结待命,全面落实应急救援力量和各类物质,及时果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积极协调当地驻军(警)部队,做好防扑火工作准备。

3.4  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后期处置

3.4.1  应急结束

由启动预警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结束应急响应。

3.4.2  工作总结

预警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由县汇总情况后书面报送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3.4.3  奖励和处罚

对在高森林火险期各项响应工作落实、措施有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肯定和表扬。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处罚按《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执行。

4  信息报告

县、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规定》(国森防〔201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380号)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1.当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时,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并在30分钟内将火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县防火办报告,再由县防火办逐级向市防火办报告。

2.当火灾扑救中发生人员伤亡时,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书面向本级及上级人民政府和县防火办报告,同时迅速组织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县人民政府正式行文上报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3.当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县防火办在核实情况后,应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报告:24 小时内本县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亩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严重伤亡的森林火灾;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严重威胁居民居住区或重要军事、通信、电力设施和铁路、高速公路畅通等的森林火灾;跨县级行政区域且火势危险性大,需市里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4.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立即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情况下也可越级上报,必要时向毗邻的市、县(区)通报:

⑴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⑵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⑶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⑷邻省交界地区发生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⑸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⑺需要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⑻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5  应急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的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力争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5.1  分级响应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根据火灾发展情况采取分级响应机制及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分级响应设定级、级、级三个响应等级。级为最高等级。

5.1.1  级响应

5.1.1.1  启动条件

明火延烧时间累计超过3小时未灭且扑救困难的;

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亩以上的;

火场边缘邻近铁路、高速公路、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且扑救困难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级响应。

5.1.1.2  响应措施

⑴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一位副指挥坐镇指挥。

及时与森林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联络并会合,指导事发地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采取有效措施展开扑救工作。

乡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和包片挂点领导到场指挥扑救,根据火场风力、风向、范围、地理条件、火势等制定合理的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及时赶到现场指挥扑救。明火3小时后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县包片挂点领导应到场指挥扑救。

⑷发出通知,部署全县森林火灾防范工作。

⑸县防火办实时掌握火灾扑救情况,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政府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情况。

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后勤保障人员向前线扑火队员运送饮用水和食物,安排组织后续扑火队伍赶往火灾现场。

5.1.2  级响应

5.1.2.1  启动条件

明火延烧时间累计达6小时后尚未扑灭的,受害森林面积达200 亩以上的森林火灾;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3小时后尚未扑灭的;

火场面积较大、有继续蔓延趋势且危及铁路、高速公路畅通和重要军事、电力、通信等设施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级响应。

5.1.2.2  响应措施

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⑴县防火指挥部指挥坐镇指挥。

⑵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召开紧急会议,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⑶组织调动县森林消防大队、应急森林消防队等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⑷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情、灾情。

⑸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及群众等做好准备,随时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5.1.3  I级响应

5.1.3.1  启动条件

明火延烧时间累计达12小时后尚未扑灭且火势有进一步扩大危险的;

受害森林面积达500 亩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火灾中造成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或铁路、高速公路营运受阻且火灾尚未扑灭的;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6小时后未扑灭且有继续蔓延危险的;

森林火灾严重威胁或烧毁重点林区居民点以及重要军事、电力、通信等设施,已造成重大损失的;

受害森林面积较大,且有继续蔓延危险,需要市里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级响应。

5.1.3.2  响应措施

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⑴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坐镇指挥。

⑵由指挥或县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⑶及时调动县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县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等投入扑火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机关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实时了解、掌握火情,及时向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根据实际需要,向省、市请求森林武警跨区域支援。

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坚决执行县政府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扑火救灾的决策和部署,按照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全力支援扑火工作。

5.2  响应工作要求

5.2.1  组织指挥扑救

应立即就近组织县、乡森林消防队及乡、村森林火灾扑救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调配大型装备参与扑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指挥、安全高效的扑火原则, 指挥火灾扑救,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严禁组织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在扑火中要做到三不三应,即:进入夜间,对情况复杂的火场原则上围而不打,应组织人员开设火路,待凌晨气温低、湿度大的有利时机组织力量突击扑打;扑打火头,原则上不动用群众,应组织专业队伍突击扑打;在复杂危险的地形条件和火情下,原则上不动用大兵团作战,应组织精干的专业队实施突击,严防发生事故。

5.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5.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和伤员后送。

5.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5.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加油站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消防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5.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2.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5.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指定负责人,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留守人员方可撤离。

5.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6.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结原因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上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处置情况总结报告。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抚恤和须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工作人员,由县政府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森林火灾案件查处,依法追究处理火灾肇事者。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1.1  护林员队伍保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7.1.2  扑火队伍保障

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主要由县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组成,以森林火灾扑救为主,预防为辅。每年进行一定时间的专业训练、有组织、有保障,人员相对集中,具有较好的扑火技能、装备。在防火高火险期集中食宿,准军事化管理。接到扑火任务后能在30分钟内完成集结,且出勤率不低于80%

⑵应急森林消防队:主要由民兵预备役部队、城区治安巡逻队150人组成,参加当地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经过必要的扑火技能训练和安全知识培训,具有较强的森林火灾扑救能力。接到扑火任务后,能按预案快速出动。

⑶群众森林消防队: 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林区居(村)民中的青壮年为主,配备一定数量的扑火装备,经过森林防扑火业务知识培训,主要承担扑救森林火灾、带路、运送扑火物资、提供后勤服务、参与清理和看守火场等任务。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3  给养保障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它后勤物资,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7.4  扑火物资保障

县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至少配有风力(水)灭火机10台、灭火水枪10支、油锯2台、点火器2个、组合工具10套以及其他灭火设备。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至少配有风力(水)灭火机2台、灭火水枪5支、油锯1台、点火器2个、组合工具2套以及其他灭火设备。后备森林消防队员应配备阻燃服装、作训服、防扎鞋、阻燃手套等以及必要的扑火和清理火场的工具。

7.5  储备物资保障

县林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扑火需要。

7.6  资金保障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中的防火宣传、护林员工资、扑火队员工资、扑火物资储备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条款规定,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要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

8  附则

8.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8.2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沙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

 

沙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沙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林业局、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武部、县委农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教育局、县经贸局、县监察局、县效能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文体广电出版局、县卫生局、县民族宗教局、县安监局、县旅游局、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公安森林分局、电信沙县分公司、移动沙县分公司、联通沙县分公司、县气象局、县公路分局、县火车站、闽通长运沙县分公司、县供电有限公司、高速公路沙县征管所、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林业局:负责县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协助做好森林防火有关文件起草、审核,会议材料整理工作,协调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宜。

县人武部:做好县民兵预备役应急分队的扑火培训、演练,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协调民兵预备役应急分队的召集、调配和保障。

县委农办: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事生产性用火的宣传教育和计划烧除工作,提高其防火意识,防止农事用火引发森林火灾。

县法院:结合审判工作,积极开展森林防火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审判森林火灾案件。

县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积极开展森林防火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审查、批捕、起诉森林火灾案件和依法追究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案件。

县教育局:负责中、小学生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提高中、小学生森林防火意识。

县经贸局:负责本县林区内加油站周边森林防火设施配置建设,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的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情况,依纪依法查处森林防火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县效能办:对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各项森林防火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县民政局: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后勤物资保障,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指导开展符合相关规定的火灾扑救伤残人员的抚恤工作,组织开展文明祭扫教育,减少因安葬与祭扫而引起的森林火灾隐患;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及时下拨本级及上级补助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并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必要的补助资金。

县交通局: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临时封闭森林火灾区域相关地段高速路、国道,提出与调整迂回通道;统一按照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森林防火车辆道路通行保障,确保优先运行,对执行森林防火任务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县文体广电出版局:负责广播电视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报道工作,在森林高火险时段,播放禁火令通知、宣传标语及相关森林防火通告等信息。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森林火灾伤员的医疗救治和火灾地区的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护人员进行火灾伤员急救技能培训工作,确保火灾伤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县民宗局:负责做好县内林区寺庙周边森林防火设施配置建设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检查监督林区内工矿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周边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落实情况,督促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县旅游局:负责县内旅游区、景点周围森林防火设施配置建设,及旅游区内的火灾隐患排查和清除,并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宣传。当景区发生火灾时,协调、指导各地做好游客疏导工作,避免人员伤亡。

县公安局:做好县治安巡逻队人员的扑火培训、演练,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治安巡逻队扑火人员的召集、调配,维护受灾地区的交通、治安秩序。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检查监督县内林区油库、加油站、学校、厂矿企业单位周边森林防火设施配置建设,督促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参与着火林区周边城镇消防安全保卫或火灾扑救工作,重点负责油库、加油站、学校、民房等消防安全工作,防止山火进村

县公安森林分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工作,在高火险时段,对违章用火者进行严厉查处并通报宣传。

电信公司沙县分公司:负责本局林区内基站、线路周围森林防火设施配置建设,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在森林高火险时段,配合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禁火令和森林防火的宣传;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保障通讯畅通。

移动沙县分公司:负责在本县林区内的基站、线路周围的森林防火设施配置建设,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在森林高火险时段,配合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禁火令和森林防火的宣传;发生火灾时,提供紧急通信保障。

联通沙县分公司:负责本公司在本县林区内的基站、线路周围的森林防火设施配置建设,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在森林高火险时段,配合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禁火令和森林防火的宣传;发生火灾时,提供紧急通信保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预报信息,在森林高火险时段,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县公路分局:负责辖区内公路两侧森林防火隐患的排查和清除。

县火车站:负责辖区内铁路两侧森林防火设施配置建设,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配合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闽通长运沙县分公司:负责汽车站及客运车辆的森林防火安全宣传,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公交车辆的安排调度工作。

县供电有限公司:负责林区供电站(所)周边森林防火设施配置建设,在输配电路走廊和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在森林火灾影响电力线路时及时处置,确保电力畅通。

高速公路沙县征管所:负责辖区内所属林地及服务区、加油站周边森林防火设施配置建设,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责设在林区内所辖加油站、油库周边森林防火设施配置建设,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