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沙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12-06-06 15:15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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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沙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沙政办〔20125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沙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沙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沙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IV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街道)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未发生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县政府和县安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必须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立即向县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县政府迅速对事故做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

1.4.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为县安委会,总指挥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担任。县应急指挥部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县安委会办公室。

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县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部门应急预案。

2.2应急管理机构职责

2.2.1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随时掌握本《预案》实施情况,并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办理县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县应急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

(2)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

(3)选址并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专业组救援工作;

(4)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协调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协助县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承办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

2.2.3县直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1)县经贸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物资、救援设施的调拨,确保救援工作的需要。

(2)县安监局: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建立全县安全生产事故档案。

(3)县人武部:根据总指挥的决定,县人武部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驻沙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4)县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6)县住建局: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和市政排水系统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7)县水利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周边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提供水利工程相关资料,做好事故发生地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用水需求;负责城镇供水系统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8)县质监局:按照有关预案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救援工作;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配合上级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县卫生局: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向县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向兄弟县(市、区)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10)县环保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及可能对人员伤害情况的监测,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的措施建议,负责对空气和水污染的监测,并提出治理方案。

(11)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并监督使用。

(12)县气象局: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13)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现场灭火,消除泄露和污染,抢救人员物资。

(14)县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15)事故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16)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作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相应工作。

2.2.4县直有关部门应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做好部门预案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负责所牵头实施分预案应急管理机构与市相关预案的管理机构的衔接,保持沟通,争取指导和支持。

2.2.5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驻沙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建立与驻沙部队、省、市和其他驻沙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由县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驻沙部队、省、市和其他驻沙单位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2.2.6各乡(镇、街道)、园区应当明确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辖区突发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

信息报告

3.1报告主体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在场人员应当用最快捷的方式报告事故发生情况,拨打公安110报警、120医疗急救、县安监局值班电话,发生火警时拨打119报警电话,请求紧急救护,并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直有关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报后应当立即报告县政府值班室(值班电话:5822283),并同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值班电话:5845276)。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县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值班室、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转报分管副县长、县长,同时报告县委值班室、县委办公室主任、县委书记。

3.2事故报告主要内容

事故报告人员在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应提供以下情况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

(2)事故类型;

(3)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

(4)事故涉及的危险材料性质、数量;

(5)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

 (6)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

 (7)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的事宜;

    (9)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络方式。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IV级应急响应行动(具体标准见1.3)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或县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县安委会办公室或县直有关部门进行IV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安委会办公室、县直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IV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 县直有关部门的响应

  IV级响应时,县直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 县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乡(镇、街道)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IV级响应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省、市属驻沙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上级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医疗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县卫生局或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县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灾难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乡(镇、街道)、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乡(镇、街道)处置能力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县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超过县政府处置能力时,由县政府及时向市政府申请本县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 信息发布

  县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具体负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县直有关部门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县直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乡(镇、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县安委会办公室或县直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县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县公安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 物资保障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协调解决。县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制定《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并按照县规定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县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所在乡(镇、街道)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提供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需要事发地以外的乡(镇、街道)配合的,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及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直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乡(镇、街道)、园区、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县直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县组织人事部门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县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查

  县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县际沟通与协作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直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邻县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邻县救援活动,开展邻县间的交流与合作。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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