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明市应急避难场所启动预案的通知

日期:2012-01-12 15:3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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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明市应急避难场所启动预案的通知
明政办〔2011〕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应急避难场所启动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三明市应急避难场所启动预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9号)要求,为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应急避难场所,在地震或其它灾情发生时能够顺利启用,确保灾民安置工作高效有序开展,保障灾民生活稳定、社会安定,现结合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制订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和启动条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由避难场所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启动。
    二、机构与职责
    成立避难场所启用领导协调小组。组长由避难场所所在的市、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民政、经贸、住建、体育、教育、地震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由公安、国土、财政、发改、卫生、交通、水利、国资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供销、电业、消防、武警、红十字会、通讯部门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地震或其它灾情发生后,由避难场所所在的市、县(市、区)政府宣布启动。 
    避难场所领导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一)按照政府抗灾救灾指令,负责组织、协调、部署避难场所启动有关工作;
    (二)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灾民安置工作;
    (三)协调解决安置现场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各有关单位职责
    (一)启用避难场所设施。避难场所权属和管理单位、国土、住建、地震部门:根据避难场所竣工图纸,指导救灾部队、志愿者开挖隐蔽厕所、安放灶台,做好生活区划分。
    (二)灾民安置。民政、体育、教育等部门:组织协调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及时调运帐篷,在棚宿区内搭建。体育、教育等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将灾民分组安置,并根据季节,调拨发放床上用品,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条件。
    (三)生活安置。民政、经贸、供销部门:在灾害初期迅速组织食品、矿泉水,按人头发放,保证灾民的吃饭问题;有条件的在避难场所生活区内搭灶台,为灾民提供热饭菜。红十字会:负责征集组织志愿者,为安置现场提供志愿服务。
    (四)物资供应。民政、经贸、发改(粮食)、供销部门:组织调运粮食、食品与各类日常用品,及时发放给灾民,保证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上述部门平时应与大商场、超市签订供货合同,确保灾时之急需。
    (五)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卫生、防疫、红十字会部门:迅速将避难场所内的医疗室(站)转为避难场所医疗室,调配医护人员和卫生防疫人员到避难场所,开展医疗救护、心理辅导与防疫;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加强避难场所的饮用水卫生消毒及现场卫生安全监管。
    (六)药品供应。经贸、卫生等部门:迅速向避难场所医疗室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避难场所进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
    (七)消防安全和灾害处置。消防部门:调集人员赶赴避难场所,做好避难场所及周边的消防安全等工作。
    (八)治安和秩序维护。公安、武警部队:负责避难场所及周边的治安管理、监控设备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避难场所安定,确保避难场所内的秩序稳定。公安交警维护避难场所及周边的交通秩序。
    (九)电力供应。电业部门:保障避难场所用电供应,负责避难场所内照明布设及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如暂时无法恢复供电的,应提供应急发电车,保证避难场所内照明。
    (十)供水保障。国资委:负责避难场所内供水设施、淋浴设施快速安装启用,保障灾民用水供应。
    (十一)应急资金供应。财政部门:做好避难场所灾民安置所需资金及应急款项的准备和调拨工作。
    (十二)避难场所移动厕所、生活垃圾处理。住建、环卫部门:负责移动厕所调运、安装、粪便处理、清洁卫生等管理工作;在避难场所指定位置设立垃圾收集设施,按时转运垃圾,确保避难场所环境卫生。
    (十三)应急车辆保障。交通部门:负责避难场所运行期间的运输物资的车辆调配。
    (十四)广播、监控设备维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避难场所的广播设备、避难场所指挥所设施维护。
    (十五)通讯保障。电信、移动、联通:负责避难场所运行期间通讯保障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启用的相关工作。 
    四、避难结束
    避难场所结束条件:一是灾民安置工作基本完成;二是灾区已恢复正常社会生活秩序。
    上述条件满足后,由避难场所所在的市、县(市、区)政府宣布避难期结束,避难场所关闭。
宣布避难场所关闭后,各相关部门应负责各自的设备拆卸,恢复原状。
    避难结束后,由避难场所使用或征用、借用的物资或款项,由相关单位预算,财政统一支付。
    五、平时管理
    (一)避难场所日常管理由其权属和管理单位负责,要维护各类设施完好,确保灾时使用。
    (二)避难场所权属和管理单位负责每年检查避难场所设施,若发现损坏,应编制预算上报当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汇总后,向财政部门申请维护经费,并下发给上报单位,由避难场所权属和管理单位组织维护。竣工后由当地民政部门组织财政、体育、教育等部门人员进行验收,确保专款专用。
    (三)避难场所所在的市、县(市、区)政府每年应组织一次避难场所启用演练,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避难场所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职责制定好部门预案,落实本部门工作,保障应急避难场所顺利启用。
    (二)监督检查。民政、经贸、体育、教育、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三明市应急避难场所启动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避难启用时运行有序。
    (三)避难场所启用顺序。避难场所启用顺序采用就近、属地的原则,若需跨县区的,由市政府统一协调启用。
    (四)避难场所类别及设施。根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的规定,避难场所分成三类,Ⅰ类应急避难场所可安置受助人员30 天以上;Ⅱ类应急避难场所可安置受助人员10 天—30天;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可安置受助人员10 天以内。场址有效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Ⅲ类应急避难场所类应具有篷宿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供水、供电、排污系统、应急厕所、垃圾储运、通道、标志等设施;Ⅱ类应急避难场所在Ⅲ类的基础上增加消防、物资储备、指挥管理设施;Ⅰ类应急避难场所在Ⅱ类的基础上再配置停车场、停机坪、洗浴、应急通风、功能介绍等设施。
    (五)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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