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日期:2008-09-11 11:2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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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政办〔200882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卫生局关于沙县鼠疫控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县卫生局制定的《沙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沙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三明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及《沙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1.4  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4.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全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

1.4.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全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1.4.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卫生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启动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  县处置鼠疫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

处置鼠疫应急指挥机构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范围内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鼠疫疫情应急处理中的职责如下: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培训和督促落实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根据上级授权或批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委宣传部:根据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县外侨办:做好鼠疫应急处理的有关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做好涉外情况交流、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县发改局: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县经贸局:紧急动用县级医药储备,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疫情和治疗患者以及消毒等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根据县政府要求,及时组织调运疫区群众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

县教育局:组织做好学生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县科技局:支持鼠疫疫区处理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县公安局: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县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临时救助。

县财政局: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县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县交通局: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做好鼠疫疫区家畜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疫区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鼠疫疫情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者。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有关动物及产品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

县物价局:负责组织查处鼠疫疫情发生时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按照《三明市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处置发生的价格异动事件,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县旅游局: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县电信分公司、县移动分公司、县联通分公司:组织、协调所属通信运营企业为鼠疫疫情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

县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人武部和武警沙县中队:负责军队和武警系统营区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1.2  各乡(镇、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乡(镇、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组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2.3.1  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鼠疫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

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3)对鼠疫样本进行采样、实验室检测或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

4)负责辖区内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全县鼠疫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

2.3.2  应急处理救治机构:各级医疗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确定沙县医院为县级重点救治机构。

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建立上接国家、省、市的四级鼠疫监测体系。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福建省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

3.2  卫生局按照全国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  卫生局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4  卫生局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1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Ⅰ级为卫生部,II级为省卫生厅,级为市卫生局,Ⅳ级为县卫生局。

3.4.2  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II级)为Ⅰ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为II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局部地区出现动物鼠疫为Ⅳ级预警。

4  信息管理与报告

4.1  信息管理

4.1.1  利用国家、省、市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  卫生局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3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资料。

4.2  信息报告

4.2.1  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3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4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应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  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需要扩大应急的,应及时报告。

5.1  应急反应措施

鼠疫疫情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响应级别,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由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

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

构移交。

7)信息发布:鼠疫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预警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

8)开展群防群控: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它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5.2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的应急反应

5.2.1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的,按照规定执行。县人民政府、县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5.3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5.3.1  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县卫生局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3.2  县卫生局及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卫生局。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省卫生厅。

5.4  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4.1  县卫生局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迅速逐级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4.2  县卫生局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县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需要,对疫区做出应急反应。

5.5  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

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其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6  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  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按本预案分级原则,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设区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6.2  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分别由省、设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3  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3.1  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卫生部和省、设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3.2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1.1  完善鼠疫监测体系。按照因地制宜、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以流动监测为主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县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7.1.2  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根据国家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根据国家制订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改善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7.1.3  改进鼠疫监测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实行核酸序列检测、抗原快速检测、酶联免疫吸附实验等检验技术,改善鼠疫监测常规检验检测方法,提高检验水平。

7.2   物资、经费保障

7.2.1  物资储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鼠疫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7.2.2  经费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保障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8  预案的制订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组织制订,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由县卫生局按规定公布。

9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10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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